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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街房租赁合同

2024-05-04 来源:意榕旅游网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商品房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商品房基本情况

  该商品房位于拉萨市 路,编号 ,使用面积 平方米,计租面积 平方米。

  第二条 商品房用途

  该商品房用途为: 合法、合规从事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 。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前,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用途,不得破坏商品房主体结构。对商品房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的,应事先书面得到甲方许可。

  第三条 租赁期限

  (一)商品房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年 个月。(期限超过20xx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二)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商品房。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提前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要求,征得同意后甲乙双方重新签订商品房租赁合同。

  第四条 租金

  (一)租金标准: 元/月(大写: )租金总计: 元(大写: 元)。该商品房租金 不变,自第 年起,双方可协商对租金进行调整。有关调整事宜由双方另行约定。

  (二)租金支付时间:每月20日前缴纳下月租金。

  (三)租金支付方式:乙方自行到银行交款,并在20日前向甲方提供的交款回执。

  (四)单位名称:西藏电力有限公司综合服务中心

  (一)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交付该商品房时,乙方向甲方支付商品房租赁保证金,具体金额为: 元(大写: 元)。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商品房租赁保证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如数无息返还乙方。

  第六条 其他费用

  租赁期内,与该商品房有关各项费用的承担方式为:

  (一)乙方承担租赁商品房经营所发生的水费、电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卫生费及各项税费。乙方应保存并向甲方出示相关缴费凭据。

  (二)商品房租赁应由甲方承担的税费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商品房的交付及返还

  (一)交付: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商品房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商品房附属设施、设备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 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返还: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返还该商品房及其附属设施。甲乙双方验收认可后在《商品房附属设施、设备清单》上签字盖章。甲乙双方应结算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三)乙方添置的新物可由其自行收回,而对于乙方装饰、装修的部分,乙方应恢复原样,或乙方向甲方支付恢复原状所需费用,或乙方放弃收回的归甲方无偿所有。

  (四)返还后对于该商品房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第八条 商品房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一)租赁期内,甲方应保障该商品房及其附属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乙方发现该商品房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

  (二)对于乙方的装修、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的义务。

  (三)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商品房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商品房及其附属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如乙方拒不维修或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可代为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对于该商品房及其附属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 转租

  (一)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对商品房进行转让。

  (二)乙方私自转让商品房的,甲方有权收回商品房,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该商品房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商品房拆迁范围的。

  2、因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致使商品房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损失的。

  3、其他: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商品房达

  2、交付的商品房不符合合同约定严重影响乙方使用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该商品房的。

  4、交付的商品房危及乙方安全或者健康的。

  5、其他: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该商品房:

  1、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

  2、欠缴各项费用达元的。

  3、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用途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商品房结构的。

  5、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该商品房转租、转借的。

  6、利用该商品房从事违法活动的。

  7、利用承租房存放危险品的。

  8、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9、其他:

  第十一条 安全责任

  在租赁期间,乙方自行负责该商品房区域内的安全保卫、防火防盗等工作。 (二)乙方不得违反当地政府治安综治管理有关规定,或从事违法活动或经营,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三)甲方有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5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四)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该商品房的,应提前30日通知乙方,将已收取的租金金额退还乙方并按月租金的50%支付违约金。

  (六)乙方有本合同第十四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5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七)乙方擅自对该商品房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八)租赁期内,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30日通知甲方,并按月租金的50%支付违约金。

  (九)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商品房或者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商品房的,应按日租金两倍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十)其他: 

  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拉萨市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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