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会宁县国税局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王红梅(会宁县小平窗帘店)(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检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销售清单及价格35669.30元(大写币:叁万伍仟陆佰陆拾玖元叁角整)(详见附件)。
第二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交货验收合格后,分两次付清。
第三条 售后承诺:保证质量、类型与指标规定完全一致;
第四条 违约责任:若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支付对方合同总额每日5‰的违约金。
第五条 解决争议: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由提出异议一方向*提起民事诉讼。
第六条 合同效力: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在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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