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派遣期限界满,但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的,甲方有权安排乙方待岗;同时甲方也有权将乙方再次派遣到其它用工单位;乙方不得拒绝甲方依据本条进行的安排,否则甲方有权按甲方相关规章制度给予乙方处分或依照有关规定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用工单位或甲方有权根据工作表现、工作能力、经营需要以及其他客观情况的变化,依法对乙方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定额进行调整,乙方不得拒绝,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乙方同意并确认,如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甲方有权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用工单位迟延支付费用的)解除劳务派遣,此时甲方有权通知乙方从用工单位撤回作待岗安排或另外派遣到其它用工单位。
第二十九条 乙方被用工单位退回,甲方未与乙方解除劳动关系时,甲方有权安排乙方待岗;同时甲方也有权将乙方再次派遣到其它用工单位;乙方不得拒绝甲方依据本条进行的安排,否则甲方有权按甲方相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或依照有关规定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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