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贸易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20xx年12月10日
乙方:矿业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大冶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购买铜精矿达成如下意见:
一、甲方欲出售铜精矿3000吨(毛吨),实际数量以双方交货时过磅质量为结算最终依据。
二、品质:甲方提供的铜精矿平均品位在15%以上,砷含量保留0.5%以下, 如超过0.1%,每吨扣10元;超过1%,扣1个系数,以此类推。如平均品位低于10%,乙方拒收货物。
三、结算方式:
1.乙方预付伍佰万元整(¥5000000.00)给甲方作为预付款,甲方必须在付款日起5日以内将货送达乙方货场,否则甲方须按照预付款的`5%赔付乙方作为违约金。
2.该批铜精矿计价标准按上海期货交易市场最近任意一日铜价相关计价标准执行,双方在结算时以75%系数计价。品位在20-25之间,每个品位加人民币150元;品位在20~18之间,每个品位扣人民币200元;在18~15之间,每个品位扣人民币300元;15~10每个品位扣450元。
3.货到乙方货场后,乙方必须每月付款20xx万元,并于20xx年5月10日前结清本次交易全部货款。
四、该批铜精矿交货地点为乙方货场,乙方只承担运费费用(120元每吨), 其他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五、 检验方式:甲、乙共同现场取样,遵循单车单样的取样原则,取样一式四份,一份送检,甲、乙双方各留一份,一份作仲裁样;共同指定大冶有色化验室为化验单位;以有色化验为主,如化验结果品位出现差异,则按国家有关矿产品化验品位超差相关规定执行;品位化验如产生争议,以仲裁样和化验结果为最终结算标准。(双方共同取样---双方指定送样单位---分析结果---分析误差,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超差---仲裁---以仲裁结果为准)
六、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八、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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