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入冬与冬季、元旦和春节期间各单位的消防安全,杜绝火灾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北京市消防条例〉,特与单位法定代表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一、消防工作目标
(一)、商市场、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学校、幼儿园、写字楼、医院、国家机关、工厂等不发生起火冒烟事故。
(二)、和驻地200米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不发生有影响的火灾。
(三)、全地区其它单位和居民不发生大火。
二、消防安全责任
(一)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防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防火工作,确定一名行政领导为防火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防火责任制度的落实,配备专兼职保卫干部负责日常的防火工作。
(二)贯彻执行消防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履行法律规定的消防职责。
(三)严格对化学危险物品、用火、用电、用气管理。
(四)对存在的火灾隐患,要限期整改,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制定整改计划,同时要落实防范措施,确保万无一失。
(五)针对本部门、本单位特点对职工进行宣传教育,对新职工做好岗前防火安全培训。
(六)认真组织本系统、本单位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制止、纠正、违法、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
(七)完善消防设施,配备消防器材,要有专人负责维护管理,保证应有的使用效果。
(八)加强防火值班、巡逻制度。值班巡逻人员须身体健康,责任心强,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理不安全问题。
(九)建立防火组织,制定灭火方案,定期组织灭火演练。
(十)房屋、场地的出租单位和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与有关单位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按规定明确各自的防火责任。
三、法律责任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机构依照法规、规章除对直接责任人处罚外,给法定代表人以处罚。
(一)不制定或者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的;
(二)违反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
(三)违反用火、用电、用气管理规定的;
(四)存在火灾隐患不整改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
(五)对职工不进行防火宣传教育和培训的;
(六)对消防设施、器材管理、维修不善,影响使用的;
(七)发生火灾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人员伤亡的;
(八)有其它严重违反消防法规、规章行为的;
四、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双方签字盖章,由签字单位与防火安全委员会存档备查。
本责任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单位(盖章)监督单位(盖章)
签字人:
签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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