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处理决定书
发布时间:20xx-07-11 14:44 作者: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浏览次数: 1127
投诉人:内蒙古双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凌波
地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海亮广场C座1421室
联系方式:0471-6961597
被投诉人:内蒙古中实工程招标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建民
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鄂尔多斯东街12号银联大厦10层
联系方式:0471-5223611
投诉人在参加被投诉人组织的“内蒙古农业大学专用仪器仪表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S-QCND-H-20xx-20xx)第六包公开招标采购活动中,认为中标结果损害其权益,经质疑后向本厅提出投诉,本厅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厅调查核实:
本项目评审报告中记载,第六包共有包括投诉人在内的三家供应商参加投标,最终由内蒙古彼德商贸有限公司中标(以下简称彼德公司)。
经比对投诉人和彼德公司提供的投标文件中“投标货物清单和价格”表后发现,两家供应商投标货物名称为摇床,均是由上海一恒科学仪器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THZ-100的产品;货物名称为全自动灭菌锅,均是由日本TOMY公司生产的型号为SX-500的产品;货物名称为常温小型台式离心机,均是由湖南湘仪实验仪器公司生产的型号为TGL-16的产品;货物名称为软胶囊灌装机,均是由北京中天精蓝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JLR-50的产品。
本厅认为: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财办库[20xx]38号)中规定:“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
依据上述规定,投诉人和潜在中标人投标的摇床、全自动灭菌锅、常温小型台式离心机和软胶囊灌装机均为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按照一个供应商计算,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不足三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厅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被投诉人组织的“内蒙古农业大学专用仪器仪表采购项目”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xx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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