甲方:
乙方:新乡神马正华化工有限公司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针对甲方在济宁市中银电化有限公司中得的两台半自动包装机达成如下协议:
一、价格:甲方在济宁市中银电化有限公司中得的两台半自动包装机(具体包括:包装机、支架、皮带传输机、除尘箱、配电柜各两台,包装机起动部分)以陆万陆仟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
1、具体分配如下:货款陆万元计:60000元,运费叁仟元计:3000元,拆装费壹仟元计1000元。
2、设备完整的说明书、图纸等(待定)。
二、工期:自合同签定十日内。
三、双方责任:
1、甲方负责拆装费用,并保证完好无损运输到乙方厂内,中途设备得绑好不能受潮雨淋。
2、乙方负责监督甲方装车及拆装。
四、付款方式:双方签字认可合同内容,甲方收到乙方货款订金贰万元(计:20000.00元),合同成立。剩余货款肆万元(计:40000.00元)待甲方圆满地把货物运到乙方公司内不卸车之前付清。
五、违约责任:
1、收到乙方定金如果甲方不能保证按时保质运货至乙方厂内,将定金如数返还给乙方,并承担违约金。
2、合同成立,乙方如果不能按时提货,定金将不予退还。
六、票据:如果甲方不能给乙方开普通票据,甲方给乙方减免货款叁仟元(计:3000.00元)。
七、未尽事宜,以口头协商为准。
八、甲方收款人:户名:张海廷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嘉祥分行疃里分理处
账户: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
乙方:新乡神马正华化工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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