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保证人:(丙方)
乙方因承建工程,租用地点需向甲方租用钢管扣件,现根据《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担保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经各方商定,签定本合同:
1、租赁物资名称、押金、租金及其他收费标准如下:单位:元上表所列租用数量为计划租用数量,租赁物资规格、数量以发料单为准,结算以发、退料单为依据,乙方应按租用物资的数量规格归还租赁资质,不足部分按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赔偿金。
2、钢管租金每一天每一米元。
3、预计租赁时间:自日至年月日,租金按发料单起租之日计付,租期不满九十天的,租金按九十天计算,满九十天的,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截止至乙方将所租用物资全部返还完毕之日,甲乙双方经协商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租赁时间归还租用物,如需继续租用,则应办理延期手续或者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4、发货和退货地点:甲方仓库。提货和退货的运输、装卸费用均由乙方自理。
5、乙方对租用物资承担正确使用,退还时,应保证租用物资完好无损,本合同全额市场所值钢管元,扣件元,乙方不能按原租用物资规格返还的,甲方可视市场价格要求赔偿。
6、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在提货前按合同规定的押金单价向甲方付押金,甲方收到押金后,应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发给乙方押金相应的物资。
7、每租赁一个月(30天)进行一次中间结算,乙方应付清前期租金,按合同规定若延期付款,则每日按租金总额的千分之二交滞纳金。
8、如遇市场物价调整,甲方可根据调整幅度调整收费标准。
9、乙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场所使用租赁物,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转移使用场所或将租赁物转租,更不能将承租物非法占有、抵偿债务或转卖,乙方如擅自转移,转租租用物或进行其他非法活动,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全部租赁物资,并按租金标准的三倍收取租金。
10、保证人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代表或其他组织。
11、保证人是保证乙方履行合同的关系人,对乙方在本合同中的全部义务承担边带责任,保证期限自合同成立起至乙方履行完毕其义务止。
1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和担保单位各执一份。
13、本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全部租赁费用付清后失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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