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出租方: (以下称甲方) 地址:
法人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
承租方:(以下称乙方) 地址:
法人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达成租赁协议如下:
第一条、租赁经营场所名称、位置及用途
1、甲方自愿将坐落于徐州经济开发区徐海路59号园区内空余房屋出租给乙方作为其办公、经营场所。
2、乙方承租房屋的房号为 ,承租房屋共为 间(每 平方米为一间),承租面积为 平方米,用途为:
3、乙方已经对本合同约定的租赁物进行了充分了解,认可该租赁物目前现状满足其使用要求。该物业的现有装修及设施情况即交付状态,由双方在合同附件中加以列明;除双方另有约定,该附件将作为甲方按本合同预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物业时的验收依据。如该物业与合同附件不符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4、地理位置如示意图(本处可以绘图贴加盖公章): 第二条、租赁期限
承租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因乙方原因导致提前解除本合同的,甲方不退还已交租金。乙方愿意在租赁期满后续租的,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同意续租的,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协议。乙方享有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
第三条、租金、费用标准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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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部门主管: 评审: 行政审核: 总经理:
1、房屋租金每月每平方米为 元 ,每月每间为 元 ,两年总计 元(大写:元整),现金或者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乙方一次性支付两年费用,于合同签订日期起15日内付清全部租金,先付后用。乙方中途退租的,已支付租金不予退还。甲方收款账户:
开户名称:徐州新长江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狮子山支行 银行账户:
2、乙方应承担租赁期间的水电费用,电费标准为每度 元,根据电表度数按月计收。水费:如果没有独立水表的商户不收取水费;有独立水表的,按照水表度数,按每吨元计收。乙方于次月五号前将水电费一次性全额支付给甲方,逾期未交的,甲方每日按照欠费总额的3%收取滞纳金,同时甲方有权断水、断电,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
3、甲方为乙方配置通信、网络线路,开通手续由乙方到甲方处办理,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签订协议时甲方按照每月元标准一次性收取租期内所有通信、网络使用费,如客户需自行开通通信、网络线路的,其开通费用不进行收取。若乙方不按时缴纳网络使用费的,甲方有权断网,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
4、乙方应承担物业管理费用,标准为 元/月·平方,每年总计应缴 元,乙方每年在 月日前一次性全额支付给甲方。乙方中途退租的,已支付物业管理费不予退还。
5、乙方租赁期间所产生的装卸费、称重费、停车费由乙方即时交付给甲方,收费标准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如乙方违约,在产生上述费用后三日内未及时足额支付给甲方,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退还所有租金,未经甲方同意,不允许外来叉车、吊车等进入园区工作。
第四条、保证金
乙方在入驻前向甲方支付保证金叁仟元整。该保证金不计息,如乙方在承租期间未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制定的管理制度及其他违约行为的,甲方在租赁期满后一个月内退还给乙方。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制订有关规章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
2、协助各级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乙方进行监督、教育、处理、整顿。
3、按约定为乙方有偿提供其他配套设施。
4、除有明确约定外,不干涉乙方正常的经营活动。
5、甲方有权在租赁期间出售租赁物,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独立的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制定的市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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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承担经营风险和后果。
2、乙方有权监督甲方履行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并就管理活动提出建议和意见。
3、乙方应按时支付租金、水电费等并承担各项税费。
4、乙方应合理、妥善的使用承租房屋及其他公共设施,不得擅自改变承租房屋的结构,不得擅自改变、增减和移动任何设施。确实需要的实施上述行为,应事先向甲方提出详细申请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否则,乙方除应自负费用恢复原状外,还应承担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5、乙方对租赁物及附属物包括承租范围内的水网、电线等负有妥善使用及维护之责任,对乙方承租范围内各种可能出现的故障和危险应及时消除(包括漏水、漏电等),以避免一切可能发生的隐患。
6、乙方在承租期间应做好所承租房屋内及承租房屋门前摆放财物的保管工作和防盗措施。否则,如有财产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7、乙方在承租期间不得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私自交换,如乙方有违反上述义务的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已交租金和保证金。
8、乙方承租房屋仅作为办公经营用房使用,不得在承租房屋和公共通道内做饭、烧菜、使用电炉,不准从事黄、赌、毒等违法活动;承租房屋范围内禁止存放垃圾等废弃物,需保持好的卫生。如乙方有违反上述义务的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已交租金。
9、乙方在承租房屋门前规定的范围内可以摆放物品,但不得影响其他商户摆放物品,引起纠纷的,自行负责。甲方根据园区整体规划对该条规定进行调整,乙方要服从甲方统一安排。
10、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有关本人或本企业的备案资料。 第七条、协议的解除
乙方在承租期间有以下行为的,甲方有权在保证金中先行扣除相应款项,且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不退还已交租金。
(1)不服从甲方管理,逾期15天没有足额缴纳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网络使用费的,逾期未交滞纳金的;
(2)违法经营及有违反工商、税务、物价、质检、环保、劳动、卫生、治安、消防、特种行业管理等法律法规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有关经营活动的许可证,导致无法继续营业和履行本合同;
(3)擅自转租、分租给他人,或与其他租户交换租赁房屋的; (4)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用途的及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的;(5)乙方持续15天没有开门营业的;
(6)经甲方告知书通知有违反市场管理行为,屡教不改的。 第八条、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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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则本协议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租赁房屋的交还
1、租赁期满或提前终止的,乙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十日内将租赁的房屋以良好、适租的状态交还甲方,交付租赁房屋时甲方派员现场验收。乙方拒不交还的,乙方应按两个月租金标准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不得调整。同时甲方有权强行收回租赁房屋,强行将租赁房屋的物品搬离,且不负保管责任,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如乙方不能以可出租状态将该物业归还甲方,乙方应承担甲方由于恢复该物业为可出租状态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甲方有权从保证金内扣除,同时甲方可选择没收乙方所承租之物业内的所有货物,包括货品、装潢物、隔断物、地面覆盖物、建立和改装的部分等进行自我救助。
第十条、争议的处理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本协议也可供乙方办理有关企业登记使用。
第十二条、有关消防安全问题见附件一,附件一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盖章):徐州新长江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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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场内经营者消防安全协议
甲方:徐州新长江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物流园内的消防安全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承诺不在甲方园区内私接乱搭电线线路,不使用不合格、不达标以及功率较大的电器,定时检查乙方经营范围内的所有电线线路,发现线路、电器设备老化的应及时更换,如因乙方违反上述承诺造成电线短路引发火灾的,由乙方承担所有责任。
二、为了保护乙方自身安全,乙方在经营场所内必须安装正规合格的漏电保护器,同时根据经营场所大小乙方必须配备符合规定数量的灭火器。
三、甲方在物流园内配备的灭火装置以及消防栓等消防器材,乙方不得随意挪动、破坏,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叁仟元整。
四、乙方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堆放物品,警告三次的乙方仍然不改,甲方除有权将物品清理掉外,乙方承担违约金叁仟元整。
五、公共通道为集体共同使用,乙方不得占用公共通道储存货物、杂物等,更不得将废旧纸箱等易燃物堆积在公共通道,否则甲方除有权将物品清理掉外,还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金叁仟元整。如因乙方堆积物发生火灾,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的租赁协议,收回房屋,并不退还乙方任何租金、保证金。
六、乙方不得在经营场所使用明火,不得焚烧垃圾,不得随意丢烟头,如甲方发现乙方有上述行为而制止的,乙方仍不改正,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金壹仟元整。
七、乙方如果需要储存、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乙方必须在货物进入甲方园区前将该物品的性质以及必要的储存条件书面告知甲方,如果甲方同意乙方储存运输的,书面告知乙方储存地点及注意事项,如乙方违反本条约定,私自运输、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到甲方园区的,造成后果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的租赁协议,收回房屋,并不退还乙方任何租金、保证金。
八、乙方长时间离开经营场所时必须切断电源,以防发生意外事故。
九、如因乙方违反上述条款造成损害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徐州新长江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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