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政办发〔2011〕8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辽宁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 纲要(2010-2020年)任务分工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省教育规划纲要》),省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制定了《省教育规划纲要》任务分工。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密切协作,根据任务分工,逐项制订工作计划,抓紧出台配套政策,认真组织实施,加强督促检查。各地要按照《省教育规划纲要》总体要求,紧密结合实际,加强统筹协调,分解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单位,提出本地区贯彻落实的具体方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省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
辽宁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年)任务分工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现提出如下任务分工。 一、发展任务
(一)学前教育。
1.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列在首位的为牵头部门或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2.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落实各级政府责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3.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理比例。(省财政厅)
4.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源优先改建幼儿园。鼓励优质公办幼儿园举办分园,兼并弱园或合作办园。城镇小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并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5.加快发展农村学前教育。探索建立以县(市)为主,县(市)、乡(镇)共管的农村学前教育管理体制,逐渐完善县、乡、村三级学前教育网络。(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委、省民政厅)
6.地方各级政府要安排专门资金,重点建设农村幼儿园。乡镇有公办中心幼儿园,大村独立建园,小村设分园或联合办园。(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委、省民政厅)
7.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通过保证合理用地、减免税费等方式,积极吸引国内外资金和优质教育资源举办民办幼儿园,探索幼儿园连锁、集团化发展模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国土资源厅、省民政厅)
8.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
9.加强学前教育管理。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制度和年检制度。制定各种类型幼儿园办园标准,实行分类管理和指导。妥善解决无证办园问题。(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10.合理制定并严格执行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坚决查处乱收费。(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11.建立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管体系。(省教育厅) (二)义务教育。
12.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机制。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3.实行校长和教师资源在区域内统一调配和交流制度。(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14.因地制宜地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工作。(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15.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配置标准和经费标准,实现区域内学校校舍、设备、校长和教师配置的均等化。(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6.学校要把减负落实到教育教学各个环节,严禁以各种考试成绩为教师、学生排名次,严禁在国家规定的节假日上学补课,严格控制学生在校时间。(省教育厅)
17.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与城市学生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动态监测机制。加强留守儿童心理健康教育。(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政府研究室、省发展研究中心、省妇联、团省委) (三)高中阶段教育。
18.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比例,今后一个时期总体保持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大体相当。(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
深入推进课程改革,全面落实课程方案,开设丰富多彩的选修课,加强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建立科学的教育评价体系,全面实施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地发展。(省教育厅、团省委)
19.吸引国内外资源参与举办普通高中。(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民政厅、省外办)
20.积极发展科技、艺术、体育、外语等特色高中。鼓励普通高中发展特色学科。支持高中与高校开展多种形式合作办学,培养特色创新人才。鼓励有条件的普通高中根据需要适当增加职业教育的教学内容。探索综合高中发展模式。(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职业教育。
21.坚持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并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农委、省卫生厅、省林业厅)
22.把职业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发展规划,促使职业教育规模、专业设置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小企业厅、
省农委、省林业厅)
23.完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统筹管理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委办) 24.健全多渠道投入机制,加大职业教育投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物价局) 25.推进职业教育办学多元化,加快社会化进程。(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编委办)
26.制定促进校企合作的地方性法规,推进校企合作制度化。(省政府法制办、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小企业厅)
27.鼓励行业、企业举办职业学校,给予优惠政策扶持。(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委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中小企业厅、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 28.依托行业、企业或职业学校建设跨企业培训中心。(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中小企业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29.鼓励企业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省教育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财政厅)
30.支持职业院校和企业采取股份制等多种形式合作建设生产性实训基地。创新实训基地建设模式与运行机制,实现政府、企业、学校共建、共管和共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中小企业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团省委) 31.加快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加强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统筹。强化市级政府发展农村职业教育的责任,提高县级职教中心服务能力和水平。健全农村职业教育培训网络。强化各类职业教育资源的统
筹协调和综合利用,推进城乡、区域合作,增强服务“三农”能力。加强涉农专业建设,培养适应农业和农村发展需要的专业人才。支持职业学校积极参与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开展进城务工人员、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对农村未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实施免费劳动预备制培训。(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林业厅、团省委)
32.制定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委办、省财政厅、)
33.省、市政府负责中等职业教育资源整合工作。(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委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农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
34.对接产业集群建设,调整专业设置和专业结构。(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中小企业厅、省农委) 35.逐步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制度,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
36.积极推进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推进职业学校专业课程内容和职业标准相衔接。(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7.完善就业准入制度,执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
38.鼓励毕业生在职继续学习,拓宽毕业生继续学习渠道。(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9.制定退役士兵接受职业教育培训的办法。(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40.提高技能型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加大对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
才的宣传表彰力度,形成行行出状元的良好社会氛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委宣传部) (五)高等教育。
41.加强高水平大学和重点学科建设。实施大学特色化发展战略,推进强校建设。(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委办)
42.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把教学作为教师考核的首要内容,健全教授为低年级学生授课制度。全面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43.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加强研究生培养基地建设。推进东北地区研究生教育创新平台建设。(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44.提升科学研究水平。加强科技平台建设,推动高校融入国家及区域创新体系,在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国防科技创新中作出突出贡献。(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知识产权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45.增强社会服务能力。推进产学研用结合,加快科研成果转化。引导高校创新要素为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服务。(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厅)
46.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布局。制定高等教育结构布局调整规划。合理控制院校数量和发展规模。(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编委办)
(六)继续教育。
47.建立继续教育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实现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改革与完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48.政府成立跨部门的继续教育协调机构,统筹指导继续教育发展。(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委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49.重点建设一批社区学院、老年大学和示范性家长学校。(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
50.建设一批示范性企业培训中心。(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小企业厅) (七)民族教育。
51.切实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事业发展面临的特殊困难和突出问题。(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委)
52.加快少数民族学校标准化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委)
53.加快发展少数民族幼儿园和少数民族学校的双语教育。提高少数民族双语学校公用经费标准。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学校双语教师配备。(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委) (八)特殊教育。
54.加大对特殊教育学校经费的投入力度,提高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推进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合理确定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委办、省残联)
55.完善特殊教育体系。进一步完善以随班就读为主体、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送教服务为补充的特殊教育体系。创造条件扩大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省残联) 二、体制改革
(九)人才培养体制改革。
56.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树立全面发展观念,努力造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树立人人成才观念,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成长成才。树立多样化人才观念,尊重个人选择,鼓励个性发展,不拘一格培养人才。树立终身学习观念,为持续发展奠定基础。树立系统培养观念,推进小学、中学、大学有机衔接,教学、科研、实践紧密结合,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加强学校之间、校企之间、学校与科研机构之间合作以及中外合作等多种联合培养方式,形成体系开放、机制灵活、渠道互通、选择多样的人才培养体制。(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 57.推进课程改革,加强教材建设,建立健全教材质量监管制度。深入研究、确定不同教育阶段学生必须掌握的核心内容,形成教学内容更新机制。(省教育厅、省新闻出版局)
58.充分利用社会教育资源,开展各种课外及校外活动。加强中小学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加强学生社团组织指导,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志愿服务和公益事业。(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文明办、团省委、省妇联) 59.推进分层教学、走班制、学分制、导师制等教学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学习困难学生的帮助机制。改进优异学生培养方式。改进中学生升学推荐办法,创新研究生培养方法。探索高中阶段、高校拔尖学生培养模式。(省教育厅、团省委)
60.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推行小班化教学。实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加强校企合作课程建设,强化生产性实训和顶岗实习。建立高校与科研院所、行业、企业联合培养人才的新机制,推行主辅修制、双专业制、多项技能等级证书制和跨专业本硕连读等制度,实施“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工程”。推行产学研联合培养研
究生的“双导师制”。(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中小企业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物价局、团省委)
61.改进教育教学评价。根据培养目标和人才理念,建立科学、多样的评价标准。开展由政府、学校、家长及社会各方面参与的教育质量评价活动。做好学生成长记录,完善综合素质评价。探索促进学生发展的多种评价方式,激励学生乐观向上、自主自立、努力成才。(省教育厅、团省委、省妇联)
62.改进人才评价及选用制度,为人才培养创造良好环境。树立科学人才观,建立以岗位职责为基础,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科学化、社会化人才评价发现机制。强化人才选拔使用中对实践能力的考查,克服社会用人单纯追求学历的倾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团省委)
(十)考试招生制度改革。
63.坚持和实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划片招生、就近免试入学”制度。实行普通高中市域内跨县(市、区)统一招生。支持民办高中、中外合作办学高中和特色高中跨区域招生。中等职业学校实行自主招生或注册入学。研究制定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64.完善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稳步推进高等职业教育自主招生改革试点工作。完善职业学校毕业生直接升学制度。确立和完善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办法。推进研究生入学考试制度改革。(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65.加强考试招生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省公安厅)
(十一)现代学校制度建设。
66.高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政策,自主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
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制定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自主设置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机构,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自主管理和使用人才,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财产和经费。扩大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在办学模式、育人方式、资源配置、人事管理、合作办学、社区服务等方面的自主权。(省教育厅、省委组织部、省编委办、省财政厅)
67.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完善治理结构。公办高校要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省教育厅、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68.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教授在教学、学术研究和学校管理中的作用。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建设,发挥群众团体的作用。(省教育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
69.完善中小学学校管理制度。完善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负责制。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省教育厅、省委组织部、省总工会)
(十二)办学体制改革。
70.推动独立学院尽快达到普通本科院校设置标准。(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编委办、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省物价局、团省委)
71.逐步取消或剥离本科院校附设的高等职业学院。(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编委办)
72.选择一批职业学校进行联合办学、委托管理等改革试点。积极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委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
73.大力支持民办教育发展。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以独立举办、共同
举办等多种形式兴办教育。(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
74.引导发展各类紧缺性、实用型非学历民办教育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发展民办学前教育、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
75.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学生、教师与公办学校、学生、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建立完善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险制度与人事管理制度。(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 76.健全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有关教育和培训任务,拨付相应教育经费。县级以上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77.依法规范民办教育。(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编委办、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委组织部、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省物价局)
78.探索建立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制度。规范民办学校办学章程,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明确民办学校产权归属,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
79.建立符合民办教育特点的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方法。加强财务监管和审计,健全督导检查制度。探索建立民办学校办学风险保证金制度和学费监管制度,逐步形成民办学校危机预警与干预机制。(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审计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十三)管理体制改革。
80.健全教育管理体制。明确各级政府责任,形成责权明确、统筹协调、规范有序的教育管理体制。(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委办、省物价局)
81.统筹管理省域内的高等教育事业;统筹推进教育综合改革。(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委办) 82.转变政府教育管理职能。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统筹规划、政策引导、监督管理和提供公共教育服务的职责,建立健全教育公共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维护教育公平和教育秩序。(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编委办)
83.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管理的有效性。形成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公开透明的信息发布机制、社会参与的评价监测机制、明确有力的问责机制。成立省教育决策咨询委员会,推动教育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公开化进程。(省教育厅)
84.培育和发展专业教育服务机构。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基金会等各类社会组织的作用,鼓励和支持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承担质量评估、考试认证、教育咨询、培训交流等业务。(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 (十四)扩大教育开放。
85.加强与国外高水平大学合作,加强中小学、职业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积极推进多层次多形式的教师互派、学生互换、学分互认和学位互授联授。利用我省地缘优势,加强与周边国家的教育交流与合作。(省教育厅、省外办、省文化厅、省公安厅、省委组织部、省安全厅、省物价局) 86.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吸引境外知名学校、教育和科研机构以及企业,合作设立教育教学、实训、研究机构或项目。推进高校课程国际化。(省教育厅、省外办、省文化厅、省公安厅、省安全厅)
87.实施“国外名师聘请和海外高端人才引进计划”,吸引更多世界一流专家学者来辽宁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厅)
88.实施“留学辽宁计划”。加大省政府奖学金支持力度,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外国留学生奖学金激励机制,打造来华留学特色品牌课程,扩大来辽宁留学生规模,提高学历留学生的比例。(省教育厅、省外办、省财政厅、省文化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89.加强汉语国际推广工作,推进孔子学院和孔子课堂建设。继续做好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和地方合作项目,扩大选派规模,提高选派质量。推动高校开展境外办学,扩大辽宁高等教育的国际影响。(省教育厅、省外办、省财政厅) 三、保障措施
(十五)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90.加强师德建设。加强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聘任和评价的首要内容。加强学风、教风建设,严格执行学术道德规范,查处学术不端行为。(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
91.提高教师地位待遇。不断改善教师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吸引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依法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落实教师绩效工资。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教师,在工资、职务(职称)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完善津贴补贴标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编委办、省政府研究室、省总工会)
92.建设农村艰苦边远地区学校教师周转宿舍。研究制定优惠政策,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关心教师身心健康。(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93.落实和完善教师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政策。对在农村地区长期从教、贡献突出的教师给予奖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
财政厅、省总工会)
94.加强基础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推行人员岗位分类管理。严格实施教师准入制度,优化教师补充机制。建立教师资格证书定期登记制度。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资格认定,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履行中小学教师的招聘录用、职务(职称)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等管理职能。(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委办) 95.动态管理中小学教职工人员编制。探索规模较小学校教职工编制核定的新办法。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序列,在普通中小学设置正高级职务。(省编委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
96.制定幼儿园教师配备标准。(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委办)
97.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流动机制。完善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的工作制度。城镇中小学教师在评聘高级职务(职称)时,原则上要有一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加强教师管理,完善教师退出机制。(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委办)
98.完善教师教育体系,提高教师培养培训质量。实施基础教育“首席教师”遴选计划和中小学、幼儿园骨干教师海外研修计划。完成农村中小学教师新一轮市级以上培训。(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外办)
99.加强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任职资格标准,实施准入制度。制定中、高等职业学校人员编制标准及管理办法。完善相关人事制度,聘任(聘用)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担任专兼职教师。继续执行在中等职业学校设立教授级高级讲师职称(职务)制度。(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委办) 100.对职业学校实行按编制足额拨付经费。(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省编委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01.加强职业学校教师培养培训工作。依托大中型企业和高校建设“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建立并完善职业学校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专业教师每两年必须有两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培养并遴选职业院校“教学名师”。(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中小企业厅、省国资委)
102.加强高校教师队伍建设。实施“高等学校高端人才队伍建设工程”,构建定位明确、层次清晰、衔接紧密、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培养和支持体系。创新高校人事管理和薪酬分配方式。引进海内外高端拔尖人才不受学校编制限制,确定行政职务不受职数限制,直聘为二级教授不占学校岗位职数,在住房、子女入学、配偶安置、担任领导职务、承担重大科研项目、参加院士评选和政府奖励等方面给予特殊政策。高校可采取考核的方式公开招聘具有博士学位或本学科最高学位的新教师,即时办理聘用。每年有计划地选派一批高端人才作为“高级研究学者”或“访问学者”,赴国外高水平大学和科研机构进行合作研究。(省教育厅、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委办)
103.加强校长队伍建设。制定并实施校长任职资格标准,推行校长职级制,促进校长专业化建设,提高校长管理水平。加强校长培训基地建设,提高校长培训质量。完善大学校长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制度,担任大学校长必须有高校工作经历和较高学术造诣。创新大学校长管理机制,实行大学校长任期制,建立大学校长目标责任制和实绩评价考核制度。(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 (十六)保障经费投入。
104.增加财政性教育投入。各级政府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统筹各项收入,把教育作为财政支出重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严格按照教育法律法规规定,年初预算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收入分配都要体现法定增长要求,保证教育财政拨款增长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并使按照在校学生
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按照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3%和1%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专项用于教育事业。到2012年,全省地方教育支出占地方一般预算支出的比例达到国家核定比例。加大专项投入,保证各项重点工程的实施。(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审计厅)
105.完善投入机制。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提供公共教育服务职责,完善各级教育经费投入机制,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根据国家办学条件基本标准和教育教学基本需要,制定并逐步提高区域内各级学校学生人均经费基本标准和学生人均财政拨款基本标准。实行根据不同类型学校、不同专业办学成本按在校生人数拨款机制。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到2012年,省属高校学生人均财政拨款达到国家基本标准。高等职业学校学生人均经费逐步达到本科院校水平。(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审计厅、省物价局)
106.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实行各级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投入体制。进一步完善各级财政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提高保障水平。尽快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债务。对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由公共财政按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拨付教育经费。(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审计厅)
107.非义务教育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学前教育建立政府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家庭合理负担的投入机制。普通高中实行以财政投入为主、其他渠道筹措经费为辅的机制。中等职业教育实行政府、行业、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依法筹集经费的机制。高等教育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学校设立基金接受社会捐赠等筹措经费的机制。(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省物价局) 108.多渠道增加教育投入。充分调动全社会办教育的积极性,扩大社
会资源进入教育途径。完善财政、税收、金融和土地等优惠政策,吸引民间资金投入办学。完善非义务教育培养成本分担机制,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培养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经国家批准,适时调整普通高中和高校学费标准。完善捐赠教育激励机制,落实个人教育公益性捐赠支出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省国土资源厅、省政府研究室) 109.推动高校通过社会化运作、土地资源盘活开发等方式筹措教育经费。尽快化解高校债务。(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 110.完善扶困助学政策体系。建立和完善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覆盖公办、民办学校的扶困助学体系。推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完善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制度。建立健全研究生收费制度,完善资助政策,设立研究生奖学金。建立普通高校政府奖助学金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
111.加强教育经费管理。设立高等教育拨款咨询委员会,增强经费分配的科学性。健全学校财务监督机制,完善经费使用内部稽核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监察和审计。在高校试行设立总会计师职务,公办高校总会计师由政府委派。建立经费使用绩效评价制度,加强重大项目经费使用考评。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和收费资金使用管理。建设节约型学校。(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
(十七)加快教育信息化进程。
112.大力加强基础教育信息化建设。完善教育信息化基础设施,形成覆盖全省的基础教育网络平台和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省级基础教育资源库。加强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加强数字化校园建设,为农村中小学班级配备多媒体远程教学设备。开展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实验区和现代教育
技术实验校建设。(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
113.积极推进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建设覆盖全省各级各类职业学校的职业教育信息网络,建设省级信息化教学资源平台。开发职业教育教学与培训的多媒体课程软件。进一步推进仿真实训软件的开发应用。实施“数字化实训基地”建设工程和信息化教学资源精品项目建设工程。(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114.继续加强高等教育信息化建设。建立全省开放性共享平台,实现优质教学资源网上共享。加强数字化图书馆和数字化图书情报资源建设。建立网络教学平台,开展网络化数字多媒体交互式教学。建立高等教育发展与教学质量监控网络化平台。开发数字化实验与虚拟实验系统,创建网上共享实验环境。(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十八)推进依法治教。
115.加强教育法制建设。完善地方教育立法,形成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工作格局。制定教育投入保障、学前教育、终身教育、民族教育、教育督导、促进校企合作、家庭教育等地方法规。根据国家立法进程和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及时修订相关的地方教育法规、规章。(省教育厅、省政府法制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妇联、团省委) 116.依法规范语言文字,大力推广普通话。(省教育厅)
117.加大教育执法和执法监督力度。加强专项执法检查,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学校要建立完善符合法律规定、体现自身特色的学校章程和制度,依法办学,从严治校。加强教育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落实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教育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依法保护学校、学生、教师、校长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健全符合法治原则的教育救济制度。加强对学校的法制教育和宣传工作。(省教育厅、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省物价局、
团省委、省总工会、省妇联)
118.完善教育督导和监督问责制度。探索建立相对独立的教育督导机构,独立行使督导职能。试行督学人员垂直管理,建立督学委派制度,加强督导机构与专业化队伍建设。坚持督政与督教、督学并重,坚持监督与服务、指导并重。对各级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政策、履行教育职责、推进教育科学发展等情况,特别是履行教育领导、管理、投入等职责进行监督评估。建立基础教育强县(市、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制度。加强对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督导检查。完善督导监测与评价体系,建立教育发展水平、教育质量监测与评价机制。完善督导整改制度、结果公告制度。(省教育厅、省政府法制办、省编委办)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
119.加强和改善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健全领导体制和决策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要把推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作为各级党委和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完善考核机制和问责制度。各级政府要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情况。建立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定点联系学校制度。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支持教育改革和发展。扩大人民群众对教育事业的知情权、参与度。(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教育厅)
120.加强和改进教育系统党的建设。健全各级各类学校党的组织,牢牢把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导权。高校党组织要充分发挥在学校改革发展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群齐抓共管、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大力支持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中小学党组织要充分发挥在学校工作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全面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完善民办高校党组织负责人的选派与管理制度。(省教育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
121.加强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办学治校能力。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选拔任用学校领
导干部。加大学校领导干部培养培训和交流任职力度。(省教育厅、省委组织部)
122.着力扩大党组织的覆盖面,推进工作创新,增强生机活力。充分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在优秀青年教师、优秀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学校共青团、少先队工作。(省教育厅、省委组织部、省总工会、团省委)
123.加强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大兴密切联系群众之风、求真务实之风、艰苦奋斗之风、批评和自我批评之风。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完善体现教育系统特点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大教育、监督、改革、制度创新力度,坚决惩治腐败。坚持从严治教、规范管理,积极推行政务公开、校务公开。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各种不正之风。(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省总工会)
124.加强教育宏观政策和发展战略研究。加强教育决策咨询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完善的教育决策支持体系。加强省级教育科学规划工作,完善教育科研成果奖励制度,繁荣教育科学研究。(省教育厅)
125.切实维护教育系统安全、和谐和稳定。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深入开展平安校园、文明校园、绿色校园、和谐校园创建活动。(省教育厅、省综治办、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公安厅、省总工会、团省委) 126.切实解决好师生员工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完善学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妥善处置各种事端。(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维稳办、省综治办、省公安厅、省安全厅、省民委、省总工会、团省委)
127.建立健全学校安全保卫制度和工作机制,完善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加强师生安全教育和学校安全管理,提高预防灾害、应急避险和防范违法犯罪活动的能力。加强学校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校园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加强校园文化建设。为师生创造安定有序、和谐融洽、充满活
力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省教育厅、省综治办、省公安厅、团省委) 四、重大工程
(二十)组织实施重大工程。
128.基础教育强县(市、区)建设工程。加强基础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按照辽宁省基础教育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标准,扎实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民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进修院校等的达标工作。到2015年,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完成标准化建设任务,民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率先达标。加强普通高中创新拔尖人才的培养工作,全省创建50所科技、外语、体育、艺术等特色高中。加强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及村幼儿园建设,做到每个乡镇均有一所标准化中心幼儿园。(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震局、省审计厅)
129.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进工程。分区规划,分布实施,因地制宜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布局调整。按照《辽宁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示范县(市、区)建设标准》,开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示范县(市、区)建设工作。(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组织部、团省委)
130.中小学校长和名教师培训工程。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进一步加强城市教师对农村教育的支援工作。不断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完成全省农村中小学教师新一轮培训以及民族地区双语教师的全员培训。在全省建设30个中小学校长、教师实训基地,组织开展针对民族地区、辽西北贫困地区农村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的培训工作。实施中小学“首席教师”遴选培养培训计划和中小学、幼儿园骨干教师海外研修计划,进一步提高全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编委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 131.基础教育信息化建设工程。改善农村中小学互通互联环境和计算机等设备配备薄弱状况,完善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体系,缩小城乡数
字化差距。加强基础教育信息化设施配备,提高中小学每百名学生拥有计算机台数,为农村中小学班级配备多媒体远程教学设备。为乡镇中心校以上学校配备计算机学习室和教师备课室。推进数字化校园建设,建设省级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基础教育资源平台和资源库,实现优质教育资源共享。加强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提高教师应用信息技术水平。(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32.职业教育专业群建设工程。调整专业结构布局,对应辽宁产业布局规划,建设一批省域统筹的职业教育专业群;培育和建设一批品牌专业,以品牌专业带动学校特色化建设,全面提升中等职业学校整体服务功能和竞争力;建设一批对接区域产业集群的职业教育公共实训基地,打造集人才培养、培训、技术推广、产业示范功能于一体的基础平台;完成一批省、市级专业群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支持建设一批职业教育集团,深化校企全面合作。(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33.高等职业教育特色发展与建设工程。实施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学校建设计划,打造一批位居全国同类院校前列的高等职业学校;实施专业改革与建设计划,建设符合产业集群发展的特色专业(群);实施课程建设与改革计划,加强精品课程建设和优质教材建设;实施实习、实训基地建设计划,支持建设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和校企合作共建基地(建在企业);实施专业教学团队建设计划,建设“双师结构”教师队伍;实施教育教学改革与研究计划,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小企业厅、团省委) 134.提升高校核心竞争力特色学科建设工程。实施一流学科计划,依托省属高校办学特色和优势,建设一批一流重点学科;实施学科提升计划,从省属高校特色学科建设工程项目博士点学科中遴选建设一批国家重点学科;实施特色突出计划,建设一批体现各校优势特色的重点学科;实施攀登学者计划,在“学科提升计划”立项学科中设立攀登学者岗位,打造一批优秀创新团队;实施大平台建设计划,依托特色学科建设工程立项学
科,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社科研究基地,构筑一批高水平科研平台;结合教育部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建设东北地区研究生教育创新平台,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省民委)
135.高校本科教学改革与质量提高工程。加强专业建设,建立专业设置预测机制和指导机制,选拔培养专业带头人,建设紧缺人才培养基地;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优先支持对教学质量具有重大影响的教改立项,建设精品课及重点课程群,建设实验教学中心和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建设高水平的教学团队和教师队伍;完善省级高等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实现对高等教育教学质量的有效监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136.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工程。促进工程教育改革和创新,全面提高工程教育人才培养质量。创立高校与行业企业联合培养人才的新机制,建立“校企联办二级学院”;设立“工程实践教育中心”和“校企合作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创新工程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建设高水平工程教育师资队伍;扩大工程教育的对外开放;制定“卓越工程师培养计划”人才培养标准。(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委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中小企业厅)
137.高校重大学科平台建设工程。围绕我省高校重点学科布局和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重大战略需求,省部企共建15个左右具有国际一流水平的重大学科平台,包括以提升原始创新能力为主要任务的重点实验室,以提升行业关键和共性技术能力为主要任务的工程研究中心。成为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开放式科技创新基地。通过平台建设,汇集学术大师、创新团队和拔尖人才,引领和支撑若干学科跻身世界先进行列,承担国家重大战略科技任务,培养高水平创新人才,引领我省产业发展与升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138.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推进工程。建立政府、高校两级科研投入体系,加强高校学科平台建设,提升高校承担重大科研任务、培育重大科技成果的能力;在科技管理全过程贯穿知识产权战略,支持科技成果以知识产权
许可的方式转让;规范校办企业发展,鼓励高校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与企业共建股份制公司并上市融资;鼓励产学研合作承担政府和企业重大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科技项目的研发工作,鼓励校企共建研究院、工程中心和企业研发中心等科技平台;支持高校通过产学研合作帮助企业壮大研发队伍、建立和完善研发机制;实行把服务、贡献与科技专项经费安排、评优评奖等挂钩的制度,推动高校主动服务地方经济建设。(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小企业厅)
139.高端人才队伍建设工程。实施“辽宁省杰出青年学者成长计划”,每年在普通高校遴选或吸引200名杰出青年学者予以资助。实施“高校优秀科技人才支持计划”,每年重点支持50名优秀科技人才。实施“辽宁省特聘教授支持计划”,每年在省内普通高校二级教授中遴选或从海内外引进高端人才中确定50名辽宁省特聘教授进行重点资助。实施“辽宁省高等学校攀登学者支持计划”,每年在普通高校遴选或吸引20名攀登学者予以重点资助。实施“高校创新团队支持计划”。(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编委办)
140.教育国际化推进工程。建设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机构100个(所)左右;支持30个重点或特色学科专业点开设国际化课程,推进课程体系国际化;实施“国外名师聘请计划”和“海外高端人才引进计划”,聘请500名国际知名专家和学者来我省高校任教或讲学;加强高校国际合作平台建设,资助500项国际合作项目,转化重大科技成果,资助举办大型国际学术会议。(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委办、省财政厅、省外办)
141.教育决策支持体系建设工程。建设教育决策支撑数据库平台;建设省级教育科研骨干培训基地;建设一批覆盖教育重大领域的决策咨询研究基地;建设高水平决策咨询研究团队;破解一批重大关键性问题;构建分工有序、布局合理的教育决策支撑体系。(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142.高校党建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创新工程。实施“高校专职党务工作者培训计划”,建立5至6个培训基地,对省属高校党总支以上专职
党务工作者和组织员进行全面培训;推进省属高校副校级以上领导干部队伍培训工作,采取国内外培训相结合的方式,提高高校领导干部办学治校水平;实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培养计划”,以高校辅导员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为重点,培养一批思想政治教育骨干人才;实施“大学生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计划”,以辽宁大学生在线联盟网站为龙头,重点建设一批高校主题教育网站,开展网络主题教育活动。(省教育厅、省委组织部、团省委、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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