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该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本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年,方可重新上岗。
4、新参加工作及临时参加工作的工作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5、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6、从业人员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首饰。
7、操作时手部应保持清洁,操作前手部应洗净,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手部还应进行消毒、
8、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人员在有下列情形时应洗手;
a、开始工作前
b、处理食物前
c、上厕所后
d、处理生食物后
e、处理弄污的'设备或引用餐具
f、咳嗽,打喷嚏或摸鼻子后
g、处理动物或废物后
h、触摸耳朵,鼻子,头发,口腔回身体其他部位后
i、从事任何可能会污染双手活动
9、专间操作人员进入专间时宜在次更换专间内专用工作衣帽并带口罩,操作前双手严格进行清洗消毒,操作中应适时的消毒双手、不得穿戴专间工作衣帽从事与专间无关的工作、
10、个人衣物及私人物品不得带入食品处理区、
11、食品处理区内不得有抽烟,饮食及其他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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