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
你行《关于xx银行新成支行终止营业的请示》(上银〔〕28号)收悉。
根据有关管理规定,经审核,同意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成支行终止营业,该支行的原业务由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通支行接收。你行应妥善处理网点终止营业后的清理及善后工作,做好对社会公众的公告、解释。
你行应自本批复之日起的10日内将上述新成支行的《金融许可证》上缴我局并对外进行机构退出公告,同时及时办理工商登记注销手续,并在完成相关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向我局报告。
此复。
x年3月2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