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男,汉族,1979 年 5月5 日出生,住址: xx市泰山区xx街8号,现住xx市岱岳区xx小区x号楼x单元xx室。
被告:郑,男,汉族,1961 年8 月2 日出生,现住xx市宿舍楼东单元2层东户,身份证号:
被告:郑,女,汉族,1967 年 8 月17 日出生,现住xx市宿舍楼东单元2层东户,身份证号:
被告:郑,男,汉族,1985 年 9 月1日出生,现住xx市宿舍楼东单元2楼东户,身份证号: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郑、郑立即偿还原告借款 60万元,被告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诉讼及保全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年3月10日,被告郑、郑向原告借款6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2个月,如到期不还,自愿将商场巷-宿舍南楼东单元2层东户93.08平方米住宅一次性赔付给张永,担保人为被告郑。有字据为证。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不当理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从速判决。
此致
xx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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