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一、依据 精神,特制定本协议。
二、本协议所称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及产权注销所涉及资产,包括固定资产转让、调拨、捐赠、报废,呆坏帐损失和非正常损失报损及其他涉及国有资产处置所涉及资产。本协议所称固定资产,是指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列入固定资产科目且单位价值在 以上(含 元)固定资产。
三、乙方划转资产总额共计 元,其中:固定资产 元,股权 元,债权 元,其他 元。具体分类及数额见本协议附件划转资产清单。
与乙方划转资产相关联应由乙方承担义务,不属划转移交之列,仍由乙方负责处理。
四、划转资产方式和内容:根据 省财政厅对 签署意见后下达通知书内容进行划转。
五、划转资产移交:应根据文件要求,及资产不同类别分别明确移交要求并制定划转资产清单作为本协议附件。
1.应收货款:要求移交合同、送发货凭证、债务人欠款明细及依据,催款文件,以及证明双方往来关系函件及其它与此相关材料,包括债务人企业资料、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材料。
2.其它应收款:要求提供证明债权文件。如协议书、支付凭证、催款文件及证明双方往来关系函件及其它与此相关材料,包括债务人企业资料、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材料。
3.担保损失类:要求提供判决书,协议书,代为清偿依据,以及被担保企业资料、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材料。
4.股权类:要求提供投资企业章程,投资凭证及其他股东同意划转书面文件,投资企业基本情况和现状等材料。
5.实物类:要制订实物资产清单,说明实物规格、型号、数量、使用年限及使用情况等原始资料。
六、资产划转后,资产保全与清收费用由甲方承担。
七、资产划转甲方管理后,甲方具有对划转资产全部处置权。
八、甲方权利
1.有权制定及实施划转资产保全与清收方案;
2.有权与债务人达成并签署还款协议、提出及接受调解方案、执行和解方案等;
3.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必要配合。
九、甲方义务
1.妥善管理划转资产,尽最大可能保全与回收划转资产;
2.回收非现金类资产,应自取得之日起一年内予以变现。变现确有困难,应报财政部门;
3.经清收后仍无法回收划转资产,报财政部门备案。
十、乙方权利
1.有权向甲方了解划转资产保全与清收情况;
2.有权向甲方提出保全与清收建议。
十一、乙方义务
1.协助甲方办理资产过户等有关法律手续;
2.配合甲方做好划转资产保全与清收,包括提供资料,介绍情况,向债务人发出催款通知等,对债务人情况不得隐瞒;
3.根据甲方清收方案,需采取诉讼等手段进行清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配合诉讼,并出具相关法律文件;
4.资产划转过程中及资产划转以后,乙方不能继续对资产进行任何处置。债权资产乙方不得擅自接受债务人清偿,不得作出任何减免债务人债务承诺及签署任何与此相关文件;股权资产乙方不得擅自进行转让、抵押、担保等处置;
5.资产划转移交协议签订后,乙方应及时与甲方共同向债务人发出债权转移通知书;通知书应包括债务人名称,欠款类型及金额,资产划转情况,以及要求债务人向甲方清偿通知等内容。债权转移通知书由乙方负责送达对方单位,并取得对方签收回执。股权类资产,乙方应及时与甲方共同向被投资企业发出股权变更通知书,通知书中应包括被投资企业名称、投资额以及资产划转情况,并确认自划转之日起,原乙方投资权益均由甲方享有。股权变更通知书由乙方负责送达对方单位,并取得对方签收回执。
十二、协议生效:本协议经 省财政厅批复同意后生效。
十三、争议解决: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争议,应先由财政部门进行协调解决。
甲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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