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落实学校二级管理制度,调动教师工作积极性,提高教师工作热情,增强教师责任感,根据学校有关文件,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工作量分为三部分:教学工作量(授课工作量、与教学有关工作量);科研工作量;其他工作量。
第三条 教师工作量采用积分方式计算,工作量合格分为100分,其中教学工作量为60分,科研工作量为30分,其他工作量为10分。教学和科研两项工作量在达到第四条要求的基础上可以互补,其他工作量单独计算。
第四条 教师年度授课积分必须达到50分,科研积分必须达到15分,教授、副教授为昌平本科生授课必须达到56课时,讲师为昌平本科生授课必须达到43课时,助教为昌平本科生授课必须达到28课时,参加教研室和院组织的活动积分必须达到10分。
第五条 教师年度考核优秀标准为110分(含),其中科研积分必须达到30分以上(含),课时积分必须达到60分。
第六条 教师工作量与院年终奖挂钩。积分以100分为基础,每超过10分,奖金系数增加0.1;低于100分的,每减少5分,系数降低0.05,不足5分,按5分计。
第七条 本办法工作量计算只适用于我院,教师参加职称评定等事宜,仍执行学校有关规定。
第八条 教学工作量计算
一、授课工作量计算(50分)。
(一)必修课以一个自然班为基数计为1课,每增加10人,课时增加0.1的系数;
(二)选修课以15人为基数计为1课,每增加15人,课时增加0.1的系数。
(三)新课每课时按1.3课时计算。
(四)重复课每课时按0.8课时计算。
(五)双语教学课时每课时按1.3课时计算。
(六)课时与积分核算
1、教授、副教授每课时折合0.35分。
2、讲师每课时折合0.47分。
3、助教每课时折合0.70分。
4、教师授课积分满50分后,每课时折合0.5分计入。
二、与教学有关的工作量计算(10分)。
(一)与教学工作有关的学时,每学时折合0.2分。
(二)命题学时计算
1、本科生考试,每份1学时,折合0.2分;本科生考查,每份0.5学时,折合0.1分。
2、教研室集体命题,每人1学时,每人折合0.2分,命题组不能超过5人。
3、研究生命题,每份1学时,折合0.2分。
(三)监考每次0.5学时,折合0.1分。
(四)阅卷学时计算
1、本科生考试每份0.04学时,折合0.008分;本科生考查每份0.02学时,折合0.004分。
2、研究生试卷,每份0.1学时,折合0.02分。
(五)学生论文指导学时计算
1、本科生毕业论文,每篇3学时,折合0.6分;实习论文,每篇0.2学时,折合0.04分。
2、硕士生毕业论文或学位论文,每篇22学时,折合4.4分;学年论文每篇3学时折合0.6分。
3、博士生毕业论文或学位论文,每篇44学时,折合8.8分;学年论文每篇3学时,折合0.6分。
(六)论文答辩学时计算
1、本科生论文答辩,每生1学时,折合0.2分。
2、参加非本人指导的硕士生论文答辩,每生3学时,折合0.6分。
3、参加非本人指导的博士生论文答辩,每生6学时,折合1.2分。
(七)经院级领导批准的学术讲座,每小时为3学时,折合0.6分。
(八)参加院组织的模拟法庭,每次4学时,折合0.8分。
(九)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带队每天按1学时计算,折合0.2分。
(十)带队指导学生参加专业实习,每天按2学时计算,折合0.4分。
(十一)按院计划编写教材,每千字按1学时计算,折合0.2分。
(十二)为我院各种自考辅导班、研修班授课,每小时按0.3学时计算,折合积分0.06
(十三)担任本科生导师,每班每学年按10分计算。
(十四)教学工作量减免,仍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科研工作量计算
一、科研成果认定以《中国政法大学关于科研成果认定、科研考核、科研评价、科研奖励办法(试行)》为准。
二、每完成1项科研成果,积分为15。每学年完成两项获积分30.
三、超过两项部分,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论文。每增加1篇论文:
1、特类期刊,每篇计30分;
2、权威期刊每篇计20分;
3、核心期刊每篇计10分;
4、普通期刊每篇计5分。
(二)著作。每增加1部著作:
1、主编计20分;
2、副主编计10分
3、参与者,每10万字计10分;
4、不足10万字计5分;
5、独著计30分。
(三)教材。
1、教育部全国统编教材,每部主编计30分,参与者每10万字计20分,不足10万字计10分;
2、八所以上重点院校共用教材,每部主编计20分,参与者每10万字计计10分;
3、院组织编写的教材,每部主编计10分,参与者每10万字计5分,不足10万字计3分。
第十条 其他工作量计算
一、其他工作量是指,参加校、院组织的各项活动,校、院指定参加的活动。以及校、院批准参加的校、院以外的社会公益活动、社会兼职等。经济活动不在此限。
二、院组织的学术沙龙、论坛,每次计0.5分。
三、教研室活动,每次计0.4分。
四、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每次计1分。
五、参加校内外有关学术会议并提交论文或作主题发言、评论者,国际性会议每次计4分;全国性会议每次计1。5分;行业性会议每次计1分,区域性会议每次计0.5分;
六、参加立法活动,每次计2分。
七、担任校外专家委员会委员、学术委员会委员等,每项计1分。
八、就业指导。教师在法学院就业办公室值班1次,计0.5分;
九、成功指导就业1人(以签订就业协议为准),计2分。
十、就业培训,每自然班每小时计1分,每增加10人,增加0.1分。
十一、成功建立一个教学实践基地,计1分。
十二、成功联系一个集体实习点(10人以上),计2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确定的教师工作量由教学科研办负责核算,每学期末核算一次。获得校以上科研、教学奖励的,按照国家级30分,省部级20分,校级10分标准计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法学院全体教师大会参会者半数以上通过生效,修改亦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法学院院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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