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X,女,汉族,x年8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xx市越秀区
被告:陈X,男, 汉族,x年3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 住址:xx市天河区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2、请求法院判令婚生儿子陈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20日前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儿子成年;
3、请求法院判令双方购买的位于xx市中山大道南黄埔大道北广氮花圈西房归原告所有,原告按房屋市场价款补偿一半给被告;
4、请求判令双方各自名下所拥有的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被告双方因工作关系于x年初相识并相恋,x年4月在xx市天河区办理结婚登记,并于x年8月7日生育儿子陈。婚前双方感觉尚可,因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又各自忙于工作,夫妻双方性格及思维方式差异很大,无法找到任何共同语言。原告也曾多次尝试与被告沟通,但经常是说到几句就不欢而散,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曾于x年11月5日向贵院提起离婚诉讼,贵院于x年12月25日做出()天法民一初字第2038号民事判决书,不予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在领取判决书之后,被告对于这段感情没有做任何改进,也无法进一步沟通,双方也分居至今,最终还是发现无和好可能。
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夫妻感情名存实亡,就离婚之事宜,无法达成共识。为结束这段痛苦的婚姻,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诉之贵院,请判如所请。
此致
xx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年4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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