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广东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乙方:惠州 公司
为拓展仲恺片区的业务市场,甲方决定设立“广东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为发挥甲乙双方的资源优势,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过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和相互协商后,一致决定合作经营分公司,并订立本合作协议。
第一条 合作范围
甲方被许可的企业资质经营范围,可作为分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二条 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为自本协议签订日起算暂定 叁 年。协议期满后是否续签,由甲乙双方另行商议。
第三条 合作方式
3.1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甲方要求,在“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营原则条件下,分公司由乙方独立运营并承担运行产生的.全部责任。
3.2根据分公司的经营范围,由乙方以分公司名义对外承揽相关的生产任务。因分公司目前不具备独立完成生产任务的技术条件,乙方以分公司名义承揽的生产任务转由甲方完成,然后双方按业务类型分享业务收益。
3.3根据乙方要求和委派,同意由 秦志成 任分公司负责人。乙方依据分公司的业务规模,自行解决包括但不限于办公场所、设备、人员、交通工具等营业必须的软硬件设备、设施及由此所产生的费用。
3.4乙方应以“劳务派遣”方式,向分公司派驻所需的全部工作人员(含负责人,下称派驻人员);派驻人员的相关权利、责任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工资福利、和社保)等均属乙方义务范围,他们不因本协议的签订而成为甲方和分公司的劳动者。派驻人员一旦与分公司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劳资、工伤、社保等),乙方负责协调处理并承担其责任。
3.5乙方须按咨询行业的运行模式,建立健全分公司的组织架构、管理规章,并以此形成和制定分公司运行《管理手册》备案于甲方。
3.6 鉴于分公司不具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且由乙方独立管理运营,则分公司对外签署的所有合同、协议、约定、承诺及其补充条款等法律文书及文件,均由乙方承担其责任;当这些责任必须由甲方承担时,甲方在预先依法承担后,再将其包括但不限于法律的、经营的、经济的、非经济的等相关责任,转移由乙方最终承担。
第四条 收益分配和结算
4.1收益分配和结算按分公司承揽的生产任务分两大类:财政项目和非财政项目。
4.2 财政项目业务按以下标准分配收益
①咨询(含可研、节能)项目按甲方55%,乙方45%分配,如需组织专家评审时先扣减专家费及场地费再行分配;
②工程造价项目按甲方65%,乙方35%分配;
③工程监理、代理招标、采购按文件标准提成给乙方;
④房建施工图审查费按建筑面积(含施工图审查费+堪察审查费)1元/㎡归甲方;1元/㎡以上部分归乙方;
⑤市政项目施工图审查费按甲方50%,乙方50%分配;
⑥人防施工图审查费按甲方65%,乙方35%分配
⑦其他项目或情况特殊的项目,由甲乙双方以个案方式协商分配比例。
⑧以上业务按标准分配收益各付各税
4.3 非财政项目业务按以下标准分配收益
①咨询(含可研、节能)项目按甲方55%,乙方45%分配,如需组织专家评审时先扣减专家费及场地费;
②工程造价项目按甲方65%,乙方35%分配;
③工程监理、代理招标、采购按文件标准提成给乙方;
④房建施工图审查费按建筑面积(含施工图审查费+堪察审查费)1元/㎡归甲方;1元/㎡以上部分归乙方;
⑤人防施工图审查费按甲方65%,乙方35%分配
⑥其他项目或情况特殊的项目,由甲乙双方以个案方式协商分配比例。
⑦以上业务按标准分配收益各付各税
4.4收益结算
因审查费由甲方与建设单位协商而定,由乙方(分公司)签订“业务合同”并将业务收益汇入分公司帐户。
乙方(分公司)承揽的业务在甲方提交业务成果后,属于财政项目的,乙方在合同款到账 7日内按协议第四条4.2、4.3付款给甲方, 属于非财政项目的乙方须在 7 日内按协议第四条4.2、4.3付款给甲方。
根据前述的收益分配原则,总公司与分公司财务人员在每月 10 日前,对乙方(分公司)上月承揽的业务进行统计结算。根据每个项目的业务款到账金额按比例分成结算后,双方应在每月结算日后7天内将对方应得的收益汇到对方帐户。
甲方:
乙方: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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