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合作协议由: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自愿合作,若需要终止协议,则需要双方签字认可。
第二条 乙方会员车辆出事故,若需要代步车则由甲方免费提供2天代步车辆(车辆以实际库存为准提前1天预约)。
第三条 乙方会员车辆事故维修时间大于5天才可领取代步车。
第四条 承租期间,如出现事故,按照车辆租赁合同办理,其中保险条款为:车辆损失小于1500元的由承租方负责,且车辆停运费由承租方负责。
第五条 代步车不指定车型,随机派送,,若需要送车上门则另收派送费,
第六条 代步车需要走神州租车流程出车,免租金,收取一次性服务费,押金。
第七条 超过2天时间则照常收取租金费用。
第八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争议处理
1、对于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
2、如果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则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本协议到期后,双方均未提出终止协议要求的,视作均同意继续合作,本协议继续有效,如果 不再继续合作的,退出方应提前一个月向另一方提交退出的书面文本,并将己方的有关本合作 项目的资料及客户资源都应交给另一方。
第十一条 协议解除
1、 一方合伙人有违反本合协议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作协议
2、 合作协议期满
3、 双方同意终止协优议的
4、 一方合伙人出现法律上问题及做对企业有损害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作协议
第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贰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本协议有效期暂定一个月,自双方代表(乙方为本人)签字之日起计算,即从年日 至年月日止。
甲方:(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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