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代理方(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甲方将位于 项目委托乙方进行独家销售代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及项目所在地合肥市的有关法规、政策,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原则,双方友好协商签定本合同,以共同遵照执行。
第二章 合同标的
第二条 标的名称: 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
第三条 标的地点:
第四条 标的概况: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约 ㎡,总建筑面积为 ㎡,
(具体面积指标以商品房销售测量报告为准)。可售物业形态有 等。
第三章 合作方式及内容
第五条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该项目独家销售代理,并将整个合作过程根据开盘前后分为两个阶段。一、开盘前阶段:乙方在开盘前提供详尽准确的市场调查、项目定位、营销策划等服务工作作为项目前期营销策划及营销准备,并形成《项目市场定位报告》、《项目营销推广方案》提交甲方。其中《项目市场定位报告》自合同生效后 45 个工作日内提交给甲方;《项目营销推广方案》于 开盘前两个月内 提交给甲方,并均以powerpoint向甲方正式提报;二、开盘销售阶段:乙方对其销售代理范围内的物业进行独家销售代理。
第四章 合作期限
第六条 根据甲方的开发步骤,本项目甲方与乙方合作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项目销售完毕[即总体销售率达到90%〈套数比〉或以上,可视同本项目销售完毕]之日止。
第五章 甲乙双方责权
第七条 开盘前阶段
1. 为配合甲方开发本项目,乙方接受甲方委聘对甲方项目进行前期营销准备。该阶段工作时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具体时间见第五条。
2. 工作结果验收:《项目市场定位报告》、《项目营销推广方案》
3. 双方责权
甲方责权:
⑴ 开盘时间由甲方决定。
⑵ 在合同生效五天之内,应乙方的要求提供与委托项目有关的原始资料,包括项目背景、征地拆迁资料、有关政府批文、红线图、其他相关资料等。
⑶ 甲方指定专人配合乙方前期营销策划及营销准备工作,并负责与乙方进行密切联系,加强沟通,为乙方开展本次工作提供必要协助。
⑷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前销营销策划及营销准备成果后三日内,给乙方关于其对该成果是否通过的书面回复意见;若逾期回复,或经乙方书面催促仍不予回复,则乙方视为甲方已认可该成果。
⑸ 对乙方提交的前期营销策划及营销准备成果(《项目市场定位报告》、《项目营销推广方案》)审查验收。
⑹ 按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向乙方支付本项目的策划费用。 乙方责权:
⑴ 与甲方紧密联系,加强沟通。
⑵ 为甲方提供该项目前期营销准备工作。
⑶ 在合同期内乙方将按其承诺标准为甲方提供服务,并于合同规定时间内
以书面及电子文本形式提交项目前期营销准备工作成果给甲方。
⑷ 在合同期内跟进相关的规划设计工作。结合《项目定位方案》向相关设计单位提出建筑规划、园林景观、单体户型、功能配比等调整建议。 ⑸ 乙方不得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及本项目研究成果。
第八条 开盘销售阶段
1. 该阶段具体工作内容:乙方对其销售代理范围内的物业进行独家销售代
理(详见附件一),该阶段受托时间为入市开盘后至项目销售完毕[即总体销售率达到90%〈套数比〉或以上,可视同本项目销售完毕]之日止。
2. 双方责权
甲方责权:
⑴ 确保该项目的销售合法性。申办有关售楼之法律文件,向乙方提供销售使用之有关该项目的法律文件副本或复印件,并保证一切文件资料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⑵ 甲方配合乙方办理有关销售手续事宜,并提供该项目的户型平面图、装修标准、各户型销售面积、《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等有关文件资料。 ⑶ 甲方同意在该项目的宣传媒体及资料上印上乙方销售策划代理字样及乙方标识、电话、地址。
⑷ 甲方负责该项目广告宣传及市场推广所需费用,相关方案由乙方报经甲方审定后执行。
⑸ 甲方于该项目地盘现场或市区提供合适的地点供乙方作售楼部(甲方可据实际需要决定是否设臵市区售楼部),为该销售地点办理营业执照,提供电话、电脑及空调等设备设施保障,支付水电费用(乙方支付电话、网络费用);在该项目的现场设臵示范单位(甲方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是否设臵示范单位),并提供售楼部及示范单位的保安和保洁。
⑹ 负责最后确认项目的图纸、面积、数据、建材设施和装修标准,并负责执行双方确定的有关销售配套硬件(如售楼部、示范单位、建筑及园林工程形象进度等)。
⑺ 甲方负责审定由乙方提供的销售计划、销售价格或销售资料,并根据实施情况有权修改销售计划,调整价格或销售资料中的条款,但须提前三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⑻ 在代理期内,收到乙方提供的意见时,应在要求时限内就乙方意见作出答复,以甲方签字或盖章形式认可为准。
⑼ 准时支付乙方应得的相应费用。
⑽ 负责该项目宣传推广过程中一切合同文件的签署。
⑾ 甲方有权派人监督乙方整个策划、宣传和销售过程。
⑿ 甲方具有销售合同的最终审核和签署权。
⒀ 甲方派专人审核销售合同,收取购房定金及各期购房款。
乙方责权:
⑴ 整个策划、销售过程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及合肥市的有关法规。
⑵ 负责该项目之营销策划及销售执行。
⑶ 进行相关的市场调查及竞争对手分析。
⑷ 乙方应根据市场情况或其它因素提出调整项目之销售策略、销售价格的建议,由甲方审核签字认可后方可生效执行。
⑸ 乙方负责项目宣传活动的策划,并协助甲方监督模型、效果图、展销带、展示模型、电视广告(三维动画)宣传片等有关之销售资料的制作。 ⑹ 负责设计项目售楼书、单张、展板、报纸广告、电台广告、软文、认购书、户外广告、电视广告片(含 维动画片)创意、认购须知等有关资料,并自行承担设计费用。
⑺ 对销售队伍进行严格的专业培训。在每次推广前对销售人员进行销讲,让其准确领悟推广诉求要点及展销安排。
⑻ 派遣足够有专业经验的销售队伍负责推销工作。
⑼ 负责其销售人员的奖金、工资、福利保险及其它由于代理项目所产生的办公成本。
⑽ 负责客户洽谈及办理签约手续,并协助甲方对购房合同条款向认购者作出合理及合法解释。
⑾ 指导客户缴交各期房款和税费、办理银行按揭初审手续,协助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协助甲方催交楼款等一系列售后服务工作。
⑿ 委托期内,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委托事项和委托范围从事代理销售活动。不得向认购者作出超过甲方委托及许可范围的书面或口头的承诺。 ⒀ 协助办理产权证件及相关手续。
⒁ 协助办理物业交收手续。
第六章 费用及支付方式
第九条 (开盘前阶段)前期营销准备费用及支付方式
1.甲方同意预付人民币 万元整(RMB 万元)作为项目前期营销策划及营销准备费用。
2. 在本合同签订五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首期费用 万元;在乙方完成《项目市场定位报告》及《项目营销推广方案》并向甲方正式汇报后三日内,甲方支付第二期费用 万元;在项目正式开盘后三日内,甲方支付第三期费用 万元。
第十条 (开盘销售阶段)销售代理佣金、溢价分成及支付方式
1. 报酬金额:甲方同意按总销售额的 作为乙方的销售代理佣金(含销售代理佣金、全程营销策划费用、前述第八条乙方责任第(6)款中涉及的设计费用等)。
2. 报酬支付:在当月内与客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次性付款客户房款付至100%;按揭客户则需首期款全部到位,且各项按揭手续办理完毕,交由银行正式受理并在当月按揭款到甲方帐户的前提下。此销售业绩就视为乙方的当月的销售业绩;以此为依据,双方在当月月底核算;甲方在次月10日之前,向乙方支付相应的销售佣金。(佣金的计取公式为:客户房款到达甲方帐户的总额佣金比例。)
3. 乙方需开具发票向甲方领取相应款项。
4. 所有费用均以转帐方式支付。
5. 甲方同意为项目投入的推广费用约占总销售额的1%-2%(不含销展中心和样板房装修费用)。具体费用由乙方制定方案报经甲方同意后实施。
第七章 销售进度的约定
第十一条 销售进度
双方就正式开盘后的销售进度约定如下:
1、 每期项目正式开盘后三个月内,乙方完成销售套数应达至当期推售套数比例的30%;
2、 每期项目正式开盘后一年内,乙方完成销售套数应达至当期推售套数比例的50%;
3、 每期项目正式开盘后两年内,乙方完成销售套数应达至当期推套数比例的80%。若乙方一年内未能完成上述约定的阶段性销售指标,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保密责任
甲乙双方同意无论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有关信息情报、资料、合同或乙方向甲方提交的咨询报告及相关条件,均是商业机密文件,未经过双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或第三人出示。否则,甲、乙双方均有向违约的对方追索由此而造成的所有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追究对方违约民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 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均应共同遵守、严格执行。
2、 如甲方未能按本代理合同向乙方及时支付策划及代理费用,自逾期支付之日起乙方有权在应收款外,按每日当期未付款总额的万分之二点一标准,加收甲方的相应逾期付款滞纳金;若甲方逾期付款超出三个月,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向乙方结清全部应付部分的费用。
3、 因不可抗力的因素或政府行政行为因素造成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损失。
4、 如出现其它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向违约方追究法律责任,并追讨由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5、 若双方合同终止或解除,甲方需在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起五日内付清乙方余下的所有佣金及其他应付款,乙方需在收到甲方所有佣金之日起五日内完成所有移交手续。
6、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之条款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违约方承担。
第九章 其它
第十四条 其他
(一) 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均应共同遵守、严格执行。
(二) 本项目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转包。
(三) 本合同结束后,乙方需将已售客户的所有资料移交甲方,以便甲方继续跟进,而甲方亦须在不迟于移交后五日内向乙方支付余下的所有佣金及其他应付款。
(四)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签定补充协议,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五)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在确实商不成的情形下,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将争议事项提请合肥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处理。
(六) 本代理合同一式肆份,于双方签署人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有限公司 乙方(盖章): 公司
法人代表签名: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中国〃合肥 法人代表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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