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公司股东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全力追求最优业绩和利润最大化,为全体股东提供优厚的回报,特制定本办法,作为股东及企业日常经营的行为准则共同信守。
第一条、本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对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均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公司员工入股的资格条件: 1) 孝顺父母,家庭和睦者;
2) 在公司持续工作8年以上,并无不良记录;
3) 至少有一名本公司股东推荐,由其股东担保并出具任务表。考察期为一
年,期满并符合相关考察条件,按公司股东会决议作出的股份比例进行认购和分配。
第五条、股东的禁止性行为:
1) 不在集团公司中担任职务并从事实际工作;
2) 未履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章制度规定的对公司的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
3)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或侵占公司的财产。 4) 私自违反公司制度挪用公司资金归个人或其他无关人员使用。 5) 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6) 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7) 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本公司的商业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8) 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或贵重礼品归为己有。 9)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和不宜公开事实。
10) 与公司员工发生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严重影响公司的声誉。
11) 包庇下属严重违反公司制度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条、股权转让与继承:
1)股东在公司成立一年内不得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的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实缴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3)本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不当然取得股东资格,其他不同意继承人加入的股东应当以合适价格购买其拥有的股权,否则视为其继承人直接取得股东资格。
第七条、股东权利:
1)参加股东会并按股东协议约定行使表决权; 2)有选举和被选举董事、监事权;
3)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4)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5)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将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额及出 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上;
6)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7)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按照增资前各自实缴出 资比例认缴新增出资;
8)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9)按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10)公司终止,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第八条、股东义务:
1) 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 遵守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3) 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4)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认缴金额出资的,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5)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6)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7)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九条、股东会产生办法、职权: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1)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 审议批准股东会的报告; 5)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7) 审议批准公司的弥补亏损方案; 8) 审议批准公司的对外投资方案 9) 对公司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10)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1) 修改公司章程;
12)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3) 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14) 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股东会议事规则:
1)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股份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股东协议及本制
度约定行使职权;
2)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
按时召开,股东会每年召开两次,定于每年三月、九月各举行一次。
3)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
应当召开临时会议,临时股东会只对会议召开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4)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会依法召集,出席会议的人员必须包含三分之二以上
的股东,并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且未指定主持人时,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不能主持,且股东会来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该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享有最多表决权的股东主持; 5)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
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其他事项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6) 召开股东会议,股东会应当在会议召开15日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全
体股东,并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东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会议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本办法于2016年4月20日订立,即日起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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