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各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当提供经核实的身份证明和相应资质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
第二十条住所地(居住地)、代表人(联系人)、电话等联络方式如有变更,变更的一方应在变更后24小时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 否则视为本合同载明的联络方式继续有效,微信和短信内容作为双方来往文件。通知、诉讼文书等文件以邮寄方式发送的,将文件按有效联络方式交给经营特快专递的单位邮寄后,邮件被签收或拒收均视为已经送达。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中的标题只为便于各方阅读和理解合同内容,不作为权利义务的约定。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六份,甲乙丙各方各持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名捺印)/(盖章):
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乙方(签名捺印)/(盖章):
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丙方(签名捺印)/(盖章):
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本合同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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