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雇主): 身份证号; 电话; 乙方(家政服务机构): 电话: 丙方(家政服务员):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服务内容
1-1 乙方向甲方推荐丙方,为甲方提供(请在“□”内打“√”):
□一般家务;□照料孕、产妇与新生儿;□照料小孩;□照料老人;□其他服务 。 1-2甲方同意雇用丙方为其提供此项服务,丙方也愿意为甲方提供此项服务。甲乙丙三方是平等民事主体,三方是平等的民事关系。
1-3 甲方需要告知的特殊情况(家庭成员是否患有传染疾病、精神疾病,是否是双胞胎、早产儿等): 。
第二条 服务地点 。
第三条 服务方式与期限
3-1 服务方式(请在“□”内打“√”):□钟点制 □全日制 □住家制
3-2 服务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服务时间:每 , 时至 时。
第四条 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4-1 甲方支付丙方服务报酬:人民币 元/ ,支付方式: 。甲方预约服务,应交纳定金 元。
4-2 甲方支付乙方中介费:人民币 元,支付方式: 。
4-3服务费和中介费甲方应在丙方开始服务前支付。丙方服务期间遇国家法定假日,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丙方支付报酬或双方协商解决。
第五条 甲方权利义务
5-1 甲方有权要求丙方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丙方的相关信息。
5-2 甲方有权要求丙方提供有效体检合格证明;甲方有特别要求的,丙方体检费用由甲方承担。 5-3 甲方有权要求丙方提供家政岗位培训及相关家政等级培训的证明。
5-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调换丙方:
(1)丙方有违法行为的;(2)丙方患有传染病或精神疾病的;(3)丙方有刁难、虐待甲方成员等严重影响甲方正常生活行为的。
5-5 甲方应如实填写身份证号、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提前告知乙方和丙方家庭成员是否患有传染疾病、精神疾病等其他严重疾病,是否是双胞胎、早产儿等特殊情况。
5-6 甲方应尊重丙方的劳动,对注意事项应予提醒,并妥善保管家中贵重物品。
5-7 甲方为丙方提供安全、适当的工作环境和休憩条件,对全日制和住家制家政服务人员应当给予每周 天的休息时间,每天保障其不少于8小时的休息时间。甲方不得让丙方违规作业,不得指使其从事危险工作;不得虐待丙方,不得危害丙方人身安全。丙方在提供家政服务时发生意外事故的,甲方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救治措施,并通知乙方和有关部门;丙方离开服务地点外出,未按时返回或发生意外,甲方应在24小时内通知乙方。
5-8 约定服务期满,甲方如需要继续服务的,应提前7天向乙方、丙方提出续约。
5-9 甲方应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到服务所在地相关部门为住家制家政服务员办理登记等手续。
第六条 乙方权利义务
6-1 乙方应对丙方身份进行核查验证。乙方应督促丙方办理健康体检,要求丙方提供有效体检合格证明。
6-2乙方应对丙方的职业道德、工作技能、服务水平进行必要的培训管理教育,实行跟踪管理、监督指导,进行回访了解丙方的服务情况。
6-3对于甲方或丙方的投诉、反映的情况,乙方有责任向甲方或丙方了解、核实情况,并作相应处理。因丙方原因(如生病、事假等)或甲方原因(如服务日期或服务地点变更)造成合同不能履约时,乙方有权为甲方调换同等级别的服务人员。
6-4为保证服务质量、资金安全等甲丙两方的权益,甲方和丙方分别委托乙方作为居间方代发和代收服务费。丙方向乙方支付的服务管理费和其它费用由乙丙双方另行约定。
6-5因甲方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乙方有权扣留合同定金。因丙方服务达不到合同要求或违反合同其他约定而导致甲方要求终止合同时,乙方根据丙方的实际已经提供的服务时长扣除相应其服务费后将剩余服务费退还甲方。
第七条 丙方权利义务
7-1 丙方在服务期间,应注意安全,规范操作,增强防火、防盗、防触电、防煤气中毒等安全意识。丙方有权拒绝从事与合同内容不符的工作,有权拒绝为其他第三方服务,有权拒绝在非约定地址服务;有权与有侵权行为的甲方或乙方解除合同。
7-2 丙方不得向他人泄露甲方的家庭成员情况、经济状况、工作或学习的地址、电话号码、住址、身份及隐私等家庭信息。
7-3 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带任何人进入合同约定的服务场所。不得在甲方住处从事与合同约定服务无关的活动;不得有任何主观恶意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行为;因丙方原因而造成甲方人身或其他权益受侵害的,丙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7-4 工作时间,丙方不能提供服务的,应向甲方请假并取得同意。如确需提前终止合同,应提前到乙方处办理相关终止合同的手续。
第八条 保险及责任承担
8-1 甲方和丙方 (应填“同意”或“不同意”,打勾无效)委托乙方办理家政服务责任保险,费用由 承担。
保险公司及产品名称: 。保险金额: 元 。
8-2 甲乙丙三方确认都已详细阅读并同意保险协议内容。在发生意外或损失时,三方同意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若发生保险产品变更、取消、误保和漏保、保险不适用或不涵盖的情况,则参照上述保险协议的赔偿标准由相应责任方进行赔偿。
第九条 合同的解除
甲、乙、丙三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书面通知其他两方解除本合同:
(1)丙方、甲方及甲方家庭成员有恶性传染疾病或精神疾病而未如实告知的;
(2)甲方或丙方中,任意一方存在恶意刁难、虐待等严重损害另一方身心健康行为的;
(3)任意一方有违反合同其他规定条款的或没有履行自己合同义务的。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甲方或丙方无正当理由提前中止合同,提出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月度服务费的30%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双方均同意终止合同或双方协商处理等类似情况除外。
10-2 甲方和丙方串通或一方唆使另一方脱离此合同、私签协议或私下实施服务的,甲方和丙方应分别按照合同约定的月服务费的3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0-3 丙方下户离岗时,甲乙双方均应认真检查各自有无财物丢失或人身损害。丙方离岗后,合同各方不再为他方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发生争议的,当事方可协商解决,或申请仲裁或上诉至当地法院。
甲方(雇主): 乙方(家政机构): 丙方(家政员):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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