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委托书
一、委托行政机关:上海市青浦区农业委员会
地址:青浦镇青松路209号
二、 委托组织:上海市青浦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地址:青浦镇青昆路165号
三、 托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等404号令。
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4、《上海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四、托事项及权限:
1、全权委托兽药饲料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每季度汇总行政处罚的情况报区农委备案;
2、由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上应载明上海市青浦区农业委员会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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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执法人员签名。
由一般程序和听政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罚告知书和决定书上必须加盖上海市青浦区农业委员会的印章。实行在专用的处罚告知书上预先加盖区农委机关行政章由区农委登记编号。处罚决定书一件一章。
3、涉及责令停业停产、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可以举行听证的行政处罚,必须事先征得区农委同意后方可作出行政处罚。
五、委托期限:自2007年11月1日至2008年10月31日。
六、上海市青浦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应当在上述规定的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范围内,以上海市青浦区农业委员会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上海市青浦区农业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二○○七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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