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1.1为加强对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危化品”)的种类以及在采购、储存、使用和运输过程中的安全要求。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某某有限公司所有危险化学品管理。
3.名词定义
3.1危险化学品:是指凡具有爆炸、燃烧、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物质,在运输、装卸、储存和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害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品。
3.2危险化学品管道附属设施包括:
1)管道的加压站、计量站、阀室、放空设施、储罐、装卸栈桥、装卸场、分输站、减压站等站场;
2)管道的水工保护设施、防风设施、防雷设施、抗震设施、通信设施、安全监控设施、电力设施、消防设施、管堤、管桥以及管道专用涵洞、隧道等穿跨越设施;
3)管道的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散乱电流排流站等防腐设施;
4)管道的其他附属设施。
4.相关文件
4.1《危险化学品目录》
4.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作业内容
5.职责
5.1.1从事生产、储存、保管、运输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5.1.2危险化学品管理规使用单位。
5.2危化品的采购管理
5.2.1危化品的采购原则上由使用单位提出计划,CCJS采购部负责实施采购。
5.2.2危化品的供应商应当具备危化品生产或销售资质,其提供的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严禁向无生产或销售资质的单位采购危化品。危化品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规范(或有破损、残缺、渗漏、变质、分解等现象)的,严禁入库存放。
5.2.3严格控制采购和存放数量。危化品采购数量在满足生产的前提下,原则上不得超过临时存放点的核定数量。危化品的存放数量由公司生产课负责核定,严禁超量存放。
5.2.4建立危化品管理档案。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危化品的管理档案,建立管理制度,加强对供应商以及危化品的日常安全管理,认真做好物资的检验和交付记录。
5.3危化品的存放
5.3.1各单位修建危化品场所,必须将设计方案及相关资料(平、剖、立、水、电、气、施工等图)报消防部门审查,经审核确认后方可施工。
5.3.2危化品存放点建筑耐火等级必须达到二级以上,防火间距应符合安全性评价要求和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5.3.3危化品的存放应严格遵循分类、分项、专库、专储的原则。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品不得同存一库。
5.3.4危化品存放点应张贴危化品MSDS单(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标明存放物品的名称、危险性质、灭火方法和最大允许存放量等信息。
5.3.5危化品存放点应有醒目的职业健康安全警示标志,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做到帐物相符,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和上报。
5.3.6危化品存放点应根据其种类、性质、数量等设置相应的通风、控温、控湿、泄压、防火、防爆、防晒、防静电等消防安全设施,并定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记录,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5.3.7危化品库管人员必须经过国家专业机构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5.4危化品的运输管理
5.4.1厂内车俩运输
1)在厂区内运输危化品时,前应仔细检查包装是否完好,防止运输过程中危化品出现撒漏,污染环境或引发安全事故。
2)运输危化品的各种车辆、设备和工具应当安全可靠,防止运输过程中因机械故障导致危化品出现剧烈碰撞、摩擦或倾倒。在运输危化品过程中尽量选择平整的路面,控制速度,远离人群。一旦发生事故,要扩大隔离范围,并立即向安全部门报告。
3)对不同化学性质,混合后将发生化学变化,形成燃烧、爆炸,产生有毒有害气体,且灭火方法又不同的化学危险品,必须分别运输、贮存,严禁混合运输、贮存。
4)对遇热、受潮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在运输、贮存时应当按照性质和国家安全标准规范,采取隔热、防潮等安全措施。
5)严禁无关人员搭乘装运有危化品的运输工具。
6)危化品运输工具,必须按国家安全标准规范设置标志和配备灭火器材。
5.4.2厂内管道运输
1)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永久明显警示标志,警示标志损毁或不清的,管道所属单位应及时予以修复或更新。
2)管道所属部门管道巡护列入日常巡检内容之中,巡护人员发现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情形或隐患,应及时上报部门主管及安环部门。
3)管道所属单位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排除。
4)管道所属单位应对安全风险较大区段和场所进行重点监测,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管道事故的发生。
5)禁止下列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运行的行为:
①擅自开启、关闭危险化学品管道阀门;
②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硬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及附属设施;
③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识;
④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
⑤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放置重物;
⑥利用架空管道、管架桥等悬挂其他非相关标牌或搭建构筑物。
6)禁止在危险化学品管道附属设施的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
7)在埋设危险化学品管道附近5米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①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其它根系深达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
②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工程钻探;
5.5危化品的使用管理
5.5.1用汽油、煤油、柴油等易燃液体清洗物品时,应在具备防火防爆要求的房间内进行。生产现场临时清洗场地,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废油用有色金属盛装,统一回收存放并加盖封闭,严禁倒入地下沟道和乱存乱放。
5.5.2喷漆场所、调漆间的漆料、稀释剂不得超过当班的生产用量,暂存间的漆料、稀释剂周转储量不得超过一周的生产用量。调漆间应定专人管理,并在通风良好的配漆室内进行。
5.5.3危化品的使用单位根据生产需要制定需求计划,说明危化品的存放时间、地点、用量,经主管领导批准后领取。
5.5.4易燃、易爆、剧毒品,必须随用随领,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剩余的要及时退回库房。
5.5.5使用危化品的场所,应根据化学物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隔离等安全设施。
5.5.6酸类物品,严禁与氰化物相遇。
5.5.7操作者工作前必须穿戴好专用的防护用品。
5.5.8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危险化学品项目时须报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和批准。项目建成后须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产。
5.5.9凡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编制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经主管部门批准。
5.5.10凡从事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必须熟知物品的危险性质、预防措施、物品保管、使用、安全防护及火灾扑救方法等。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和防护器材、会处理事故。
5.5.11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受压设备(贮罐、塔、各类容器等)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的电气、仪表、报警、联锁等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并要定期对其进行维护检测。
5.5.12凡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必须根据物品种类和性质设置相应的.防火、防爆、防毒、通风降温、防腐、防潮、泄压、监测、报警、避雷及接地等安全设施。
5.5.13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消防设施和防护器材。
5.5.14生产出的危险化学品,应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并在包装、桶身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如发现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和安全标签。
5.5.15生产危险化学品可能产生静电的场所,均须有管道静电跨接及导除静电的设施。
5.6危化品出库入库管理
5.6.1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员、押运人员等,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市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押运人员等,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5.6.2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要牢固、密封,包装材料要适应物品的性能,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分解等情况,应立即妥善处理。
5.6.3回收的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不准改做他用。
5.6.4包装和运输危险化学品要贴印警示标志,标志应符合《危险货物包装标志》的规定。
5.6.5危险化学品不准超量充装,充装时速度不得大于规定值。
5.6.6装卸和运输危险化学品要轻拿轻放,防止撞击、磨擦、拖拉、重压和倾倒。
5.6.7化学性质或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准混合装运。
5.6.8装运危险化学品车辆通过市区时,应遵守地方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路线和时间,中途不准随意停车。
5.6.9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必须配备押运人员。
5.6.10检验合格的危险化学品需入库,依据相应合格检验报告,经仓库确认,主管部门签字,危险化学品方可入库;
5.6.11仓库应建立《危险化学品储存明细表》。
5.7报废处理
5.7.1危化品及其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统一回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危化品及其包装物。
5.7.2废弃且能够回收的危化品及其包装物由安环课负责联系有资质厂商回收处理。凡不能回收处理的危化品及包装物由使用单位报安环课,由安环课联系具有处理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理,严禁随一般生活垃圾运出。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