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秦皇岛易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洽谈,甲方本着面向市场、拓展市场,引进
现代广告经营管理理念之宗旨,将秦皇岛市路面相关的广告招商业务交由乙方承包招商。根据《合同法》、《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明确双方的权力和义务,按照平等协商、互惠互利、职责明确等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承包期限:乙方承包经营的期限为年,即自年月日至年 月 日;
二、承包范围:秦皇岛市海港区 路段至 路
段,合计块广告箱;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路段至 路
段,合计块广告箱;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路段至 路
段,合计块广告箱;
共计块,广告箱的承包招商业务。
三、承包方式:上交利润递增包干的方式,对所承包的广告招
商业务,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超收自留、欠收自补。
四、承包上交利润:合同期内乙方按以下标准向甲方缴纳纯利:年度人民币,年度人民币,年度人民币。
五、付款时间与方式:
1、本合同正式签订之日,乙方将定金人民币,足额
打入甲方所指定账户:否则合同不得生效。
2、乙方按月向甲方交纳利润。每月的28日前乙方必须足额缴纳下月承包利润。直至缴清全部广告上交纯利任务数。乙方如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当月广告招商业务承包款即为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规定没收定金并追究乙方相关责任。
3、乙方按合同履行期满后,甲方应退还乙方定金。乙方如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应提前两个月以上通知甲方,协商提前终止合同。
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必须严格依法经营,并对自己的经营行为负法律责任。
2、乙方自主经营,自主决定员工招聘、录用和收入分配。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招商业务,更不得将承包路段广告位招商业务私自转承第三方。
3、乙方享有承包范围内所有路灯广告的招商经营权,并可根据业务需要,在经甲方同意的基础上对广告时段在法定范围内作适当调整。
4、乙方自行制订承包
5、乙方承包招商的时间内如遇市委、市政府有重大活动,广告位需做特殊宣传时甲方须提前告知乙方,经双方协商后方可对广告位进行施工,在广告位被占用期间,甲方应向乙方作适当经济补偿,补偿数目和方式,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七、广告管理
1、乙方在招商承包期内独立开展广告招商活动,对招商广告内容承担一切经济活动的法律责任,甲方概不负责。
2、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如签订跨本承包合同期限的广告招商合同必须经甲方同意。本合同期限届满后,如乙方所签订的广告合同尚未履行完毕,由甲方代为继续履行。但乙方应将相应的广告费用支
付给甲方(价格按乙方与广告主签订的广告合同为准),否则,甲方可在乙方所付定金中予以扣除该笔广告费。
4、甲方应保证乙方招商广告位及时使用,造成乙方损失,经甲、乙双方核实后据实给予全额赔偿。
5、甲方保证在招商承包合同期内,甲方及甲方内部各部门均不得直接承接乙方承包路段等灯箱广告的招商工作,否则应根据所占广告箱数量,按乙方广告招商价格给乙方结算。
6、合同期间如因政策法规变化,或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相关广告内容播出,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继续合作的相关事宜。
八、合同期内,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对外从事任何有于甲方企业形象与利益的活动,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九、本合同履约期满后,如甲方仍需将广告位招商业务对外发布代理权,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代理权。
十、违约责任:合同期内任何一方擅自终止本合同协议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依法赔偿另一方因此而造成一切的经济损失。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二、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月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