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
1.知情权
《安全生产法》第45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2.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
3.拒绝权
《安全生产法》第46条同时规定:“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此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紧急避险权
《安全生产法》第47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5.请求赔偿权本文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安全生产法》第44条第2款还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故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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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获得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7.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二、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义务
1.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义务;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
3.危险报告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51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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