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为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维护船舶正常生产和生活秩序,确保船舶安全优质地完成生产任务,维护船员和公司的合法权益,结合公司及工程船舶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与本公司建立劳动或劳务关系的船员、本公司从外部船员管理机构聘用的服务于本公司船舶的船员,以及在公司船舶上的实习船员、见习船员、协作船员。 三、船员行为规范 (一) 船员日常行为规范 1. 严格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公司及船舶领导分配的任务,服从船员管理部门及船舶领导和有关主管人员的管理,对上级决议、决定、指示要不折不扣地执行,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不顶撞领导。 2. 船员之间要团结友爱,互相协作。严禁拉帮结派,挑拨是非,寻衅闹事,打架斗殴。 3. 爱护公共财物,不得随便拆动、改变、改装生活区和房间内的固定设施。 4 . 自觉维护船舶工作和生活秩序,严禁酗酒。倡导戒烟。禁烟场所,严禁吸烟。
5. 严禁持有、吸食或注射毒品,严禁进行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6. 严禁利用职务便利占有、侵吞公共财物。严禁贪污、索贿、受贿。 7. 严禁购买、携带违禁品。严禁偷拿任何物品,严禁倒买倒卖、贩卖货物,及船上的一切物品。
8. 下级要主动及时地向上级请示报告工作。请示报告工作必须讲真话、报实情,不得故意不报、瞒报、虚报。请示报告要逐级进行,应急情况时可越级请示报告,但应及早向直接上级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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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对本部门无权决定或者无力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请示。请示要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逐级进行。请示应当一事一报,条理清楚,表述准确。上级对下级的请示应当及时给予答复。
10.就餐时应遵守餐厅秩序,着装整洁,不得大声喧哗,酗酒划拳。不准将吃剩的饭菜随处乱倒,保持餐厅整洁卫生。
11.所及个人房间要保持整洁、无杂物,标志清晰完整。不随地吐痰。废弃物等垃圾要分类贮放,不乱倒。 12.办公用品、物料及其它重要物品要分库有序放置,建立出入库登记制度。库房内不得放置与工作无关的物品。 13.外来人员上船联系工作,要热情接待,对来人提出的问题给予解答,做到认真负责,举止大方。 14.如有特殊原因需要终止合同,应提前30天向派遣公司提出辞职,以便找人接替,若未经派遣公司同意私自终止合同者,自负上下船交通费(包括替补船员的交通费),并扣发当月工资. (二)海上施工期间 1. 在船工作期间,不得擅自辞职、离职或中止职务。工作中不迟到、不早退、不干私活、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2. 工作期间应着工作装。集体活动时应按要求统一着装。在公共场合不得袒胸露背,敞怀披衣。 3.工作场所内严禁嬉笑打闹。 4.按要求准时参加各类会议或集体活动,遵守会议或活动纪律。 (三) 船舶靠港期间
1. 船舶靠港期间,船长可根据生产任务等综合因素做出能否下地的决定。 2. 在船长做出可以下地决定后,各部门长可根据船舶生产情况在确保船舶安全生产和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安排船员分批次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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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凡离船船员必须向本部门负责人请假,部门负责人向船长请假,说明去向、告知联系方式,回船后及时销假;船长、部门负责人登岸时,应向有关人员交待好工作,船长和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不得同时离船。
4. 船舶码头停靠期间留船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船长可根据需要临时决定不准离船或增加留船人数。 四、船员纪律 (一)劳动纪律 1.公司规定的船员岗位职责,服从工作分配,努力完成所承担的工作或领导临时交办的工作任务。 2.行船舶设备操作规程,严格遵守安全注意事项、防火防爆守则和防污染规则,严禁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程,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3.船舶值班制度,值班时要坚守工作岗位,不得做与当班无关的事情。严格梯口值班制度、出入船舶人员登记制度。 4.船舶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 5.人员向接班人员交代工作要清楚。未经部门长同意严禁私自调换值班时间。 (二) 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根据实际情节给予相应惩处或经济处罚: 1.违反劳动纪律,迟到、早退、消极怠工或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 2.不按船员管理部门的指令上船工作造成延误船期或漏船,或无故不参加公司学习、会议等活动的。 3.在船拉帮结派,挑拨是非,寻衅闹事或打架斗殴的。造成人员受伤的,当事人还应赔偿对方的医药费和直接经济损失等。
4.损坏公共财物,造成损失或影响船舶安全的。
5.酗酒或在船工作期间饮用烈性酒,造成工作失误或影响船舶及人身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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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偷盗船员钱物或私自占有、侵吞公共财物,有一定数额的。 7.以营利为目的倒买倒卖、贩卖货物的。
8.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违反操作规程,已经造成影响,但未形成重大事故的。 9.在船工作期间擅自离职或中止职务情节轻微的。
10.不遵守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及当地港口的有关规定,不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未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11.不遵守境内外海关、边检、海事等机构的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12.不经公司允许擅自出售船舶的备件、物料、油料等船舶财物的,或私自占有或出售船舶废旧物品、处理扫舱货等物品的,除追回所得财物或现金外,视情节给予惩处并处同等数额的经济处罚。船舶领导参与的加重处罚。 13.对同事、领导、客户恶意诬告、诽谤或有危害人身安全行为的。 14.发生一般事故等级及以下的主要责任人。 15.发生重大事故的次要责任人和负领导责任的责任人。 16.事故发生后,迟报、漏报、瞒报、不立即组织抢救、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提供有关情况或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17.不听从指挥、顶撞领导,造成一定影响的。 18.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法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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