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电大国际公法形考、机考分析、问答题

2023-10-17 来源:意榕旅游网
一、光华寮案

(1)日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后,日本的法院是否可以受理台湾当局代表中国的诉讼?为什么? 根据国际法的承认制度,承认新政府的法律效果是,承认了新政府就不能再承认被推翻了的旧政府。一般来说,未被承认的国家或政府在不承认国的法院没有起诉权的,这一原则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和确认。1972年日本是以条约的形式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从而使所承担的义务就更加明确。既然日本已经不再承认所谓的“中华民国”,那么台湾就不能以“中华民国”的名义在日本法院就光华寮提起诉讼。因此,日本法院爱理台湾当局以“中华民国”的名义提起诉讼,完全违反了国际法的承认制度。

(2)日本京都地方法院1977年最初判决是否符合国际法?为什么? 在光华寮案上,京都地方法院和大阪高等法院混淆了国际法上的国家继承和政府继承的两个不同的概念。国家继承是国际法主体发生变化情况下,新国家如何继承前国家的财产问题。但政府继承则不同。它是国家本身没有变,家的同一性没有变,只是代表这个国家的政府发生了更迭,新政府取代了旧政府,而不问其财产以什么形式出现(动产或不动产),也不管这些财产处于国内还是国外。国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所以,凡属于前政府的国家财产,完全由我国政府全部继承是符合国际法和国际实践的。现在,日本法院关于对光华寮案的判决理由之一,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实际上不完全继承旧中国政府在外国的财产”。不符合中日之间签订的条约精神,也违反国际法上的继承制度。因此,无论国际法上政府继承的理论,还是从对该寮的实际控制和管理情况看,光华寮都应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所有。无疑,日本京都地方法院于1977年9月16日对光华寮案的判决是正确的,而1982年大阪高等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 (3)1982年及其后日本各法院对光华寮案的判决或裁定是同符合国际法的吗?为什么?

1972年9月29日由中日两国政府领导人签署的联合声明中规定:“日本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1978年,中日两国政府签署的和平友好条约也进一步确认了上述原则。因此,这两个重要法律文件,它不仅规定了日本方面的承诺,也规定了中国方面的承诺。根据禁止反言原则,日本既然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从此日本取消对“中华民国”的承认,就不能违背其承诺和根据条约所负担的义务。

1982年及其后日本各级法院对光华寮的判决或裁定不符合国际法。

它违背了国际法有关政府承认和政府继承的基本规则,违背了日本政府应承担的相应国际义务,并且以司法判决的形式制造“一中一台”或“两个中国”,构成对中国内政的干涉,从而违背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二、湖广铁路债券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否在美国享有豁免权?为什么?

本案是中美两国建交后发生的一个涉及司法豁免权和国家债务继承的重要案件。国家及其财产享有司法豁免权是国际法的一项公认原则,它源于“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这一习惯规则,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这一原则,一国法院不得受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以外国国家财产为诉讼标的诉讼,除非得到后者同意。即一国在另一国法院应诉或败诉,也不能对它采取强制措施,尤其是不得强制执行判决。简言之,一国法院不得以外国国家作为诉讼的对象和强制执行对象。在本案中,中国是一个主权国家,与美国建立有正常外交关系,承认中国在美国享有司法豁免权是美国的法律义务。美国法院无视国际法和美国承担的义务,对一个主权国家行使管辖权,向中国外交部长发出传票,竟对一个主权国家作出缺席判决,这在国际法的历史上极为罕见的。主权豁免作为中国所固有的权利,除非自己放弃,任何国家或机关无权剥夺为一权利。 (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是否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为什么?

随着国家参与经济活动而出现了有限豁免原则,但它并没有形成一项习惯法规则。有限豁免原则以国家行为及其财产的性质来判定是否给予豁免的做法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很大的问题。美国转向有限豁免立场后颁布的《外国主权豁免法》只是一项国内法。该法规定国家的商业性行为不能享有主权豁免,那只是美国单方面的主张。在没有国际条约规定的情况下,一国通过其国内法单方面地剥夺它国的主权豁免是不适当的。而且,就如美国上诉法院所说,即使1976年法律有效,其效力也不能追溯到1911年的行为。因此,中国反对美国法院行使管辖权、拒收传票、拒绝出庭和拒绝判决的立场是合法的。对于国家债务的继承,“恶债不予继承”是一项公认的国际法规则。这个规则在英美的实践中早已得到承认。

(3)为什么说湖广铁路的债券是恶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否有义务继承?为什么?

湖广铁路债券是清政府为了修建一条便于镇压南方各省的革命运动的铁路而发行的,根本不是什么商业行为。该债券在英、法、德、美列强之间认购,是列强划分在华势力范围的历史证据。因此,这笔债务毫无疑问地是“恶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当然不予继承。

三、荷花号案

1

请分析,土耳其对法国船员德蒙上尉进行刑事诉讼是否违反国际法原则?为什么?

按照国际法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受船旗国的排他性的管辖,这个原则同样适用于船舶碰撞事件。但是,船旗的权利不能在其领土之外的行使,除非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有此类许可性规则。因此,如果在公海上的犯罪行为的效果及于一般悬挂他国旗帜的船舶,就必然适用在涉及到两个不同国家领土时适用的同样原则,因而,国际法没有规则禁止犯罪结果地国家对罪犯行使管辖权。在公海上的一件犯罪行为发生在另一外国船上,等于发生在该外国船的国籍的领土上。在本案中,犯罪者法国船员德蒙上尉虽然身在法国船上,但所造成的后果则发生在土耳其船上,这就等于发生在土耳其领土上,因此,土耳其对法国船员德蒙上尉行使刑事管辖权并不违反国际法。

的社会制度和对外政策有着本质的区别。但是双方同意,各国不论社会制度如何,都应按尊重各国领土主权和领土完整,不侵犯别国,不干涉别国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来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中美之间签署的公报中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对中美双方都具有法律拘束力。而美国国会关于“西藏问题”的修正案,严重违背了美国在中美的联合公报中承担的义务。西藏问题是中国的内政,对西藏问题以何种方式来解决也是由中国决定的内部事务,绝不允许任何外国的干涉。

五、北海大陆架案

1.什么是大陆架划界的自然延伸原则?

大陆架划界的自然延伸原则:《联合国海洋公约》中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其范围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起,到大陆边缘外界不到200海里,陆架宽度可扩展到200海里;如果到大陆边缘超过200海里,

四、美国参议院通过“西藏问题”修正案

请分析,美国参议院通过“西藏问题”修正案是否违反国际法?为什么?

美国参议院通过的所谓“西藏问题”修正案涉及国际法的问题有以下几点?

(一)所谓修正案是否违反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

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从国家主权原则引申出来的一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它是指一国不准以任何借口干涉他国的内外事务,不准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另一国际法的意志,社会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西藏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西藏人民中是华民族大家庭的成员之一。因此,有关西藏的任何问题都是中国内部事务。别国是无权干涉的。而美国国会的少数人围绕所谓“西藏问题”所时行的一系列活动,都是对中国内政的粗暴干涉。任何国家或者任何人企图把西藏从中国分裂出去,都是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坚决反对的,也是永远不会得逞的。事实上,一百多年来,帝国主义者,殖民主义都把他们的魔爪不断地伸向西藏,妄图把西藏从中国领土分裂出去,但是他们的阴谋始终未能得逞。 (二)所谓修正案侵犯了我国领土主权

领土主权是国家主权原则的重要内容和表现。西藏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当然处于中国主权管辖之下,这早已为世界各国所承认。现在,美国国会的所谓“西藏问题”修正案,妄图把西藏从我国领土分裂出去,这就是破坏和分裂领土完整,侵犯我国领土主权。

(三)所谓修正案违背了美国承认的国际义务

1972年2月28日中美在上海签署的联合公报中庄严宣布:“中美两国

则最多可扩展到350海里。 2.什么是大陆架划界的公平原则

大陆架划界的公平原则:大陆架划界一直是海洋法中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各国的国家行为以及国际法院的司法实践证明,公平原则是适用于大陆架划界的国际习惯法规则。在大陆架划界中适用公平原则,只考虑一切相关情况,才能得到公平的划界结界。 3.根据国际法院在本案中的判决,自然延伸原则与公平原则在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大陆架划界中是否能同时适用?

根据国际法院在本案中的判决,自然延伸原则与公平原则在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大陆架划界中能同时适用。但在具体适用时自然延伸原则应受到公平原则的调整和制约。

六、卓长仁劫机案

(1)韩国对中国被劫持地96号民航机、机组人员及其乘客所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海牙公约》的规定?

关于被劫持的航空器、机组人员和乘客的保护问题对于被非法劫持的航空器及其内的机组人员和乘客,依公约规定,航空器的降落地国应予保护。《海牙公约》第九条规定:“当第一条第一款的指的任何行为(指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任何其他胁迫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或任何此类未遂行为)已经或即将实施时,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恢复或维护合法机长对航空器的控制。”“前款所述情况下,航空器或其旅客或机组人员怕在的任何缔约国,应对乘客和机组人员尽快继续其旅行提供方便,并将航空器和所载货物不迟延地交还给合法的所有人。”韩国对我国被劫持的296号民航客机的机组成员和乘客提供方便,应日本乘客要求让他们返回了日本,协助中国乘客和机组人顺利返回中国。并将航空器

2

交还给中国。所以说,韩国是严格遵守了《海牙公约》的规定的。 (2)韩国描绘引渡卓长仁等罪犯是否违反国际法?为什么? 韩国当局对此案有管辖权,实际上,韩国是《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的缔约国,本案所劫持的飞机属中国所有,而迫降在韩国境内。根据《东京公约》,在航空器发生的犯罪及其他危及航空安全的行为,原则上由航空器登记国行使管辖权,这与船舶适用船旗国管辖权相似。缔约国应采取措施,对在本国的航空器内发生的犯罪行使管辖权,因此,对此案,中国当然具有管辖权。但是,航空器登记国优先行使管辖权并不排除其他国家根据其国内法行使管辖权。《东京公约》第四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航空器登记国以外的国家也可行使刑事管辖权:犯罪的影响及于该国领土;受害者具有该国国籍或在该国有永久居所;犯罪行为危害该国安全;犯罪行为违反该国有关航空器飞行或操纵规则;该国为遵守国际多边条约的义务,有必要行使管辖权。《东京公约》第条第三款还规定:本公约不排除根据本国法行使任何刑事管辖权。因此,根据上述规定,韩国无疑对此案具有管辖权。而根据《海牙公约》第四条第一款,下列国家具有管辖权:在其内发生罪行的航空器的登记国,犯罪嫌疑人至降落时仍在航空器内的航空器降落地国,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的承租人主要营业地国或永久居所地国,发现并逮捕罪犯的国家。该条第三款规定:本公约不排除根据本国法行使任何刑事管辖权。根据上述规定,除了航空器登记国中国对此案有管辖权外,航空器降落地一韩国、发现并逮捕罪犯的国家即韩国也有管辖权。因此,不管是根据《东京公约》,还是根据《海牙公约》,韩国法院的管辖权是肯定的。

(3)中国请求引渡卓长仁等根据是什么?

根据《东京公约》,在航空器内发生的犯罪及其他危及航空安全的行为,原则上由航空器登记国行使管辖权,这与船舶适用船旗管辖权相似。缔约国应该采取措施,对在本国的航空器内发生的犯罪行使管辖权,因此,对此案,中国当然具有管辖权。 (4)什么是“或引渡或起诉原则”?该原则有何意义?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是国际公法中普遍管辖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或引渡或起诉原则是指在其境内发现被请求引渡的犯罪人的国家,按照签订的有关第约或互惠原则,应当将该人引渡给请求国,如果不同意引渡,则应当按照本国法律对该人提起诉讼以便追究其刑事责任。该原则的确立,旨在通过国家间的刑事合作,使每个实施车际犯罪的人,不论逃到世界的哪个地方,都无法逃避应受的刑事制裁。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在国际刑法公约中的一般表述为:在其境内发现被指称的罪犯的缔约国,如不将此人引渡,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应毫无例外地并无不适当延迟地将案件提交其主管当局

经便起诉,该当局应按照本国法律以对待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通罪行案件的同样方式作出决定。在学术界,这一原则通常被表述为:在其境内发现被请求引渡的犯罪人的国家,按照其签订的有关条约或者互惠原则,应当将该人引渡给请求国,如果不同意引渡,则应当按照本国法律对该人提起诉讼以便追究其刑事责任。按照这一胡则,在其领土内发现被指称的国际犯罪分子的国家,应当将案犯引渡给有权管辖并提出引渡请求的国家;作为一种选择,如果在其领土内发现罪犯的国家不愿将罪犯引渡给请求国,那就应当按照普遍管辖原则,将其交给本国有权对其进行起诉的机关,按照本国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一原则,作为国际刑事合作中的义务性规定,对被请求国来说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即:在其境内发现犯罪人的国家,当他国对该犯罪人提出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国就必须在引渡与起诉之间作出选择,要么将该人引渡给请求国,要么对该人提起诉讼,二者必居其一。

七、英伊石油公司案

(1)国际法院认定这种特许权协定不构成国际法上第约的法律与事实依据是什么?

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依据国际法所缔结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国际协议。只有国家、国际组织等国际主体间订立的协议才是第约,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与国家间订立的协议,不论内容和形式如何,均不是条约而只是契约。虽然在签订这项协议前,两国政府间进行过谈判,但协议本身只能被认为是一国政府和外国法人之间的一项特许合同,英国政府并非契约的当事人,英国政府同伊朗政府无契约上的法律关系。伊朗政府既不能根据契约对英国提出任何权利要求,而吸能向该公司提了要求,也不对英国政府负担任何契约上的义务,而只对该公司负担义务。协议文件由伊朗政府与英伊石油公司双方签署,唯一的目的是规定伊朗政府同公司之间有关特许协议的关系,绝不是调整两国政府的关系。

根据第约公约,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签订的协议,非国际法主体间订立的协议不能构成条约,本案中,伊朗政府只是与英国的一个公司(英伊石油公司)签订的协议,而不是和英国政府签订的协议,故该特协定不能构成国际法上的条约。事实上,该特许协定不过是一国政府与一个外国法人之间的一个租让合同,英国政府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它不能构成英、伊两国政府的联系。

(2)一国政府与一外国公司的合作开采其自然资源的协定的法律性质是什么?这种协定应受何种法律调整?为什么?

一国政府与一外国公司签订的合作开采其自然资源的协定的法律性质是合同(租让合国)。因为本案中缔约双方是在平等地位上通过谈判及交换对价,根据国家缔约方立法确定其权利义务关系,并经国

3

家缔约方政府依法定程序审批成立的,因此本合同具有国内法上合同的性质,应属国内法调整。

(3)一国政府是否有权变更或庭除它与一外国公司签订的合作开采其自然资源的协定?该国政府是否对其为公共目的的单方废除这种协定行为承担国际责任?

既然是契约而非条约,那么就应以合同性质看待变更与废除,如属于单方违约,则依相应冲突规范处理。

对与一外国公司签订的合作开采其自然资源的协定,一国政府无权变更或废除。对其为公共目的的单方废除这种协定行为,该国政府应当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

根据国际法,国籍的取得是由国内法规定的,国家有权给予或取消某人该国国籍。而根据国籍行使外交保护才是国际法的问题。行使外交保护有三个先决条件:第一、一国国民在外国受到的损害是由该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所致;第二、请求国能证明受害者为其要国国民,即籍持续原则;第三、用尽当地救济。受害人必须持续具有本国国籍,并且与国其国籍之间应具有实际的或真正的联系。

九、“露斯坦尼亚号”案

1915年5月7日,英国库纳特轮船人司的一艘没有武装的商船“露斯坦尼亚号”,在离爱尔兰海岸12海里的地方被德国潜水艇用鱼雷击沉。船上乘客遇难者约1200人,其中有128人是中立国美国人。 问题:德国击沉“露斯坦尼亚号”在战争法上会引起哪些后果? (1)禁止攻击非武装商船,根据1930年在伦敦签订的《限制和裁减

八、诺特鲍姆案

(1)何为实际国籍原则?为什么国际法院否定了列支敦士登的国籍是诺特姆的实际国籍?

国际法院根据实际国籍联系原则否定了列支敦士登是诺特鲍姆的国籍。所谓实际国籍联系原则,就是指国籍必须是真实有效的国籍,即该国籍符合基于个人与国籍间有最密切的实际联系的事实,所谓最密切的实际联系的事实包括惯常居所地和利益中心地,家庭联系,参加公共生活,对子女的灌输,对特定国家流露出的依恋等等。在本案中诺特鲍姆具有两种国籍,即危国——出生取得,列国——归化取得。从诺特鲍姆的一生活动来看,他虽然取得了列国国籍,但他与列国的联系并不密切,而长期侨居在外从事商业活动,那么在实践中个人与他国国籍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为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本案来看,诺特鲍姆虽然取得列国国籍,但与列国并没有建立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体系,所以法院否定了列国为他的实际国籍。

(2)危地马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对诺特鲍姆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国际法?

危地马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对诺特鲍姆采取的措施其中大部分符合国际法,小部分不符合国际法。战争状态的出现导致战争法规的启用。危地马拉逮捕诺特鲍姆并把他拘留在美国,扣压他在危地马拉的财产作出取销其国籍行政决定,拒绝他回危地马拉的申请,拒绝撤消关于取消列支敦士登国籍的决定符合战争法中关于敌侨的规定。危地马拉没收诺特鲍姆的财产和商店违反国际法,根据国际规定,因为在战争时,交战国对其境内的侨民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对敌侨的财产可限制转移、冻结或征用,但不得没收。

危地马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对诺特鲍姆采取的措施符合国际法。

海军军备的国际条约》,“潜水艇在对商船的行动中,必需遵守水面军舰所应遵守的国际法规则:不得在预先安置旅客、船员和船舶文书于安全地方以前击沉商船或使其不能航行。”“露斯坦尼亚号”是一艘非武装商船,德国击沉该船是应承担战争战争法责任的。 (2)不得伤害中立国国民。根据传统的中立法,中立国的人或货物应受到保护,德国应该赔偿128名美国国民的损失。总之,德国滥用潜艇用鱼雷造成不分皂白的大量伤亡,是战争法所禁止的。

十、尼加拉瓜的军事与准军事活动案

在1983年底和1984年初,美国派人在尼加拉瓜的布拉夫等港口布雷,范围包括尼加拉瓜的内水和领海。这种布雷活动严重威胁了尼加拉瓜的航行安全,并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其中包括第三国人员、船舶等损失

问题:美国的做法是否符合国际法?为什么?

关于尼加拉瓜的军事与准军事活动案,美国对尼加拉瓜的行动违反了尊重国家领土主权原则,国家主权及于每个国家的内水领海。在他国内水或领海布雷,构成侵犯他国主权的行为。布雷妨碍了进出港口的权利,也阻碍了该国的海上交通和海上商业活动,因而构成侵犯国家主权原则的行为;美国在尼加拉瓜境内的行动违反了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构成对尼非法使用武力相威胁;美支持尼反政府武装是对尼内政的干涉,明显违反了不干涉原则;美国鼓励了尼反政府武装从事违反人道法原则的行为,美国在尼港口布雷造成第三国船舶及其人员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也构成了对人道法原则的违反;美国有义务立即停止并不再采取任何上述违背其国际义务的行为,并对违反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

十一、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案

案情

纽伦堡审判是由欧洲国际军事法庭进行的。该法庭是按照1945年《关

4

于控诉及惩处欧洲各轴心国家主要战犯协定》及附件《欧洲国际军法庭宪章》而设立的。它由苏、美、英、法四国各指派一名法官组成。截止1945年底,加入上述规定的国家除苏、美、英、法外,还有澳大利亚、比利时、捷克斯洛伐克、丹麦、埃赛俄比亚、希腊、海地、洪都拉斯、印度、卢森堡、新西兰、挪威、巴拿马、巴拉圭、波兰、乌拉圭、委内瑞拉和南斯拉夫。这些国家就是法庭的原告。并且这些国家各指派了一名检察官,组成侦察和起诉委员会。该委员会于1945年10月18日向法庭提起诉讼的被告有六个组织和22旬德国首要战犯。22名被告均被看控犯有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反人道罪。并参与制定和执行犯有这些罪的共同计划和阴谋。 判决

法庭依其宪章的规定确立了它对罪犯和罪行的管辖权。宪章第六条规定:“依本宪章第一条所称的协定,为审讯并惩罚欧洲轴心国家的首要战犯而设立的法庭对于为欧洲轴心国家的利益而犯有下列罪行之一者,不论其为个人或为组织的成员,均有审讯及惩罚之权;本法庭对于下列各行为,或其中任何一种行为,有管辖权。犯有此种行为者应负个人责任。”

法庭自1945年11月20日开始审讯,共举行了403次公审庭,讯问了94名证人并收到了143名证人的书面证言。法庭还指派了若干委员听取有关各个组织的证据。听取辩护方的101名证人的证言,收到其他证人提供的1809份誓证书。收到了为各政治领导人提出的38000份誓证书,为党卫军提出136230誓证书,为突击队提出的10000份誓证书,为保安勤务处提出的70000份誓证书,为参谋本部及国防军最高统帅部提出的3000人参誓证书,为秘密警察队提出的2000份誓证书。还听取了22名证人为各个组织提供的证言。法庭的审讯活动于1946年8月31日结束,于9月作出判决,并于9月30日至10月1日宣布了判决书。判决书宣布:

①纳粹党的领导团是犯罪组织。因为它是以元首为首的国社党正式组织,它首要目的和活动是帮助纳粹党取得和保持对德国的控制。为止而使吞并的地区同化于德国,对犹太人的迫害,奴隶性劳动计划的实施和对战俘的虐待等。依宪章规定这些行为均属犯罪的 ②秘密警队和保安勤务处是犯罪组织。因为它被用以迫害和消灭犹太人,在集中营实行残暴和杀人行为,管理在占领区实行不法行为,实行奴隶劳动计划,以及虐待和杀害战俘。宪章规定这种行为为犯罪行为

③党卫军是犯罪组织。因为它被用以迫害和消灭犹太人,在集中营里滥施暴行和杀害,在管理占领区中进行非法活动,实行奴隶性劳动计划,以及虐待和杀害战俘。宪章规定这种行为为犯罪行为 判决书中称:突击队、德国内阁、参谋本部和国防军最高统帅部不

是犯罪组织。判决书宣布了以下被告人的罪行和处罚:戈林、赫斯、里宾特洛普凯特尔、卡登勃伦纳等13人有罪并处以绞刑。冯克莱德尔有罪并处以无期徒刑。判决舒拉赫和斯比尔有罪和20年徒刑。判处牛赖特有罪处以15年徒刑。判处杜尼兹有罪并处10年徒刑。 因为一述被告人或在第二次大战中犯有宪章规定的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或犯有三种罪行之一二种罪行。 判决书宣布沙赫特、巴本和弗立茨无罪予以释放。 问答题:

1.什么是战犯?战争犯罪属于什么性质?战犯指在战争中从事违犯战争法规和惯例行为的实施者,主要包括领导者、组织者、教唆者、共谋者等。战争犯罪是破坏世界和平,危害人类安全的犯罪,属于国际性罪行。

2.为什么说纽伦堡军事法庭对德国战犯的审判发展了战争法? 因为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对德国战犯的审判实践是国际社会依据国际法对战争犯罪的各种行为进行审判和处罚的成功范例,其不仅创立了惩治战犯的各项原则,还表明建立国际法庭惩治战争犯罪是一种使国际得以遵守和执行的良好形式,为以后建立国际审判罪犯的机制积累了经验。

3.纽伦堡法庭审判德国战犯的根据是什么?1945年《关于控诉及惩处欧洲各轴心国家主要战犯协定》及其附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4.1946年联合国大会确定了哪7项原则?a国家主权平等原则b善意履行国际战争便不会有杀伤、破坏、虐待俘虏、残害平民等各种战争罪行,战争犯罪是危害全人类的最严重的国际罪行,确定其概念和性质,有利于惩治这类犯罪,追究犯罪者的责任,同时也使后人遵守国际法成为顺理成章之事。传统国际法中的战争犯罪,仅指交战国军队违反战争法规和惯例的行为,包括使用有毒或其他被禁止的武器,杀害或虐待战俘,攻击、掠劫和屠杀平民等行为。因为在传统国际法,国家有战争权,因此发动或从事战争的行为本身并不构成对国际法的违背或国际罪行。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废弃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的手段,特别是《联合国宪章》规定不得以与宪章不符的方式非法使用武力,从而任何非法从事战争或使用武力的行为都是违背国际法的,并可能涉嫌构成战争犯罪。这种发展扩大了战争犯罪的范畴。在纽伦堡原则的基础上,国际法对于战争犯罪进行追究的规则和原则不、又有一些新的发展,如确立于战争罪行和危害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战争罪犯不得予以庇护,各国应在引渡战争罪犯和危害人类罪犯的问题上进行合作等原则。 1.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的基本权利是国家固有的、不可缺少的,根本性的权利,是国家主权的直接体现。国家的基本权利

5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独立权。即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内外事物而不受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支配和干涉的权利。2平等权。是指国家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以平等身份和资格进行国际交往并承受国际的权利。3自卫权。即有以武力防卫外国对本国的武力攻击和协助他国防卫武力攻击的权利。包括单独自卫和集体自卫。4管辖权。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对特定的人、物、 事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他包括属地管辖,即有权对位于本国领土范围之内的一切不享有管辖豁免的人、物、和行为进行管辖;属人管辖,即有权对无论位于何处的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进行管辖;此外还可以对本国领土以外犯有危害本国安全、领土完整、政治独立和其他重大政治、经济利益的罪行和外国人进行管辖;还可以根据国际习惯规则或国际条约的规定,对在本国领域之外对本国人犯有某些罪行的外国人进行管辖;或对不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在本领域以外所犯的茉些国际罪行进行管辖。国家的基本义务是指每一个国家必须承担的根本性的义务;对这些义务的违反构成严重的国际不行为,应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

2.试述国家继承对国家财产的法律效果。这里的国家财产是指在国家继承日期依被继承国国内法的规定为该国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和利益。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在国家财产继承问题上,因国家继承的情况和有关财产的性质及其所处的位置不同而适用不同的原则;(1)在国家部分领土转移的情况下,国家财产继承应由双方协议解决如无协议则按“不动产随领土转移原则”处理;与被继承国有关的动产适用“领土实际生存原则”;(2)在附属领土独立的情况下,除适用(1)中所涉及的原则外,还适用公平原则,即要按照附属国对被继承国财产所作的实际贡献的比例转属继承国;(3)在国有合并情况下被继承国的国家财产全部转属继承国;(4)在国家分离或解体情况下,除另有协议外,应按照(3)中的原则处理;(5)在国家解体时,位于被继承国领土以外的被继承国的国家不分理处产应转属其中一个继承国,但该继承国须对其他继承国做出公平的补偿。

3.试述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有:(1)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源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2)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专属的管辖权:1对专属经济区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有专属的管辖权;2对专属经济区内的海洋科学研究有专属的管辖权,在该区域内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应经沿海国的同意;3对专属经济区内的海洋环境保护和促使具有

专属的管辖权;(3)《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如航行和飞跃、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拿捕海盗、临检和紧追权等;(4)为行使上述权利、沿海国有权采取相应的立法措施,有执行法律和规章的权利,包括:1行使其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在专属经济区的生物资源的主权利时,可采取为确保其法律、法规得以遵守所必要的措施,登临、检查、逮捕和进行司法程序;2对被捕的船只及其船员,在其提出适当的保证书或其他担保后,应迅速予以释放; 3对违反专属经济区渔业法律和规章的处罚,如有关国家无相反协议,不得包括监禁和其他方式的体罚;4在逮捕或扣留外国船只的情况下,沿海国应通过适当途径将其所采取的行动和措施迅速通知船旗国。(5)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行使上述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适当顾及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并应以符合公约规定的方式行事。 4.试述大陆架的法律地位。

依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大陆架的宽度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超过连接2500公尺深度各点的等深线100海里。大陆架属于沿海国管辖范围之内的海底区域,但它不属于国家领土。依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1)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且这种权利是专属的;(2)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3)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上覆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4)沿海国对大陆架权利的行使绝对不得对航行和本公约规定的其他国家的权利和自由有所侵害,或造成不当的干扰;(5)所有国家在大陆架上都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

5.试述保护人权的国际监督机制。通过国际机制促进、监督并保证各家履行其承担的国际人权义务是人权取得以普遍尊重和实现的重要保障之一。这些机制大致可分以下三类:(1)报告机制——是有关国际组织和主要国际人权公约广泛采用的一种国际监督机制。他要求参加国际人权公约的缔约国应按公约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设立的在关机构提交报告,说明本国在遵守公约确定的人权义务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取得的进展和面临的问题,该机构有权对次类报告进行审议,并就报告的内容发表没有法律拘束力的一般性意见。(2)国家间的控诉机制——是国际人权公约的缔约国通过有关际机构监督其他缔约国履行条约义务的重要机制,他又分以下两类:1斡旋与调解机制;2仲裁和卂法解决机制。(3)个人来文机制——是有关个人通过国际机构维护自身权利、促进国家(特别是本国)履行国际人权义务的重要机制。另外,关于人权的一些国际条约还规定有其他促使、监督或保证有关国家履行人权义务的措施和机制。 6.试述使馆的外交特权与豁免(1)使馆馆舍不得侵犯1接受国官员

6

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2接受国对使馆馆舍负有特殊的保护责任,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入和侵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安宁或有损使馆尊严的情事;3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它财产与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2)使馆的档案和文件不得侵犯(3)使馆有通讯自由1接受国应允许为一切公务目的的自由通讯并给予保护;2使馆为了通讯的需要可采取一切适当方法;3使馆的来往公文不得侵犯;4接受国对外交邮袋不得予以开拆与扣留,应提供便利保障迅速传递;5外交信使在执行职务时应受到接受国的保护;6外交邮袋可托交预定在准许入境地点降落的商业飞机机长转递。(4)使馆免纳关税;(5)使馆人员有行动和旅行的自由;(6)使用国旗和国徽。

7.试述外交代表的特权现豁免。(1)人身不可侵犯,外交代表不受任何方式的逮捕和监禁;(2)寓所、财产和文书信件不可侵犯;1外交代表的私人寓所如使馆馆舍享有同样的不可侵犯权及保护;2接受国不得侵犯外交代表的文书、信件以及财产(3)管辖的豁免 1刑事管辖豁免,外交代表触犯了接受国的刑律,接受国的司法机关不得对其进行审判和处罚;2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外交代表卷入民事纠纷,接受国的法院不得对其实行审判和处罚;(4)免税免检,外交代表免除一切对人对物课征的区域的或他方的捐税;(5)其他特权和豁免

8.试述联合国安理会的主要职权。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安理会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负有主要责任。只有安理会有权作出全体会员国都有义务接受并执行的决定。其职权有:(1)在和平解决会员国之间的争端方面,安理会对于任何争端或可能引起国际摩擦或争端的任何情势可以进行调查,以断定其继续存在是否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2)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制止侵略方面,安理会应断定任何对和平的威胁,和平的破坏和侵略行为是否存在,可以促请当事国遵行安理会认为必要或适当的临时措施。(3)安理会除上述职权外,还负责拟定军备管制方案;在战略性地区行使联合国的托管职能;建议或决定应采取的措施以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选举国际法院法官;向大会推荐新会员国和联合国秘书长;向大会建议中止会员国的权利或开除会员国等。

9.试述国际法院的职权。国际法院的职权包括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1)诉讼管辖权。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包括以下三娄国家: 1联合国会员国。联合国的会员国同时也《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 2非联合国的会员国的《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3其他国家,预先向国际法院交存声明,表明承认国际法院管辖权,保证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的国家。国际法院受理的案件有:1各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2《联合国宪章》或者他现行条约及协定中所特定的一切案件;

3根据《国际法院规约》提交的案件。(2)咨询管辖权。联合国大会、安理会可就任何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发表咨询意见,经联合国大会授权的联合国机关及其专门机构只有权请求国际法院就其职权范围内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任何联合国会员国无权请求,亦不得阻止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11.试述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的主要职权。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简称经社理事会,是在联合国大会权力之下,协调联合国及各专门机构的经济和社会的工作的机构,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其职权有:(1)作成或发动关于国际间经济、社会、文化、卫生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研究和报告,并得向大会、联合国会员国及有关专门机构提出关于此种事项的建议;(2)为增进全人类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和遵守提出决议;(3)得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拟定订公约草案,提交大会;(4)得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召开国际会议;(5)与政府间专门机构订立协定,确定这些机构与联合国的关系,并通过磋商和提出建议,协调各专门机构的活动;(6)采取适当办法,与同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有关非政府组织磋商。

12试述条约终止的原因条约的终止是指一个有效条约由于法定原因而失去效力或暂不旅行。条约的终止有:(1)根据条约的规定;(2)条约当事方共同同意;(3)单方解约和退约;(4)条约履行完毕;(5)条约被代替;(6)条约履行不可能;(7)条约主体丧失国际人格;(8)断绝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9)发生战争;(10)一方违约;(11)情势变迁,是指缔结条约以后;(12)一般新国际法强行原则产生

13论述国际争端的司法解决方式。司法解决的方法是争端当事国自愿将争端交付国际司法机关进行判决以解决争端的方法。目前解决国家之间各种法律性争端的法院是联合国国际法院。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有两类:诉讼管辖和咨询管辖。诉讼管辖是法院对国家诉讼的案件的管辖。诉讼管辖有三种形式:(1)国家可以在它们之间发生争端之后达成协议,将争端提交法院审判。此称自愿管辖。(2)国家在它们之间的现行条约或协定中规定,遇于条约的解释及其他特定事项发生争议交由法院审判。法院对这样案件的管辖称协定管辖。(3)任择强制管辖,即法院对事先声明接受法院规约第36条2款并承担同样义务的国家间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的咨询管辖是法院对联合国大会、安理会请求其对有关法律问题发表的权威意见和对经大会授权的联合国其他机关和专门机构就其职权范围内的法律问题请求法院发表的权威意见。法院判案适用国际法,国际法包括条约国际法、习惯国际法和一般法律原则及确定国际法原则的各种辅助资料。

14论述公海上的管辖权()公海上的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公海上的船

7

舶及其人员和发生的事件的管辖权。这种的管辖权有两种情形: 一种是船旗国(船的国籍国)对本国船舶在公海上的航行事项和内部纪律事项,发生在公海上的碰撞事件有专属管辖权。另一种情形是各国对发生在公海上的海盗行为、贩运奴隶、非法广播及贩运毒品等行为都具有的管辖权。这种管辖权的行使一般由军舰或其他执行政府公务的船舶行使。也可由军用飞机或执行政府公务的飞机行使。(2)登临权和紧追权,登临权是指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依据衣为外国船舶(享有完全外交豁免权的除外)有从事海盗行为、奴隶贩运、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没有国籍或虽然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国一国籍的嫌疑时,可命令该船舶停舶派人登临和检查的权利。紧追权是指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其国家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进行追逐,继续进行到公海将其拿捕和交付审判的权利。 15.领海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一)领海: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成为领海。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12海里。(二)领海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属国家领土组成部分,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国家对领海及其资源具有所有权并对其中的人、物和事具有管辖权。这种所有权和管辖权具体表现以下权利:(1)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权;(2)沿海航运权;(3)领空权;(4)立法和管辖权。领海与陆地领土和内水不同,外国船舶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8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