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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工程机械租赁合同书

2021-05-24 来源:意榕旅游网

  承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出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 工程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双方就租赁乙方下列物资设备,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物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另列租赁物清单

  第二条 租赁期限

  2.1 计划租赁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租赁期限届满工程尚未完工,租赁期限最长续展至 时止。

  第三条 租赁物的交付及退还

  3.1 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将租赁物运送至租赁物交付地点,装卸及运 输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对租赁物的数量、型号、规格、质量及设备经安装、调试完毕具备使用性能等情况进行验收,办理验收手续,并以此作为开始计算租金的依据,租赁物交付地点 。

  3.2 退还租赁物时,甲方应提前 3____日通知乙方停用日期。乙方接到通知后,应在通知确定的停止使用之日起 来甲方施工现场办理 退还验收手续。乙方逾期未办理,则以甲方通知中确认的停用日期为准 终止计算租金。退还的租赁物由乙方自行负责从甲方工地现场运走,退还租赁物装卸及运费承担 ;租赁物退还地点 。

  第四条 租赁物质量要求

  4.1 乙方应当保证租赁物资具备施工要求的使用功能,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不存在安全隐患。

  4.2 从外观上可以发现的缺损或其他质量问题,甲方应于租赁物交付时向乙方提出,并在接收清单或出库单中载明,当该质量问题影响使用功能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甲方有权拒收。

  4.3 甲方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租赁物存在质量问题,应当通知乙方,乙方有义务调换成符合合同约定的租赁物。

  4.4 根据本合同所涉及租赁物已经使用年限和具体保养情况,甲乙双方一致认定本租赁物的成新率为 %。

  第五条 租赁物的维修、保养和丢失赔偿

  5.1 租赁物是施工机械的,租赁期间的维修保养由乙方负责。使用过程中,机械出现故障或存在安全隐患的,乙方应当及时维修或更换成符合约定的机械,小故障不得超过8小时,大故障不得超过24小时。

  5.2 租赁物为钢化料具的,租赁期间的维修保养由甲方负责。租赁物资退还时,如有损坏、保养不善等,甲方负责维修或向乙方支付维修费用(正常损耗和因租赁物质量问题引起的损坏除外)。

  5.3 租赁物丢失的,在双方办理租赁物退还手续时一并折价赔偿,赔偿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赔偿费用纳入乙方应收租金总额,自该部分租赁物折价之日起,不再计算租金。

  双方约定维修单价为: 。

  双方约定的赔偿办法为: 。

  第六条 租金的结算和支付

  6.1 钢化料具类租金计取期间:甲方接收租赁物之日起至归还之日止,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该项目竣工之日。机械设备类租金记取期间:调试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至甲方通知乙方机械设备停用之日止。

  6.2 租赁期间,每月结算一次租金,租金结算单由甲方授权的两人共同签字并经乙方授权的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可作为支付当期租金的依据。

  6.3 租赁期满,甲方应当归还租赁物,并通知乙方进行结算。结算后的租金、维修费、赔偿金和违约金按约定支付。

  6.4 租金支付:

  (1)月租金支付:甲方向监理、建设方提交当月已完工程量报告并经审定,建设单位将该项工程款拨付甲方后,甲方____日内按当月租金额的 %向乙方支付。

  (2)期末租金支付:甲方承建的工程竣工结算经发包方审核、审计完毕,建设方向甲方支付工程结算尾款后____日内一次性支付剩余租金。

  (3)乙方每次申请付款前,应按双方确认的当期结算金额,向甲方提供足额税务发票及银行账户。乙方未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的,甲方有权拒付该批次款项。

  第七条 租金减免和优惠

  因不可抗力的自燃灾害(地震、洪水、强风、雷电暴雨等)致使施工现场停工,租赁物停止使用,乙方不计收租金。施工期间遇到春节及夏收、秋播忙季时,乙方给甲方减免租金,具体约定如下: 。

  第八条 违约责任、合同的解除

  8.1 甲方未能按时交纳租金,应当就欠付租金部分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8.2 乙方未按约定或甲方要求的时间、数量和质量向甲方及时提供租赁物,或者租赁物出现故障、安全隐患无法正常使用,乙方未能及时维修或更换的,每日按照该部分租赁物或设备日租金的 四倍 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直至乙方提供符合约定要求的租赁物为止。逾期超过____日或严重影响甲方施工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可从其他出租方租赁相应物资,由乙方承担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8.3 乙方提供的租赁物存在质量问题,或者有重大安全隐患未提前申明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8.4 甲方通知乙方收回租赁物,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租赁物的,甲方可代为保管租赁物,并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当时市场租赁价格的两倍承担保管费用,租赁物在此期间灭失、损坏等风险由乙方承担。

  8.5 租赁物是施工机械的,乙方配备的操作工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不听取甲方工作安排和指挥,视为乙方提供的租赁物不具备使用功能,乙方应及时更换操作工,并按照本条第4款的约定内容承担违约责任。

  8.6 因租赁物权属不清而致使不能正常使用,影响到甲方正常施工的,甲方有权不予支付租金,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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