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车辆安全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进一步加强工地的车辆管理,确保工地用车安全,更好地为工程建设服务,依据公司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工程建设时期车辆管理工作。 二、工地车辆管理的责任及职责
1、综合办负责公司派来项目部,为项目建设服务车辆管理。 2、贯彻执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3、对驾驶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监督、考核、检查等管理职能。 4、落实安全责任制,制定工地车辆安全目标管理的实施办法。 5、定期研究、分析工地车辆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车辆安全管理和提高车辆使用率的措施。
6、综合办负责工地驾驶员的考核管理工作。
7、综合办参与工地车辆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对事故及事故责任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8、综合办负责向公司汇总车辆管理及安全情况。 三、管理内容
1、工地车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方可行驶。
2、工地车辆安全监督检查包括:车辆在行驶前、行驶中、行驶后对安全装置的全方位动态监控。定期检查车辆状况,完善检查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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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车辆检查、保养、维修制度,发现危及安全的问题,必须及时处理,严禁车辆“带病”行驶。
3、工地车辆除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进行年检、年审外,还应结合工地施工现场的特点,定期进行车辆安全大检查。
4、工地车辆应随车配灭火设备。定期检查、补充、更换灭火设备,使其保持在可用状态。
5、建立完善车辆使用规定,杜绝私自出车。
6、工地车辆须建立用车、耗油、维护检修记录,以便对车辆的技术状况和使用情况进行综合性考查备案。
7、各地车辆不使用时必须停放在安全地带,禁止停放在载易燃品、危险品附近。
8、工地车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9、工地车辆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遵守交通规则,维护交通秩序,谨慎驾驶,安全行车。
10、工地车辆驾驶人员严禁酒后驾车,无证驾车,疲劳驾车,抢超抢会,超速行驶。严禁因私派、出车。驾驶员出车必须系好安全带。
11、交通事故的统计按照国务院、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和具体标准,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四类。
12、交通事故的报告按公司《事故汇报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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