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有关隐性采访在国内的研究现状
作者:董琳
来源:《活力》2014年第07期
[关键词]隐性采访;浮躁心理和功利思想;诚信危机;社会伦理
不论在国内还是国外,隐性采访早已不是新鲜事,但国内外在对隐性采访研究的问题上有着明显的差异。在西方发达国家,随着新闻学的发展和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自律制度的完善,在新闻采访中隐性采访应用得越来越少,新闻学、法学、社会学和伦理道德学等领域的学者慢慢减少或淡化了对隐性采访的研究,同时,隐性采访在其社会发展进程中自觉或不自觉地退出研究焦点范围。
在中国,隐性采访兴盛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它在舆论监督和媒介竞争中发挥了许多积极的作用,并在一定时期内呈现进一步发展、兴盛的趋势。不过近年来,迫于由隐性采访引发的纠纷,甚至于被判决赔偿精神损害的案例不断增多,越来越多的学者呼吁出台《新闻法》,为隐性采访提供法律依据。
目前,国内对于本问题研究多存在两方面观点。一方面观点认为,隐性采访引发道德沦陷,应该予以严格限制。其具体表现为: 一、浮躁心理和功利思想蔓延
记者动辄暗访偷拍,甚至“自导自演”来获取新闻,其实是新闻工作者浮躁心理和功利思想的一种体现。在隐性采访中,记者只要“隐身”便可获得公开采访需花好几倍时间、财力、物力所得的信息。因此记者对此乐此不疲、甚至趋之若鹜,把隐性采访作为新闻竞争中克敌制胜的法宝。这直接导致记者变得浮躁,没有“耐心”与被访者打“持久战”,助长了记者“短、平、快”的功利主义思想的蔓延。应当说,记者在公开采访中确实会遇到一定的“拦路虎”,但这并不能成为记者频繁使用隐性采访的理由。只关注眼前利益的媒体虽然能够获得短期的客观的经济利益,但从长远来看是一种短视行为,社会效益才应该成为媒体最终的追求。 二、诚信危机
马克思曾说:“要求的手段既是不正当的,目的也就不是正当的。”我们不能只重结果而不问手段,为了舆论监督,为了批评、揭露违法犯罪行为,而不惜以违法对违法。这是一种极其危险的倾向。正是由于隐性采访的手段不正当,许多中外新闻媒体对此持否定态度。瓦莱丽·海曼曾说:“如果说真话是我们新闻工作者所坚持的价值观之一,那么我们在决定为了真相而进行欺骗之前必须经过认真仔细的考虑。”毕竟,诚信的价值远远大于欺骗,一旦谎言比诚信具有更大的生存优势,原本纯朴的社会价值观将被颠覆,底线崩溃的后果必然是灾难性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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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缺失。事实上我们也发现,隐性采访在揭露一个个丑恶现象的同时,确实常常伴着由记者导演的一幕幕“隐瞒欺骗、无视诚信”的闹剧。 三、“偷窥文化”膨胀
隐性采访常常在被访者不知情的条件下采用偷拍偷录等手段进行,本质上属于一种大众传媒的“窥视”现象。它把种种社会罪恶的“原生态”呈现在观众面前,恰恰迎合了人们的那种偷窥欲望,并滋长了人们偷窥他人的心理期待。如今,隐性采访频繁用于隐秘角落,使得这种偷窥似乎已成为一种文化的“癖好”,这种现象不断蔓延到中外传媒人的生存行为及受众的“兴趣爱好”之中。
四、违背社会伦理
记者的职责就是搜集社会上发生的重案、要案等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事件,往往冲在事件发生地的第一线,面临许多危难时刻。在此关头,记者究竟是履行其记录新闻事件的职责以便在第一时间获取第一手资料,还是放下手中的摄像机去挽救遇难者?这是摆在记者面前的两难问题。有人认为,如果记者变得“过于道德”,就无法写出深刻、泼辣的新闻作品。他们会由于十分害怕伤害他人的感情或做错事,而不再锲而不舍地探寻真相。不管记者多么激动(如在体育比赛中看到本国选手夺取金牌)或多么愤慨(如受到民族歧视),都有责任把正在发生的事实告诉受众,不能因为自己的情感宣泄“图一时之快”而漠视受众对事实的需求,漠视记者的天职。
另一方面的观点认为隐性采访作为采访权的派生,是能够找到法律依据的。 (1)新闻自由权
新闻自由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是民主政治的产物,公民作为新闻自由的权利主体,而新闻机构和新闻工作者是新闻自由权利的具体实施者,新闻媒体就成了公民行使言论出版自由的重要途径。新闻工作者的采访权作为新闻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受法律保护的,这就保障了记者对新闻事件有采访、报道、批评的权利,有选择最可能挖掘到新闻事件真相的权利,这种权利实际上是公民言论自由权的延伸,隐性采访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在于实现公民的言论、出版等权利,因此,隐性采访作为一种权利和采访方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理应受到保护。 (2)公民知情权
所谓公民知情权,是指公民对于国家重要决策、政府重要事务以及与公民权利和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件,有了解和知悉的自由和权利。知情权是个人生存权与发展权的一部分,它不仅仅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民主政治制度的基石,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保护自身利益的前提。公民可以通过各种途径了解和获悉有关的信息,而新闻媒体无疑是现代社会公民了解和获取信息最经常最便利的途径。因此,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记者为满足公民知情权的需要有采访报道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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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舆论监督权
现在,人们在普遍认为新闻自由权、公民知情权是进行隐性采访的法律依据的同时,还有一种提法,很多人认为舆论监督权也是新闻媒体进行隐性采访的法律依据之一。因为,舆论监督权是指通过新闻媒介,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公众事务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活动,用舆论的力量对偏离和违背社会正常运行规则的行为依法实施的新闻批评,促使他们沿着法制和社会生活准则的轨道运作的一种社会行为。舆论监督作为新闻媒体的社会职能之一,其实质是人民的监督,是人民群众通过新闻媒介对社会所进行的监督。因此,为了保证人民群众舆论监督权的实现,理应保护记者在采访中使用的隐性采访这一采访方式。□ (编辑/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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