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管理和员工行为,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和全体劳动合同制员工。劳务派遣员工参照本规章制度执行。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
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等义务。
第四条企业负有依法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依法缴纳社
会保险费、保障员工的休息休假和安全卫生保护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劳动用工管理、工资奖金分配、依法制定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等权利。
第二章招聘录用
第五条招聘录用由人力资源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企业根据岗位需求,确定拟招聘员工的录用条件、数量等,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招聘洽谈会、当地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六条企业在招录员工时,实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员工不因民族、种族、地域、性别、年龄、宗教信仰、身体状况、婚姻状况、生育等状况不同而受歧视。
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军人、未成年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应聘者必须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年满16周岁),具备履行劳动合同的能力。
第八条应聘者应当向企业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健康状况、工作经历、知识技能、是否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业限制约定、是否已经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等基本情况。
第九条企业决定录用的应聘者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其中,证件原件经核对无异议后返还员工,留存由该员工签字的复印件):
(一)《员工入职登记表》;
(二)最终学历的毕业证书及学位证明;
(三)职业技能资格证书(上岗证书等);
(四)居民身份证;
(五)《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或《失业证》(应届毕业人员提供报到证、派遣证及其他证明);
(六)企业指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企业对员工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除依法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未经员工同意,不公开或者利用员工个人信息。
第十一条企业不扣押员工的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和其他证件,不要求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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