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出租户):
乙方(租房户):
经甲、乙方双方协商,一致就店面出租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座落在105国道马鞍山红绿灯旁边的两间店面出租给乙方营业使用:
二、出租屋期限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归乙方使用:
三、甲方提供水、电实施,乙方所用水、电其费用由乙方自负,乙方须合法经营,经营所产生的税费由乙方缴纳(含房产租赁税): 乙方应做好安全措施,在租赁期内,所发生的责任全部由乙方负责,甲方概不承担责任。
四、乙方不得损坏甲方原有财物,房屋如有漏水或不属于乙方损坏范围,由甲方及时维修。
五、租金:每月租金 ,乙方应在上月底支付,如违协议,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停水、电没收乙方押金。
六、乙方预付押金 ,租期满甲方不得无故扣除乙方押金,如需续租,则甲乙双方另行商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乙方。
八、乙方不得将店面转租他人,如中途转租则甲方可以终止合同,并没收押金。
九、本协议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签字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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