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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事起诉状范文

2024-02-21 来源:意榕旅游网

  原告:xx市X房地产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X,职务:总经理

  住址:xx市路55号亚航财富中心号房。

  被告:罗X,男,汉族,x年8月25日出生,住址x市xx区中山南路号,身份证号码:45080319xx。

  原告因劳动报酬争议一案,不服xx市劳动从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x年12月30日作出的南劳人仲裁字()第1424号仲裁裁决书,现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原告无须支付被告x年2月15日至x年9月1日的工资91620元;

  2、请求法院判决原告无须支付被告x年2月15日至x年5月21日期间奖励13000元;

  3、请求法院判决原告无须支付被告因拖欠劳动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26065元;

  4、请求法院判决原告无须支付被告x年2月15日至x年2月15日任职期间的提成款3870元;

  5、请求法院判决原告无须支付被告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10000元;

  6、请求法院判决原告无须支付被告因合同到期终止经济补偿金9000元;

  7、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xx市劳动从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x年12月30日作出的南劳人仲裁字()第1424号仲裁裁决书是错误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裁决要求原告支付被告x年6月至x年9月1日的工资40124元是错误的。原告从不拖欠被告工资,因而无须再支付其工资。

  1、被告到原告处工作后,原告安排被告负责原告与贺州市XX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合作销售的“恒康嘉园”项目工作。在该项目工作期间,被告的工资已经全部由原告的合作方贺州市XX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发放给了被告。

  2、x年2月17日被告主动向原告提出“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申请”时,仅仅是因为“劳动合同关系于x年2月15日到期,本人因个人原因,不再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这一主动的申请,足以说明,被告离职时,双方之间的劳动报酬以及工作交接等等全部劳动关系已经全部结清。原告不可能存在拖欠被告劳动报酬的事实。

  3、在被告发给原告的工作邮件中,被告在x年10月、11月的邮件中明确称,工服费用500元上月开始已扣250元。这一邮件,足以说明,原告已经全部发放工资给被告。如果未发放工资,怎么可能有“工服费用500元上月开始已扣250元”?!没有发,就没有扣!有了扣,才有了发!这既是基本的事实,也是基本的逻辑!

  4、被告从x年2月15日至x年2月17日被告主动向原告提出“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申请”的整个36个月的工作期间,被告不可能在没有领取到工资的情况下像做牛做马一样为原告工作。另外,在长达36个月的工作期间,被告不可能在原告仅仅发放最后6、7个月的工资的情况下,一点怨言都没有就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如果说原告未发放过工资给被告,那么,这些基本的事实就完全不符合常理,完全不能得到合理的解释。

  5、仲裁裁决计算被告x年6月至x年9月1日的工资40124元缺乏事实依据。这个数额无从算起。如果仲裁裁决所计算的工资数额来源于双方之间的工作邮件,那么,仲裁裁决在采用证据时就违背了有关证据规则,明显偏袒了被告。这样的裁决,严重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公正。

  二、因为原告已经全部支付了被告的工资,因此不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形,因而无须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10031元。

  三、在原告承诺给被告的项目红利的奖励中,原告支付红利保底13000元是有前提的,前提就是“项目完成结算当日支付”。

  但是,在本案中,被告所负责的“恒康嘉园”项目的销售没有完成,且还与合作方产生了矛盾,至今根本就无法结算,被告根本上就达不到获得红利的条件。因此,原告无须支付被告奖励13000元。

  四、原告无须支付被告提成款差额3870元。仲裁裁决要求原告支付被告提成款差额387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因此,为了查明本案的具体事实,公正审理本案,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特起诉,恳请法院依法审理,判如所请。

  此致

  xx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市X房地产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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