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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xx年xx月xx日本公司与贵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本公司将xx处(地点)出租于贵方使用,租期xx年,至xx年xx月xx日止,年租金标准为xx元。该合同租期届满后,贵方继续使用该场地,并按原租赁合同约定标准支付租金,但贵方未与本公司续签租赁合同,故贵方与本公司之间存在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本公司作为出租人有权随时通知贵方解除租赁关系。因本公司收到xx公司于xx年xx月xx日发出的'搬迁《告知书》,该地块无法继续租赁,现依法通知贵方:
一、自本通知函发出之日起,贵方与本公司之间的不定期场地租赁关系终止。根据《租赁合同》第九条约定,请贵方在收到本书面通知函后7日内(最迟在xx年xx月xx日前)搬离地。
二、贵方应将租赁的场地及本公司提供的配套设施以良好的状态交还本公司,贵方在租赁期间合理的装饰装修除被要求恢复原样的部分外不得拆除,全部无偿交还本公司。
三、贵方应按《租赁合同》中约定租金标准支付租金至实际搬离日止。
四、若贵方在上述期限内不搬出地,本公司有权要求贵方承担相应损失。本通知函将通过快递邮寄至贵方(中国邮政EMS快递单号:ECS)。特此通知
此致
通知人(出租人):xx公司
xx年xx月xx日
附:xx公司搬迁《告知书》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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