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正常、有效的进行,特制定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值班制度。
一、值班时间
每年4月15日至10月15日汛期期间,特别在台风期、暴雨、连续降雨或者上级通知要求值班期间,每日24小时不间断。
二、值班人员安排及要求
(一)值班人员:由各镇(街、园区、林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自行安排人员值班。
(二)各镇(街、园区、林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应设立值班室和联系电话,保持通讯联络畅通。
(三)各镇(街、园区、林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应将地质灾害值班电话和联系人在管辖范围内公布并上报市政府和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三、值班工作职责
(一)及时、准确登记好有关地质灾害情况的来电来函,并及时报告当地镇(街、园区、林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必要时立即报告市政府和市国土房管局等。
(二)及时、正确地接受并认真记录好上级机关、部门有关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指示、指令、命令、要求以及交办事项的电话、电报和电传等,并加以落实。
(三)每天适时收听“天气预报”,并做好记录,必要时随时和市气象局取得联系,获得气象信息。
(四)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要把已发生的情况、正在进行中的工作和可能发生的情况交接清楚,使每个值班人员情况明、反映灵、上报准、处理稳。
四、值班纪律
(一)值班人员因事或休假,需经批准,并由主管领导统一安排人员顶班后方可离岗。
(二)因失职、玩忽职守等原因导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耽误或失误的要严肃批评,认真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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