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项目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乙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
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第一条、秩序维护服务的内容
1.1乙方为甲方提供秩序维护员,对双方确认的服务地点:[ ]实施安全保卫服务,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工作,预防和制止侵害甲方财产安全的行为发生。
1.2乙方秩序维护员的具体执勤岗位、职责范围和勤务安排,由甲乙双方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如下:
1.2.1维护好甲方单位区域内的治安秩序和财产安全;
1.2.2负责对突发事件的预期处置或报警;
1.2.3完成甲方赋予的与秩序维护工作相关的其他任务。
1.3乙方的秩序维护员24小时在岗值勤;
第二条 秩序维护的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 ],即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2.1甲方聘用乙方秩序维护员服务项目如下:
区域
人数
单价(元/月)
费用(元/月)
费用(合同金额)
备注:以上费用为含税价,且含餐费,费用采取月度考核按实结算。
3.2费用支付方式为:每月以支票方式结算,当月依据月度考核结果按实支付上月服务费用。乙方应在要求甲方付款前提供等额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
3.3甲方要求乙方秩序维护员超过本合同约定工作内容的,应在本合同服务费标准之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支付加班加时工资。
3.4如应甲方要求增加秩序维护人员,如紧急情况下,由甲方区域负责人先向乙方予以电话通知,后以书面联系函进行费用结算确认。若增加人员加班天数不超过10天,则人员加班费用按安保[ ] 元/人/小时进行支付;若增加人员加班天数含10天及以上按实际天数支付。
项目区域负责人:[ ]
第四条、双方权利及义务
4.1甲方权利及义务
4.1.1甲方有权指派人员对秩序维护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有权要求调换不适合在甲方工作的秩序维护员。
4.1.2甲方应为值勤秩序维护员提供必要的执勤装备、通讯技术设备。
4.1.3甲方有责任及时、认真研究解决乙方提出的安全问题,采取必要的改进和防范措施。
4.1.4甲方有义务教育其员工尊重秩序维护员的工作,对秩序维护员履行职责的行为予以支持、配合,尊重和保障秩序维护员的合法权益。
4.1.5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服务费用。
4.1.6对有重大贡献的乙方秩序维护人员,甲方应当给予奖励。
4.1.7甲方有权对乙方派往人员进行政治审核。
4.1.8甲方有权依据《外判单位综合考评表》内容对乙方的服务费用进行相应奖罚。
4.2乙方权利及义务
4.2.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费等相关费用;
4.2.2乙方负责秩序维护员的勤务指挥、人员调整和休假安排。
4.2.3乙方负责秩序维护员的政治审核工作,要求对所有入职项目人员必须符合甲方政治审核要求。
4.2.4乙方对秩序维护服务范围内的不安全隐患有权向甲方书面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4.2.5乙方负责支付秩序维护员的工资和福利费用。
4.2.6乙方负责秩序维护员的思想教育、业务培训等日常管理和违纪问题的处理。
4.2.7乙方秩序维护人员应当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
4.2.8乙方对所签收的甲方物品负保管责任,如因乙方的原因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进行赔偿。
4.2.9乙方派驻人员如请假,乙方应调配其他人员顶替,人员更换应及时告知甲方,并得到甲方认可。
4.2.10乙方全责承担乙方人员的人身安全(如工伤、事故、伤害、死亡等相关一切事宜)、侵权、索赔等责任,乙方必须保障员工有合理的休息时间,避免疲劳作业。
4.2.11月度考核:甲方将参照甲方品质部月度考核结果,由甲方项目完成对乙方月度工作考核工作,并填制《外包业务[ ]年[ ]月综合考核算项目分类及明细表》。
4.2.12乙方需及时支付秩序维护人员的薪资福利及有关劳保费用;乙方用工人员在项目上产生的劳动纠纷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应在其员工进场前办理好相关保险。
4.2.13乙方派驻人员年龄为 18周岁—[ 根据各项目实际需求填写上限 ] 周岁,若派驻人员年龄不再此范围内派对,甲方有权拒绝接受。如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有此类人员,则立即清退,并且乙方需在三日内补其缺员人员,否则扣除当月考核费用100元/人。
4.2.13乙方需在合同期内提供项目实际所需建(构)筑物消防员证(初级及以上),甲方予以支付首次培训费用4050元/每证(甲方需提供培训费用正规发票复印件、证书复印件,甲方将以此为依据予以支付),如乙方所持证人员离职,乙方必须保障项目实际所需消控证数量。
第五条、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
5.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
5.2如甲方与大业方合同终止,本合同即自动终止,双方不得有异议。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在合同有效期内,除本合同约定外,任何一方单方无故解除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每月秩序维护服务费总额的30%违约金。
6.2乙方违反协议,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要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且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3 任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公证费、差旅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第七条、其他事项
7.1甲乙双方必须遵守商业道德标准,除法律要求或履行合同必须外,不得向本合同任何第三方泄露对方的商业信息;
7.2甲方不得直接向秩序维护员布置秩序维护职责范围以外的工作任务,秩序维护员有权拒绝执行客户单位的违法指令。客户单位不得因秩序维护员不执行违法指令而解除本合同。
7.3在合同期内,因国家相关政策的变化和各种缴费标准的提高,甲方应按照国家政策对秩序维护服务费作出调整。
7.4秩序维护人员在执勤期间,因防止、制止甲方的财产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按《民法典》第109条规定协商解决。
7.5秩序维护员在执勤时,属职责范围内发生消防、治安及刑事案件,应及时保护好现场,汇报甲方和派出所。经公安机关侦察认定是秩序维护员工作失职所造成损失的(不包括现金、有价证券、古董字画、邮票等不属于甲方的物品),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或参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7.6因甲方单位技防、物防、人防实施不到位,经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而未采取措施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属甲方本单位工作人员监守自盗,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7.7 甲方指派秩序维护员从事本合同约定以外工作,由此造成对秩序维护员、甲乙双方或第三方的经济赔偿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附则
8.1双方可对本合同之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不得修改本合同条款本意。
8.2本合同及附件、补充协议未规定之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8.3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8.4合同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本合同期满30天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8.5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6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方双方协商一致,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7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8.8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正式生效。
8.9本合同附件包括:
附件1:《安保工作规范》
附件2:《外包单位月度考评表》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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