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消防工作,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61号令》及《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场所,系指供广大教职工、学生、家属集中学习、生活、娱乐的下列场所:
1、室内体育馆、会议室等;
2、教学大楼、图书馆、学生实验室以及30人以上的计算机房、多媒体教室、等;
3、校内教职工、学生食堂、公共餐厅等;
4、其它可供教工、学生、进行集中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的主要行政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所管辖的公共场所消防安全工作负责;要设立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管理员;消防安全管理员的工作直接对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
第四条:公共场所主管部门与其他单位、部门发生借用关系时,必须明确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职责,由使用者负主要责任,主管部门负连带责任。
第五条:负责对公共场所进行建设及装修的单位应当将防火设计、装修图纸报学校及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学校及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六条:公共场所内部装修不得改变原有消防设施的位置,不得影响消防设施的使用。
第七条:公共场所的安全疏散通道的宽度和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消防安全通道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疏散门应向外开,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2、公共场所在使用过程中,必须确保消防安全通道出口畅通无阻,严禁上锁、堵塞;
3、消防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必须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疏散指示标志灯;
4、公共场所必须设置应急照明灯,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
第八条:公共场所的电器设备必须由具有电工资格证的人员负责安装和定期检查维修,用电量不得超负荷、不得擅自改装。
第九条:在公共场所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有毒及其它危险物品;
2、使用期间严禁同时进行内部设备检修、施工和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
3、公共场所不得超过额定人数。
4、严禁个人将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带入公共场所。
第十条:各公共场所主管部门,应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灭火器等),并保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第十一条:总务处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负有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的职责,具体工作由分管责任人负责。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条款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