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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的舞弊形式探析

2020-08-03 来源:意榕旅游网


“固定资产”的舞弊形式探析

摘要:随着我国会计国际趋同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经济活动的日益复杂,固定资产的会计舞弊形式逐渐多样化,复杂化和隐蔽化。文章结合自己的实务工作经历,就固定资产的几种常见舞弊形式进行探讨,希望能对企业固定资产的监督管理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舞弊 固定资产舞弊形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定义,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固定资产是制造类企业中最重要最基本的资产,是企业产品生产的前提和基础。我国做为世界的制造业中心,第二产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是我国经济增长,公民就业和社会发展的力量之源。因此,在企业日常管理工作中强化固定资产管理已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议题。下面,我们就固定资产的几种常见舞弊形式进行探讨,希望能对企业固定资产的监督管理有积极意义。 一、固定资产确认的舞弊

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没有合法的确认依据,没有及时地进行账务处理。有些企业在增加固定资产时没有取得合法的会计凭证,甚至对会计原始凭证也没有进行完整、妥善的保理,出现诸如遗漏、遗失等问题。会计信息的及时性原则要求我们要根据企业业务发生情况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但现实中有些企业出于各种目的往往难以做到及时入账,从而影响了会计信息的及时性。

对不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或应当报废处理的固定资产依然确认为固定资产,将只有使用权的固定资产作为有所有权的固定资产进行确认。会计实务工作中,部分企业缺乏健全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没有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及时确定和终止固定资产的核算,从而误导了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应会同相关部门及时进行处理,不能长期挂账。固定资产的所有权是企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固定资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的权力。固定资产的使用权是按照企业固定资产的用途和性能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 二、固定资产计价的舞弊

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其初始成本进行计价。固定资产的初始成本,是指企业购建某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必要的支出。这些支出包括直接发生的价款、运杂费、包装费和安装成本等,也包括间接发生的,如应承担的借款利息、外币借款折算差额以及应分摊的其他简介费用。对于特殊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确定其初始入账成本时还应考虑弃置费用。固定资产计价的舞弊主要有下形式:

将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初始成本的支出计入初始价格。固定资产应按其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入账的价值,取得时的成本包括买价、进口关税、运输和保险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须的支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还应当包括企业为取得固定资产而交纳的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等相关

税费。然而有些企业将下述各项不能构成成本的要素也同时计入成本:(1)固定资产价值掺入其他费用。有的企业为差旅人员变相报销或虚增利润,将不属于构成固定资产价值的费用支出,如差旅费、请客送礼费、财务费用等也计入固定资产价值。(2)转移工程借款利息,调节当年损益。企业为了调节当年利润,将应计入在建固定资产造价的费用,如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工程借款利息计入 “财务费用”账户。(3)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购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因而不能计入固定资产成本。(4)虚开发票或使用不符合准则规定的凭证,虚构固定资产价格。实务中企业为达到虚增资产,多提折旧,少交所得税等目的,往往会通过虚开发票,开白条等形式虚构固定资产入账价值。 三、转让、出售和出租固定资产的舞弊

1、对于转让、出售固定资产的舞弊。其一,固定资产的出售转让不符合法律规定。一般来说,企业在不需要某项固定资产时,或者出售比继续使用在经济上更为合算时,才能出售其所拥有的固定资产。而有些企业则在不正常情况下将其出售.如主管或经办人为谋取个人私利擅自出售转让企业正在使用的固定资产。其二,固定资产的价款收回不及时,账务处理不正确。出售固定资产的账款收回后应及时入账,并按规定计入营业外收入。而有些企业则把已收回的销售款项长期挂在应收账户上不予入账,或违反规定将收入冲减成本费用,或把收到的款项不计入营业外收入而贷记其他应付款账户,形成账外小金库甚至被个人侵吞。

2、对于固定资产出租的舞弊。实际工作中,由于企业生产的周期性和市场的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往往会出现固定资产的暂时闲置。为发挥出闲置固定资产的价值,我们可以将该部分固定资产向外出租,以赚取租金收入。但是,实务中出现了不少企业借固定资产出租进行会计舞弊的不良现象。主要有两种形式:其一,假借固定资产出租名义虚增企业利润。出于粉饰企业会计报表的需要,企业管理者往往会串通子公司或第三方企业,假借固定资产出租的名义来达到为企业增加利润的目的。其二,多计或少计或不计固定资产出租所得。实务中企业出于各种考虑,在固定资产出租时会出现多计、少计或不计固定资产出租所得的现象。多计固定资产出租所得可以修饰企业财务报表,虚增利润;少计或不计固定资产出租所得,可以不用上缴相关的税费,达到逃税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李国有.审计测试[m].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6:p141-158

[2] 陈国欣.财务报告舞弊识别的实证研究[j]. 审计研究,2007(3):p88-93

[3] 陈力生.现代审计基础与实务[m].立信会计出版社,2005:p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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