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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管理制度

2020-08-02 来源:意榕旅游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统一管理公司的所有车辆,确保行车安全,提高办事效率,减少经费支出,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说公司车辆是指公司公务用车(专车参考执行)。

  第二章车辆管理

  第三条综合管理部负责所有车辆管理工作,包括车辆调派,维修保养,费用预算、报销、车辆年检及证照管理,投保、续保与出险索赔及驾驶员管理。

  第四条公司车辆原则上由公司专职司机驾驶,如遇特殊情况,需公司其它持有驾照人员驾驶公司车辆时需经综合管理部同意后方可使用,无驾照人员严禁驾驶公司车辆。

  第五条车辆每日使用完毕和节假日应停放在公司指定场所,并将车门锁好,将钥匙交回给行政部保管,不得擅自将公司车开回家。

  第六条驾驶人员应爱护车辆,保证机件、外观良好,使用后应将车辆清洗干净。

  第七条驾驶员在出车前须检查车况,行车中应经常观察各仪表,发现异常、异响应立即停车排除并及时报告,确保不开病车上路。

  第八条驾驶员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严禁违法行车。

  第九条公司车辆须配置灭火器材,驾驶员需定期检查,保管好随车的维修工具和备件,遗失照价赔偿。

  第十条驾驶员通讯必须保持24小时畅通。除指派用车外,驾驶员必须按时上下班,保证在岗在位,自觉服从调度,做到随叫随到。

  第十一条综合管理部对车内外卫生、一般保养状况等进行不定期的检查,检查不合格者,对司机或相关责任人处50~200元不同程度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取消驾驶员驾驶资格。

  第三章车辆使用

  第十二条公司车辆主要用于公司员工在本地或短途外出办事、联系业务、接送及接送公司宾客。外单位借调用车或公司员工家中如遇急、难、险事需用车辆的,须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同意,由综合管理部统一安排。未经同意不得私自用车或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

  第十三条公司车辆使用实行预约派车制,各部室因公出车需合理安排,综合管理部根据重要性或紧急程度顺序派车。

  第十四条使用公车时,使用人应填写《车辆使用申请单》,经审批后交驾驶员,驾驶员根据《车辆使用申请单》予以出车。遇紧急情况或突发事件可随时派车,事后一天内由使用人提交情况说明并补办手续。

  第十五条各部门或使用人用车不得直接与驾驶员联系,不按规定办理申请者,不得派车。驾驶员不得擅自出车,擅自出车一次罚款50-200元,同时一切费用自理。

  第十六条车辆使用申请尽量作到提前半天申请,以便统一安排;对同一方向、同一时间段的'车辆使用要求尽量拼车同行,减少派车次数和车辆使用成本。

  第十七条用车完毕,驾驶员填写用车实际情况记录,使用人用车完毕在《车辆行驶记录本》上签字确认。

  第四章车辆维修保养

  第十八条公司的车辆的维修保养,原则上按照车辆技术手册执行各种维修保养。

  第十九条驾驶员发现车辆故障或者需要保养时,应先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提交车辆保养维修申请、申报维修保养的项目及费用预算,经批准后予以送指定维修厂检修。

  第二十条维修结束,提车时,送修人应对维修车辆进行技术鉴定,检验合格,收回更换的旧部件,并核定维修费用的合理、准确性后,方可在维修厂家的单据上签字。送修人对费用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车辆的维修保养应在指定厂家完成,否则维修保养费用一律由送修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由于驾驶员使用不当或者疏于保养造成车辆损坏或机件故障,所需费用视情节轻重,由公司和司机按照比例共同负担。

  第五章车辆保险

  第二十三条公司车辆投保险种以及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得私自增加或减少投保险种,也不得私自提高和降低额度。

  第二十四条公司车辆保险由综合管理部负责统一办理,综合管理部根据相关政策,对保险公司进行考察,并报公司领导批准确定。

  第二十五条一旦出现车辆保险索赔事件,行政部应在第一时间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并保存好索赔资料。事故处理完毕后,办理索赔手续。

  第六章油料管理

  第二十六条公司车辆实行“统一管理、定点加油、分车核算”的制度,驾驶员持油卡加油。

  第二十七条综合管理部每月负责统一购买汽油,并分配到各车辆油卡上。所有车辆一律采用油卡加油,非特殊情况严禁现金加油。特殊情况下需现金加油者,先向综合管理部说明原因,得到允许后方可加油。

  第二十八条每车设置《车辆加油记录表》,每次加油时,驾驶员需填写《车辆加油记录表》,以备查。

  第七章驾驶员奖罚管理

  第二十九条公司设立车辆安全奖,对模范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且安全行车无事故者按300元/月·人进行奖励。事故造成车辆修理费在20xx元及以下,扣除驾驶员当月安全奖;车辆修理费超出20xx元且在5000元及以下的,扣除驾驶员3个月安全奖;超过5000元,扣除驾驶员一年安全奖。

  第三十条对发生行车责任事故者,驾驶员需写出书面情况报告,根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和具体情况,如负主要责任或主要责任以上的,在保险公司理赔后,产生的其余费用由驾驶员全部承担,情节严重的调离岗位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擅自出车发生事故,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并给予开除处理。

  第三十二条驾驶员将车辆私自交他人驾驶发生事故,由该车驾驶员承担一切责任,并给予开除处理。

  第三十三条工作时间外,车辆未按指定地点停放,发现一次,罚款20元;造成损坏,损失费用全部由驾驶员承担,并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

  第三十四条未带齐相关证件、违反交通法规,受到交警部门处罚,费用由责任人自理。丢失车辆证件、牌照及驾驶证的,驾驶员承担全部证、照补办费用。

  第三十五条酒后驾车发生事故,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并给予开除处理。

  第三十六条驾驶员私自将油料外流,一经发现,赔偿三倍油料价值款,给予开除处理,并在公司通报批评。

  第三十七条驾驶员无故不出车的,由此产生的交通费用由驾驶员全额负担;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处理。

  第三十八条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及扣分由驾驶员个人(含非专职司机)全部承担。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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