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真题试卷 (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不定项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 甲公司在城市公园旁开发预售期房,乙、丙等近百人一次性支付了购房款,总额近8000万元。但甲公司迟迟未开工,按期交房无望。乙、丙等购房人多次集体去甲公司交涉无果,险些引发群体性事件。面对疯涨房价,乙、丙等购房人为另行购房,无奈与甲公司签订《退款协议书》,承诺放弃数额巨大利息、违约金的支付要求,领回原购房款。经咨询,乙、丙等购房人起诉甲公司。下列哪一说法准确体现了公平正义的有关要求?
A.《退款协议书》虽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为兼顾情理,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的要求变更该协议,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B.《退款协议书》是甲公司胁迫乙、丙等人订立的,为确保合法合理,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的要求宣告该协议无效,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C.《退款协议书》的订立显失公平,为保护购房人的利益,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的要求撤销该协议,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D.《退款协议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确保利益均衡,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的要求撤销该协议,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正确答案:C
解析:解答本题的关键在于要掌握胁迫、显失公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民事行为的区别以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关于公平正义的要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关于公平正义的要求,主要包括情理兼顾、合法合理、利益均衡和维护合法利益。但是,在适用民法规则处理民事纠纷时,仍应坚持“避免向一般条款逃避”的原则,即在有具体法条依据时,法官断案应以该法条为裁判案件之基准,而不应简单地直接以理念、原则、原理为依据裁处民事案件。由此,A选项不当选。 《民通意见》第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本题中甲公司的行为不构成胁迫。再有,即使甲公司行为构成胁迫,依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可见,在以胁迫手段订立合同,该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则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并非无效。故B项不当选。 《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民通意见》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显失公平的客观要件,是指当事人在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利益失衡。显失公平的主观要件,是指一方具有利用其优势或者利用对方轻率、无经验等而与对方订立显失公平的合同的故意。本题中,甲公司与购房人签订的《退款协议书》属于显失公平,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的要
求撤销该协议,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故C项当选。有考生认为,依据《合同法》第54条第2款,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故C选项表述错误,其实不然,C选项的说法是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的要求”撤销该协议,而非法院应当撤销该协议。又,利息及违约金并非来自于《退款协议书》,而是来自于购房合同。《退款协议书》撤销之后,购房人可以依据购房合同向甲公司主张利息及违约金。考生应该仔细阅读题干,尽量避免因曲解题意而造成错误。 《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利益内容”和“受益对象”具有不确定性,它是不确定多数人的利益。不能将购房人的利益直接等同于社会公共利益。即使认为《退款协议书》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该协议亦非可撤销,而是无效。故D项不当选。
2. 乙因病需要换肾,其兄甲的肾脏刚好配型成功,甲乙父母和甲均同意由甲捐肾。因甲是精神病人,医院拒绝办理。后甲意外死亡,甲乙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决定将其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有效
B.甲生前,其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有效 C.甲死后,其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有效 D.甲死后,其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无效
正确答案:D 解析:《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1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本题中,甲是精神病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甲的父母是甲的监护人。《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因此,甲作为精神病人,没有独立做出意思表示的能力,无法有效表达对其身体器官进行处分的意思。因此,A选项错误,不当选。 《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在处分被监护人财产时,必须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实施,否则该处分行为无效。举轻以明重,则监护人在处分被监护人身体器官时,更须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实施,譬如甲的器官坏死,需要监护人签字决定交由医院摘除进行救治,在此情形下,甲的父母有权签字处分。本案中,甲的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并非为了甲的利益而实施。故甲生前,其父母决定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无效。因此,B选项错误,不当选。 对于本题,考生提出异议较多的是针对C选项和D选项。依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8条,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
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有的考生认为,依据该条规定,在公民死后,其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但是,《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8条第2款的“公民”,按照体系解释,必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这里的公民不包括精神病人。精神病人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应特别注意其利益维护,避免发生道德风险,故监护人无权在精神病人死后决定将其器官予以捐献。故C选项不当选,D选项当选。
3. 王某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甲公司名义向乙公司发出书面要约,愿以10万元价格出售甲公司的一块清代翡翠。王某在函件发出后2小时意外死亡,乙公司回函表示愿意以该价格购买。甲公司新任法定代表人以王某死亡,且未经董事会同意为由拒绝。关于该要约,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无效 B.效力待定 C.可撤销 D.有效
正确答案:D
解析:意思表示一旦成立,表意人须受其约束,非依法律,不得擅自撤回或者变更。意思表示成立后,将要影响表意人、相对人或第三人的利益。《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王某以甲公司名义向乙公司发出书面要约已经到达乙公司,并经乙公司回函予以承诺。甲、乙公司买卖合同已经成立,甲公司不得撤销要约。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在函件发出后2小时意外死亡,并不影响此前所发出要约的效力。又,根据《公司法》第47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可见,处置公司资产,并非经由董事会决定。退一步,即使公司章程规定处置公司资产需要经由董事会决定,该规定不具有对外效力。《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综合以上理由,王某作为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甲公司名义向乙公司发出的书面要约有效。故D选项当选,ABC选项不当选。
4. 甲委托乙销售一批首饰并交付,乙经甲同意转委托给丙。丙以其名义与
丁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将这批首饰以高于市场价10%的价格卖给丁,并赠其一批箱包。丙因此与戊签订箱包买卖合同。丙依约向丁交付首饰,但因戊不能向丙交付箱包,导致丙无法向丁交付箱包。丁拒绝向丙支付首饰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乙的转委托行为无效
B.丙与丁签订的买卖合同直接约束甲和丁 C.丙应向甲披露丁,甲可以行使丙对丁的权利 D.丙应向丁披露戊,丁可以行使丙对戊的权利
正确答案:C 解析:《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日寸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乙在将事务转委托给丙之后,通知了甲首饰店。甲首饰店的回函内容表明对乙的转委托行为予以追认。故乙的转委托行为有效。故A选项错误。 如前述分析,乙的转委托行为有效,则丙是甲的代理人,而非乙的代理人。《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本案中,丙是以自己的名义而非以甲的名义与丁签订买卖合同,另依题干信息不能推断出丁在订立合同时知道丙的被代理人是甲。因此,丙与丁签订的买卖合同不能直接约束甲和丁。故B选项错误。 《合同法》第403条第1款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丙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丁签订买卖合同,后因丁拒绝履行支付首饰款义务,则丙应向甲披露丁,甲可以行使丙对丁的权利。故C选项正确。 丙与戊签订箱包合同,丙与戊是当事人,戊不向丙交付箱包,只能由丙向戊主张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2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可见,基
于合同的相对性,丁不得向戊主张权利。故D选项错误。
5. 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欠乙10万元到期未还,乙要求甲先清偿8万元。乙的行为,仅导致8万元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B.甲和乙对丙因共同侵权而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计10万元,丙要求甲承担8万元。丙的行为,导致甲和乙对丙负担的连带债务诉讼时效均中断
C.乙欠甲8万元,丙欠乙10万元,甲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甲的行为,不会导致丙对乙的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D.乙欠甲10万元,甲将该债权转让给丙。自甲与丙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之日起,乙的10万元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正确答案:B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诉讼时效规定》)第11条规定,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A选项中,乙公司的行为能够导致甲公司10万元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从题干信息不能推断出乙公司放弃了2万元债权,相反,乙公司是要求甲公司“先”清偿8万元,意味着乙公司没有放弃2万元债权。因此,A选项错误。 《诉讼时效规定》第17条第2款规定,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B选项中,丙要求连带债务人甲承担责任,这一事由会导致甲和乙对丙负担的连带债务诉讼时效均中断。故B选项正确。 《诉讼时效规定》第18条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C选项中,甲公司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则甲公司的行为,会导致丙公司对乙公司的债务诉讼时效中断。C选项表述错误。 《诉讼时效规定》第19条第1款规定,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因此,D选项中,应自甲公司将债权转让通知送达债务人,应该是自通知到达债务人乙公司之日起而非债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乙公司的10万元债务诉讼时效才中断。D选项表述错误。
6. 周某从迅达汽车贸易公司购买了1辆车,约定周某试用10天,试用期满后3天内办理登记过户手续。试用期间,周某违反交通规则将李某撞成重伤。现周某困难,无力赔偿。关于李某受到的损害,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因在试用期间该车未交付,李某有权请求迅达公司赔偿
B.因该汽车未过户,不知该汽车已经出卖,李某有权请求迅达公司赔偿 C.李某有权请求周某赔偿,因周某是该汽车的使用人
D.李某有权请求周某和迅达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周某和迅达公司是共同侵权人
正确答案:C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试用买卖是买卖的一种特殊方式,以试用买卖方式进行机动车交易过程中发生的机动车侵权行为,同样应该适用《侵权责任法》第50条的规定,因此,C选项正确。 侵权责任承担应由侵权行为人承担,题干信息表明周某违反交通规则,因此造成的危害后果和迅达公司没有关系,故迅达公司不需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交付后但尚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因该机动车侵权遭受损害的人,有权要求买方即周某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权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故ACD三项错误。
7. 同升公司以一套价值100万元的设备作为抵押,向甲借款10万元,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同升公司又向乙借款80万元,以该套设备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升公司欠丙货款20万元,将该套设备出质给丙。丙不小心损坏了该套设备送丁修理,因欠丁5万元修理费,该套设备被丁留置。关于甲、
乙、丙、丁对该套设备享有的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下列哪一排列是正确的?
A.甲乙丙丁 B.乙丙丁甲 C.丙丁甲乙 D.丁乙丙甲
正确答案:D
解析:首先,依据《物权法》第239条,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本案中,甲对设备享有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乙对设备享有的抵押权进行了登记,丙对该套设备享有质权,而丁对该套设备享有留置权。故丁应该是第一顺序,分析到这里,本题就可以选择出正确答案,即D选项。 其次,乙的抵押权经过登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79条第1款,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故乙优先于丙。同时,《物权法》第199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故乙也优先于甲。可见,乙是第二顺序。 最后,依据《物权法》第180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以及第188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见,甲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的质权人丙。故丙是第三顺序。最后,
甲是第四顺序。综上,本题正确答案是D选项。其他选项皆错误。
8. 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称为物权请求权。关于物权请求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是独立于物权的一种行为请求权 B.可以适用债权的有关规定 C.不能与物权分离而单独存在 D.须依诉讼的方式进行
正确答案:D
解析:物权请求权是一种请求权,所谓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物权请求权是物权人请求特定的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属于行为请求权。它不以对物权标的物的支配为内容,故不是物权的本体,而是独立于物权的一种请求权。因此,A选项表述正确,不当选。 作为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与债权有类似的性质,因而在不与物权请求权性质相抵触的范围内,可以适用债权的有关规定,如过失相抵、给付迟延、债的履行及转让等。故B选项表述正确,不当选。 物权请求权附属于物权,派生于物权,其命运与物权相同,即其发生、移转与消灭均从属于物权,不能与物权分离而单独存在。故C选项表述正确;不当选。 物权请求权的行使,不必非得以诉讼的方式进行,也可以以意思表示的方式为之,即物权受到妨碍后,物权人可以直接请求侵害人停止侵
害、排除妨碍、清除危险、返还财产等。因此D选项表述错误,当选。
9. 潘某与刘某相约出游,潘某在长江边拾得一块奇石,爱不释手,拟带回家。刘某说,《物权法》规定河流属于国家所有,这一行为可能属于侵占国家财产。关于潘某能否取得奇石的所有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不能,因为石头是河流的成分,长江属于国家所有,石头从河流中分离后仍然属于国家财产
B.可以,因为即使长江属于国家所有,但石头是独立物,经有关部门许可即可以取得其所有权
C.不能,因为即使石头是独立物,但长江属于国家所有,石头也属于国家财产
D.可以,因为即使长江属于国家所有,但石头是独立物、无主物,依先占的习惯可以取得其所有权
正确答案:D
解析:先占是指最先占有无主财产。先占必须在事实上占有物,这种占有要有取得所有权的意思。潘某与刘某相约出游,潘某在长江边拾得一块奇石,爱不释手,拟带回家。从题干信息显示,潘某有取得奇石所有权的意思,符合先占构成条件,本题正确答案是D。
10. 甲公司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乙公司和丙公司向银行分别出具担保函:“在甲公司不按时偿还1000万元本息时,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关于乙公司和丙公司对银行的保证债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属于选择之债 B.属于连带之债 C.属于按份之债 D.属于多数人之债
正确答案:B 解析:《担保法解释》第19条第1款规定,“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本题中,乙公司和丙公司都是银行的一般保证人,但是就乙公司对银行的一般保证债务和丙公司对银行的一般保证债务而言,两者之间属于连带之债。故B项表述正确,当选;C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 需要强调的是,依据《担保法解释》第20条,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可见,连带共同保证人之间也是有追偿关系的,追偿规则要么按约定,要么推定平均分担。故,乙公司和丙公司对银行的保证债务并非不真正连带之债。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债务人可以从中选择其一履行或者债权人可以选择其一请求债务人履行的债。丙公司和丁公司对乙银行的债,不属于选择之债。A项表述错误,不当选。 多数人之债,指债权人和债务人至少有一方为2人或2人以上的债。很显然,丙公司、丁公司对乙银行的债是两个独立的债,谈不上属于多数人之债。D项表述错误,不当选。
11. 甲乙双方拟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11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乙在签字之前,要求甲为借款合同提供担保。丙应甲要求同意担保,并在借款合同保证人一栏签字,保证期间为1年。甲将有担保签字的借款合同交给乙。乙要求从11万元中预先扣除1万元利息,同时将借款期限和保证期间均延长为2年。甲应允,双方签字,乙依约将10万元交付给甲。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丙的保证期间为1年 B.丙无须承担保证责任 C.丙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D.丙应对10万元本息承担保证责任
正确答案:B 解析:《担保法》第13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合同应当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本案中,保证人丙与债权人乙之间保证合同的签订,亦需要经历要约、承诺阶段。丙在借款合同保证人一栏签字,同意保证期间为1年,实质是丙向乙发出了愿意签订保证合同的要约;后来,乙在甲提供的借款合同中签字,也意味着乙是针对丙的要约进行了承诺。但是,乙的承诺对丙的要约作出了实质性的变更,是一项新的要约。根据《合同法》第2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同时,《合同法》第30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可见,保证合同的要约人是丙,承诺人是乙,而甲则属于使者的法律地位,为乙丙保证合同的签订传达意思表示。本案中,乙丙之间的保证合同尚未成立,丙无须承担保证责任。本题正确答案应是B。 当然,甲乙双方签订借款合同,根据《合同法》第200条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因此,虽然甲乙双方约定将1万元利息预先从11万元本金中予以扣除,但是双方仍应按照实际借款数额即10万元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这只是说明,甲乙之间的主合同法律关系应该按照10万元的借款来确定。 不能在此适用《担保法解释》第30条第1款的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了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认为丙保证的主债务是10万元本息。因为本条适用的前提是“保证期间”,言外之意是保证合同已经成立,这是前提。而在保证合同尚未成立之时,则不能适用本条,故D项错误。同理,也不能在此适用《担保法解释》第30条第2款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认为丙的保证期间为1年。故A项错误。最后也不能适用《担保法》第19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C项错误。
12. 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10万元债权,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20万元债权。甲公司将其债权转让给丁公司并通知了乙公司,丙公司未经乙公司同意,将其债务转移给戊公司。如丁公司对戊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戊公司下列哪一抗辩理由
能够成立?
A.甲公司转让债权未获乙公司同意 B.丙公司转移债务未经乙公司同意 C.乙公司已经要求戊公司偿还债务
D.乙公司、丙公司之间的债务纠纷有仲裁条款约束
正确答案:B 解析:《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因此,甲公司转让债权,并不需要经过债务人乙公司同意,只要通知乙公司就可以。A选项不当选。 《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需要经过债权人同意,如果丙公司转移债务未经乙公司同意,则债务并没有转移,丙公司仍然是债务人。由题干表述“将债务转移给”可以推断出此处属于免责的债务承担,而非并存的债务承担。免责债务承担中,因为债务转移未经债权人乙公司同意,故该债务转移对乙公司不发生效力,即丙公司仍然是债务人。而至于戊公司是否能够成为并存债务承担人,需要在题干中增加条件才能给出答案,故本题设问的是如果戊公司提出抗辩,能够成立的理由是什么。戊公司提出抗辩有两个层面的可能:第一层面,戊公司抗辩债务承担不成立,自己根本不是债务人;第二层面,戊公司抗辩甲公司不得主张代位权。根据前述分析,戊公司在第一层面的抗辩是能够成立的。综前所述,乙公司和戊公司之间不存在债务关系,因此,戊公司可以以此对丁公司的代位权诉讼提出抗辩。B选项当选。如果戊公司选择提出第二层面的抗辩,那么,问题就转变为:即使戊公司追认自己属于债务加入,就丁公司提出代位权诉讼本身而言,戊公司是否可以提出能够成立的有针对性的抗辩。代位权规则在《合同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合同法解释(一)》第13条第1款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乙公司只是简单地对戊公司提出履行债务的请求,不能仅以此认为乙公司没有怠于行使其债权。因此,戊公司不得以此为由,对丁公司的代位权诉讼提出抗辩。C选项不当选。 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13条规定,只有乙公司对戊公司提起诉讼或者提起仲裁,才不构成怠于行使债权,由此可以推断出,即使乙公司与丙公司的债务纠纷存在仲裁条款,后该债务经过乙公司同意转移给了戊公司,乙公司与戊公司之间亦存在仲裁条款,该仲裁条款不得成为戊公司对抗丁公司代位权诉讼的抗辩理由。
13.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并购协议:“甲公司以1亿元收购乙公司在丙公司中51%的股权。若股权过户后,甲公司未支付收购款,则乙公司有权解除并购协议。”后乙公司依约履行,甲公司却分文未付。乙公司向甲公司发送一份经过公证的《通知》:“鉴于你公司严重违约,建议双方终止协议,贵方向我方支付违约金;或者由贵方提出解决方案。”3日后,乙公司又向甲公司发送《通报》:“鉴于你公司严重违约,我方现终止协议,要求你方依约支付违约金。”下列哪一选
项是正确的?
A.《通知》送达后,并购协议解除 B.《通报》送达后,并购协议解除
C.甲公司对乙公司解除并购协议的权利不得提出异议
D.乙公司不能既要求终止协议,又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
正确答案:B 解析:《合同法》第9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乙公司有权行使约定解除权。但是,虽然《通知》经过公证,但是其内容并非意在解除并购协议,而实质是督促甲公司依约履行义务。此处的公证只是对事实的认定,并非对事实的法律效力作出认定。因此A选项不正确。后乙公司给甲公司发送《通报》,《通报》的内容明确表明乙公司解除并购协议的意思,因此《通报》送达后,并购协议解除。B选项正确。 《合同法》第96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甲公司是有权对乙公司的解除提出异议的。C选项错误。乙公司依据约
定解除并购协议后,有权要求甲公司按约定支付违约金,D选项错误。
14. 2011年5月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约,约定甲公司于6月1日付款,乙公司6月15日交付“连升”牌自动扶梯。合同签订后10日,乙公司销售他人的“连升”牌自动扶梯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质监局介入调查。合同签订后20日,甲、乙、丙公司三方合意,由丙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丙公司6月1日未付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交付自动扶梯 B.丙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交付自动扶梯 C.丙公司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
D.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连带债务
正确答案:C
解析: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自动扶梯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公司先付款,乙公司后交货。后来,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三方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由丙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依据《合同法》第67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先履行义务一方无论是甲公司还是后来的丙公司,均未履行付款义务,因此,不得要求乙公司履行交付自动扶梯的义务。因此,AB选项均错误。 依据《合同法》第68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乙公司销售的同品牌自动扶梯已经发生重大安全事,政府部门介入调查。故甲公司有证据证明乙公司发生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甲公司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后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三方合意,将甲公司的付款义务转移给丙公司。依据《合同法》第85条,“债务人转移
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因此,丙公司作为义务受让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抗辩权,即不安抗辩权。故C选项正确。 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三方达成的债务转移,属于免责的债务承担,明确约定了由丙公司承担付款义务。根据《合同法》第84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因此,就付款义
务而言,甲公司已经退出了这一法律关系,故D选项错误。
15.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技术开发合同,未约定技术秘密成果的归属。甲公司按约支付了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后,乙公司交付了全部技术成果资料。后甲公司在未告知乙公司的情况下,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丙公司使用该技术,乙公司在未告知甲公司的情况下,以独占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丁公司使用该技术。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该技术成果的使用权仅属于甲公司 B.该技术成果的转让权仅属于乙公司
C.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无效 D.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无效
正确答案:D
解析:根据《合同法》第341条,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技术开发合同,未约定技术秘密成果的归属。甲公司按约支付了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后,乙公司交付了全部技术成果资料。依据《合同法》第341条的规定,甲公司和乙公司对该技术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故,选项AB均错误,不当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技术合同司法解释》)第20条,《合同法》第341条所称“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包括当事人均有不经对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并独占由此所获利益的权利。当事人一方将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让与他人,或者以独占或者排他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追认的,应当认定该让与或者许可行为无效。可见,甲公司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丙公司使用该技术,该合同有效,故C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乙公司以独占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丁公司使用该技术,该合同无效,故D选项表述正确,当选。
16. 某诗人署名“漫动的音符”,在甲网站发表题为“天堂向左”的诗作,乙出版社的《现代诗集》收录该诗,丙教材编写单位将该诗作为范文编入《语文》教材,丁文学网站转载了该诗。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该诗人在甲网站署名方式不合法 B.“天堂向左”在《现代诗集》中被正式发表 C.丙可以不经该诗人同意使用“天堂向左”,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D.丁网站未经该诗人和甲网站同意而转载,构成侵权行为
正确答案:C 解析:《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可见,诗人享有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可以署真实姓名也可以署非真实姓名,因此A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著作权法》第10条第1项规定的“公之于众”,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构成条件。可见,“天堂向左”是在甲网站被正式发表,而非在《现代诗集》中被正式发表,因此B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 《著作权法》第23条第1款,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可见丙教材编写单位可以不经该诗人同意将“天堂向左”作为范文编入《语文》教材,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因此C选项表述正确,当选。 《著作权法》第32条第2款,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本题中,诗人并未声明不得转载,故丁网站转载该诗不一定会构成侵权行为。《著作权法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著作权法》第32条第2款规定的转载,是指报纸、期刊登载其他报刊已发表作品的行为。转载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出处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可见,并非一切转载必然构成侵权行为,因此D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
17. 甲公司开发出一项发动机关键部件的技术,大大减少了汽车尾气排放。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受让该技术的专利申请权后不久,将该技术方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时申请了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因该技术转让合同未生效,乙公司无权申请专利
B.因尚未依据该技术方案制造出产品,乙公司无权申请专利
C.乙公司获得专利申请权后,无权就同一技术方案同时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
D.乙公司无权就该技术方案获得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
正确答案:D 解析:《合同法》第342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专利法》第10条第1款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第3款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赶生效。本题中技术转让合同已经生效,专利申请权自技术转让合同登记之日起生效。乙公司是否享有专利申请权,与是否依据该技术方案制造出产品无关。故A选项和B选项表述均错误,不当选。 《专利法》第9条第1款规
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同时,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1条第2款,同一申请人在同日(指申请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应当在申请时分别说明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已申请了另一专利;未作说明的,依照《专利法》第9条第1款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的规定处理。可见,乙公司获得专利申请权后,有权就同一技术方案同时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但是,乙公司无权就该技术方案既获得发明专利,又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故C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D选项表述正确,当选。
18. 个体经营户王小小从事理发服务业,使用“一剪没”作为未注册商标长期使用,享有较高声誉。王小小通过签订书面合同许可其同一城区的表妹张薇薇使用“一剪没”商标从事理发业务。后张薇薇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一剪没”商标使用于理发业务并获得注册。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B.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C.王小小有权自“一剪没”注册之日起5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注册商标
D.王小小有权自“一剪没”注册之日起5年内请求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正确答案:C 解析:商标许可权,是指商标权人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本题中,“一剪没”并非注册商标,王小小与张薇薇签订的合同不是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法》第40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3条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这里规范的都是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不是非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可见,AB选项表述均错误,不当选。 《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41条第2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13条、第15条、第16条、第31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本题中,个体经营户王小小使用“一剪没”作为未注册商标长期使用,享有较高声誉。张薇薇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一剪没”商标使用于理发业务并获得注册,张薇薇的行为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利害关系人王小小可以自“一剪没”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故C选项表述正确,当选;D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
19. 下列哪一情形不产生不当得利之债?
A.甲向乙借款10万元,1年后根据约定偿还本息15万元 B.甲不知诉讼时效已过,向债权人乙清偿债务 C.甲久别归家,误把乙的鸡当成自家的吃掉
D.甲雇用的装修工人,误把邻居乙的装修材料用于甲的房屋装修
正确答案:B
解析: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不当得利是债的发生依据之一,不当得利成立后,就在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产生不当得利之债,受益人应向受损人偿还其无合法根据而获得的利益。《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合同法》第211条第2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甲向乙借款10万元,约定利息5万元,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超过部分无效。无效部分即构成不当得利之债,应由乙将不当利益返还给甲。可见,A选项不当选。 《民通意见》第171条规定,义务人履行了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因此,债务人不知诉讼时效已过,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不构成不当得利。可见,B选项当选。选项C和选项D显然都构成不当得利,均不当选。
20. 刘某承包西瓜园,收获季节突然病故。好友刁某因联系不上刘某家人,便主动为.刘某办理后事和照看西瓜园,并将西瓜卖出,获益5万元。其中,办理后事花费1万元、摘卖西瓜雇工费以及其他必要费用共5000元。刁某认为自己应得劳务费5000元。关于刁某的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5万元属于不当得利
B.应向刘某家人给付3万元 C.应向刘某家人给付4万元 D.应向刘某家人给付3.5万元
正确答案:D
解析: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成立无因管理之后,在当事人之间会发生无因管理之债。《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民通意见》第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本题中,刁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其应将管理费用扣除后将管理成果交给被管理人。但是,无因管理人不得主张报酬。可见,D选项正确,当选。ABC选项皆错误,不当选。
21. 黄某与唐某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约定财产平均分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全部由唐某偿还。经查,黄某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刘某借款10万元用于购买婚房。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刘某只能要求唐某偿还10万元 B.刘某只能要求黄某偿还10万元
C.如黄某偿还了10万元,则有权向唐某追偿10万元
D.如唐某偿还了10万元,则有权向黄某追偿5万元
正确答案: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本题中,黄某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刘某借款10万元用于购买婚房,黄某的这笔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即黄某和唐某是共同债务人,刘某是债权人。同时,《婚姻法解释(二)》第25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可见,黄某和唐某离婚协议中约定债务全部由唐某偿还具有对内效力。如黄某偿还了10万元,则有权向唐某追
偿10万元。因此,C选项正确,当选。ABD选项皆错误,不当选。
22. 甲与乙登记结婚3年后,乙向法院请求确认该婚姻无效。乙提出的下列哪一理由可以成立?
A.乙登记结婚的实际年龄离法定婚龄相差2年
B.甲婚前谎称是海归博士且有车有房,乙婚后发现上当受骗 C.甲与乙是表兄妹关系
D.甲以揭发乙父受贿为由胁迫乙结婚
正确答案:C 解析: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8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甲与乙登记结婚时乙没有到法定婚龄,但是,在乙请求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该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则不再属于无效婚姻。故A选项不成立,不当选。 《婚姻法》第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可见,C选项成立,当选。 《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受胁迫缔结的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而非无效婚姻。D选项不成立,不当选。 欺诈不构成可撤销婚姻
的事由,更加不是婚姻无效的事由,故B选项不成立,不当选。
23. 下列哪一行为可引起放弃继承权的后果?
A.张某口头放弃继承权,本人承认 B.王某在遗产分割后放弃继承权
C.李某以不再赡养父母为前提,书面表示放弃其对父母的继承权 D.赵某与父亲共同发表书面声明断绝父子关系
正确答案:A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第47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因此,A选项正确,当选。第49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因此,B选项错误,不当选。第46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因此,C选项错误,不当选。父母子女的关系是强行法规定,不得由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放弃或更改。因此,D选项错误,不当选。
24. 甲到乙医院做隆鼻手术效果很好。乙为了宣传,分别在美容前后对甲的鼻子进行拍照(仅见鼻子和嘴部),未经甲同意将照片发布到丙网站的广告中,介绍该照片时使用甲的真实姓名。丙网站在收到甲的异议后立即作了删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医院和丙网站侵犯了甲的姓名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乙医院和丙网站侵犯了甲的姓名权,应承担按份赔偿责任 C.乙医院侵犯了甲的姓名权
D.乙医院和丙网站侵犯了甲的姓名权和肖像权,但丙网站可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C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乙医院未经甲同意使用甲的姓名,侵犯了甲的姓名权,但是丙网站在收到甲的异议后立即做了删除,故丙网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就此,可以判断出本题只有C选项正确,当选。乙医院分别在美容前后对甲的鼻子进行拍照(仅见鼻子和嘴部),乙医院未经甲同意发布该照片到丙网站的广告中,但是,因为该照片是局部的,且一般人难
以辨认出照片上是谁,故乙医院并没有侵犯甲的肖像权。
25. 白阳有限公司分立为阳春有限公司与白雪有限公司时,在对原债权人甲的关系上,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白阳公司应在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甲
B.甲在接到分立通知书后30日内,可要求白阳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C.甲可向分立后的阳春公司与白雪公司主张连带清偿责任 D.白阳公司在分立前可与甲就债务偿还问题签订书面协议
正确答案:B 解析:《公司法》第176条第2款规定:“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本款规定了公司分立时的通知和公告义务,白阳公司分立时,有义务通知债权人甲,所以A选项的说法正确。 《公司法》第174条规定了公司合并后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法》并未赋予公司分立时债权人享有同等权利,究其理由,应是分立后的公司对分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分立并不会削弱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很多情况下反而会增强债务人的偿债能力,为便利公司分立,现行《公司法》取消了债权人的此项权利。所以B选项的说法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白阳公司分立前可以与债权人甲就债务清偿问题达成书面协议,所以D选项的说法正确。未另订协议的,分立后的阳春公司和白雪公司对白阳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C选项的说法正确。
26. 某市房地产主管部门领导王大伟退休后,与其友张三、李四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王大伟不想让自己的名字出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在未告知其弟王小伟的情况下,直接持王小伟的身份证等证件,将王小伟登记为公司股东。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公司股东应是王大伟 B.公司股东应是王小伟
C.王大伟和王小伟均为公司股东
D.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王小伟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正确答案:A 解析:《公司法解释(三)》第29条规定:“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王大伟冒用王小伟的名义出资并进行登记,王小伟对此并不知情,属于典型的冒名股东问题,因此冒名者王大伟是公司股东,被冒名者王小伟不是公司股东,由王大伟承担相应责任,包括出资责任、发起人责任和其他股东责任,公司债权
人无权要求要求王小伟承担相应责任,所以A选项正确。
27. 2009年,甲、乙、丙、丁共同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丙以下列哪一理由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法院应予受理?
A.以公司董事长甲严重侵害其股东知情权,其无法与甲合作为由
B.以公司管理层严重侵害其利润分配请求权,其股东利益受重大损失为由 C.以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而未进行清算为由
D.以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为由
正确答案:D 解析:《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法解释(二)》第1条第2款规定:“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以上规定可知,ABC选项的情形均是《公司法解释(二)》明确规定不得提起公司解散诉讼的情形,只有D选项正确。
28. 张平以个人独资企业形式设立“金地”肉制品加工厂。2011年5月,因瘦肉精事件影响,张平为减少风险,打算将加工厂改换成一人有限公司形式。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因原投资人和现股东均为张平一人,故加工厂不必进行清算即可变更登记为一人有限公司
B.新成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仍可继续使用原商号“金地” C.张平为设立一人有限公司,须一次足额缴纳其全部出资额
D.如张平未将一人有限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则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A 解析:《公司法》第59条第1款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由此可知C选项的表述正确。 《公司法》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知,D选项的表述正确。 本题中“金地”肉制品加工厂由个人独资企业转换成一人有限公司,不是简单的企业变更,是企业性质的彻底改变,这一过程实际包括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加工厂的解散和设立一个新的一人公司两个问题。个人独资企业解散,须进行清算。《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7条第1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由此可知A选项的表述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张平作为“金地”肉制品加工厂的出资人,该个人独资企业的所有财产,包括“金地”商号,均归张平所有,张平作为股东出资设立的一人公司,当然有权继续使用该商号,所以B选项的表述正确。
29. 甲、乙、丙、丁打算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各合伙人不得以劳务作为出资
B.如乙仅以其房屋使用权作为出资,则不必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 C.该合伙企业名称中不得以任何一个合伙人的名字作为商号或字号 D.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并经登记后生效
正确答案:B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所以A选项错误。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15条规定:“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由此可知,C选项错误。 《合伙企业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合伙协议与…般合同相同,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即生效,登记不是其生效要件,所以D选项错误。 《合伙企业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房屋使用权作为财产权利,可以作为合伙人的出资,由于是以使用权出资,不是以房屋所有权出资,当然无须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所以B选项正确。
30. 赵、钱、孙、李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经全体合伙人会议决定,委托赵与钱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孙、李仍享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限
B.孙、李有权监督赵、钱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C.如赵单独执行某一合伙事务,钱可以对赵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D.如赵执行事务违反合伙协议,孙、李有权决定撤销对赵的委托
正确答案:A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27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本题中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赵、钱执行合伙事务,孙、李则无权执行合伙事务,所以A选项的表述错误。但是孙、李有权监督赵、钱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所以B选项的表述正确。本题正确答案为A。 《合伙企业法》第29条规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由该条可知,CD选项的表述正确。
31. 2010年8月1日,某公司申请破产。8月10日,法院受理并指定了管理人。该公司出现的下列哪一行为属于《破产法》中的欺诈破产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A.2009年7月5日,将市场价格100万元的仓库以30万元出售给母公司 B.2009年10月15日,将公司一辆价值30万元的汽车赠与甲 C.2010年5月5日,向乙银行偿还欠款50万元及利息4万元
D.2010年6月10日,以协议方式与债务人丙相互抵销20万元债务
正确答案:B 解析:《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
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 本题中法院受理申请的时间为2010年8月10日,A选项中该公司虽然于2009年7月5日将公司财产以不合理低价卖给母公司,但是并未发生在法院受理申请前1年内,管理人无权申请撤销,所以A选项不正确。B选项中该公司于2009年10月15日将财产赠与甲,发生在法院受理申请前1年内,管理人有权申请撤销,所以B选项正确。 《企业破产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本题中CD选项的个别清偿行为虽然发生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但是题干中并未给出该公司已经达到《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破产标准这一条件,所以CD选项不正确。
32. 甲公司开具一张金额50万元的汇票,收款人为乙公司,付款人为丙银行。乙公司收到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公司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后即退出票据关系
B.丁公司的票据债务人包括乙公司和丙银行,但不包括甲公司 C.乙公司背书转让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D.如甲公司在出票时于汇票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则乙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依然有效,但持票人不得向甲行使追索权
正确答案:C 解析:《票据法》第37条规定:“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由此可知,与一般的债权债务转移不同,票据的背书人将票据背书转让后并不退出权利义务关系,而是由原来的权利人转变为义务人。本题中收款人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后,并不退出票据权利义务关系,其向后手负有担保汇票得到承兑和付款的责任,所以A选项不正确。 《票据法》第26条规定:“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出票人出票后,即对收款人及其后手承担担保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汇票如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持票人均有权向出票人追索,因此不论汇票是否转让,出票人当然是票据关系中的债务人,所以B选项不正确。 《票据法》第33条第1款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本条规定了附条件背书,附条件背书的法律效力具有两层含义,第一层是背书不得附条件,第二层是背书如果附条件,背书行为有效,只不过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所以“背书不得附条件”这句话本身是正确的,因此C选项正确。 票据的限制背书分为出票人的限制背书和背书人的限制背书,《票据法》对此的规定不同。《票据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此时如果汇票被背书转让,背书行为无效,意即背书
行为不发生票据法上的背书效力,当然可能发生一般债权转让的效力。《票据法》第34条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与出票人的限制背书不同,背书人限制背书,其后手背书转让的,背书行为有效,即发生票据法上的背书效力,只不过限制背书的背书人仅对其直接后手负责,对直接后手以后的后手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本题中出票人甲公司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即为出票人的限制
背书,收款人背书转让的,背书行为无效,所以D选项不正确。
33. 股票和债券是我国《证券法》规定的主要证券类型。关于股票与债券的比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可以成为股票和债券的发行主体 B.股票和债券具有相同的风险性 C.债券的流通性强于股票的流通性 D.股票代表股权,债券代表债权
正确答案:D
解析:股票和债券同作为筹资手段,发行主体不同。债券的发行主体较广,除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可以发行债券外,国家、地方政府等主体也可以发行债券;而股票则只能由股份公司发行,其他主体不能发行,所以A选项的表述不正确。 购买债券兼有投资及储蓄性质,以资本保值及获取固定利息为目的,债券到期后,发行人应向持券人支付本息,因此债券投资回报固定,风险较小。购买股票是单纯的投资行为,股息收入随股份公司的盈利情况而定,盈利多就多得,盈利少就少得,无利则不得,所以股票的风险较大。由此可知B选项的表述不正确。 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股票和公司债券都可以自由转让及上市流通,二者的流通性相同,所以C选项的表述不正确。 股票和债券代表的权利性质不同,股票代表股东对公司的股权,而债券代表持券人对公司的债权,所以D选项正确。
34. 张三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汽车损失险。某日,张三的汽车被李四撞坏,花去修理费5000元。张三向李四索赔,双方达成如下书面协议:张三免除李四修理费1000元,李四将为张三提供3次免费咨询服务,剩余的4000元由张三向保险公司索赔。后张三请求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支付保险金5000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保险公司应当按保险合同全额支付保险金5000元,且不得向李四求偿 B.保险公司仅应当承担4000元保险金的赔付责任,且有权向李四求偿 C.因张三免除了李四1000元的债务,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D.保险公司应当全额支付5000元保险金,再向李四求偿
正确答案:B 解析: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财产保险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可以取得在其赔付保险金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对造成损失的第三人享有追偿的权利。在财产保险中,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该项损失应当由第三人负赔偿责任时,投保人既可以要求该第三人即责任人赔偿,也可以要求保险人赔偿,如果投保人选择了后者,保险人承担了保险金赔付责任,便取
得了对第三人即责任人的追偿权利。 《保险法》第60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该条即明确规定了保险代位求偿制度。 《保险法》第61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本题中张三向保险公司购买的汽车损失险属于财产保险,张三的汽车被李四撞坏,张三既可以要求责任人李四赔偿,也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赔偿前,张三放弃对李四的部分赔偿请求权,就放弃的部分(1000元)保险公司不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不过就未放弃的部分(4000元),保险公司仍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就4000元部分赔偿后,有权向李四追偿。综合以上可知,B选项正确。
35. 关于民事诉讼法的性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根据其调整的社会关系,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B.根据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C.根据其规定的内容,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D.根据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正确答案:C
解析:民事诉讼法的属性,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理解:其一,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从民事诉讼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看,它属于基本法律,其效力仅低于宪法,B项错误。其二,民事诉讼法是部门法。从民事诉讼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看,它调整的是民事诉讼关系,是社会关系中具有自身独立特点的一类社会关系,A项错误。其三,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从民事诉讼法的内容看,它规定的主要是程序问题,因此它属于程序法,C项正确。另外,根据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民事诉讼法是公法,D项错误。
36. 关于民事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区别,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判决书都具有执行力,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裁决书没有执行力
B.诉讼中当事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在仲裁中不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C.仲裁不需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诉讼原则上要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 D.仲裁机构是民间组织,法院是国家机关
正确答案:D 解析:执行根据是指能够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这种法律文书主要有以下三类:第一,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其中包括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支付令;刑事裁判中的财产部分。第二,其他机关制作的由人民
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其中包括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仲裁机构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以及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处理书。第三,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并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决书。由此,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判决书、生效仲裁裁决都具有执行力,A项错误。 《仲裁法》第2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由此,当事人在诉讼和仲裁中都可以申请财产保全,B项错误。 《仲裁法》第39条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由此法条可知,仲裁审理的方式可以分为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两种,开庭审理是仲裁审理的主要方式。所谓开庭审理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方式。同时,《仲裁法》第40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由此法条可知,开庭审理的仲裁方式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以公开审理为例外。所谓不公开审理是指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时不对社会公开,不允许群众旁听,也不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不公开审理的目的在于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维护当事人的商业信誉。由此,仲裁和诉讼原则上都要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C项错误。 仲裁机构与法院的性质不同。根据《仲裁法》第10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可见,仲裁机构是民间机构,法院是司法审判机构,D项正确。
37. 甲因乙久拖房租不付,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支付半年房租6000元。在案件开庭审理前,甲提出书面材料,表示时间已过去1个月,乙应将房租增至7000元。关于法院对甲增加房租的要求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作为新的诉讼受理,合并审理 B.作为诉讼标的变更,另案审理 C.作为诉讼请求增加,继续审理 D.不予受理,告知甲可以另行起诉
正确答案:C
解析: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具有密切联系,但两者并不等同。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诉讼请求则是基于法律关系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特定的请求。在诉讼过程中,诉讼标的不允许任意变更,因为变更诉讼标的实际上是要求法院对一个新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裁判,这就会给被告的防御和法院的审理带来困难。但在不变更诉讼标的的前提下可以增加诉讼标的的金额。结合本题,本案的诉讼标的是房屋租赁法律关系,甲基于房屋租赁法律关系要求法院作出乙支付其半年房租6000元的判决。后因情势变更,甲基于房屋租赁法律关系要求法院作出要求乙增加房租1000元,共7000元的判决。至此,诉讼标的未曾变更,仅为诉讼请求增加,ABD项错误,C项正确。
38. 关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是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体现
B.当事人均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是处分原则的体现
C.原告与被告在诉讼中有一些不同但相对等的权利,是同等原则的体现 D.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不仅要自愿,内容也不得违法,是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原则的体现
正确答案:D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的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由此可知,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的权利分为两大类:一是对民事实体权利的处分;二是对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是对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处分原则的体现,A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其中,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在民事诉讼中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双方当事人享有部分相同的诉讼权利,如双方当事人均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二是双方当事人享有一些对等的诉讼权利,如原告有提起诉讼的权利、被告有提出反驳和反诉的权利。由此,BC项错误。另,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1款规定了同等原则,是指我国法律对在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赋予他们同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由此,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不仅要自愿,内容也不得违法,是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原则的体现,D项正确。
39.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关于中级法院,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既可受理一审涉外案件,也可受理一审非涉外案件 B.审理案件组成合议庭时,均不可邀请陪审员参加 C.审理案件均须以开庭审理的方式进行 D.对案件所作出的判决均为生效判决
正确答案:A
解析: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9条的规定,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三类:一为重大的涉外案件;二为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为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由此,中级法院既可受理一审涉外案件,也可受理一审非涉外案件,A项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不同的审判程序中,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有所不同。总体来说,合议庭由3个以上的单数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的组成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另一种是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在普通程序中,上述两种合议庭的组成形式都存在。在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在再审程序中,再审案件原来是二审的,按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在特别程序中,只要是要求对案件的审理实行合议制的,合议庭都由审判员组成。由此,中级法院审理一审案件组成合议庭时,可以邀请陪审员参加,B项错误。 中级法院既可以审理一审
案件,也可以审理二审案件。开庭审理是第一审普通程序中最重要、最关键的诉讼阶段。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以开庭审理为原则,即应当传唤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合议庭评议和宣判。在特殊情况下,经合议庭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第二审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由此,中级法院审理案件,可以开庭审理的方式进行,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C项错误。 中级法院所作出的第一审判决和准许上诉的裁定,在法定的上诉期内不发生法律效力。由此,D项错误。
40. 吴某被王某打伤后诉至法院,王某败诉。一审判决书送达王某时,其当即向送达人郑某表示上诉,但因其不识字,未提交上诉状。关于王某行为的法律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王某已经表明上诉,产生上诉效力
B.郑某将王某的上诉要求告知法院后,产生上诉效力 C.王某未提交上诉状,不产生上诉效力
D.王某口头上诉经二审法院同意后,产生上诉效力
正确答案: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178条规定:一审宣判时或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提出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出上诉。因此,以书面形式提交上诉状是上诉行为生效的法定形式要件。结合本题,一审判决书送达王某时,王某当即向送达人郑某表示上诉,但未提交上诉状,视为未提出上诉,故C项正确,A、B、D项错误。
41.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理论,关于期间,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定期间都是不可变期间,指定期间都是可变期间
B.法定期间的开始日及期间中遇有节假日的,应当在计算期间时予以扣除 C.当事人参加诉讼的在途期间不包括在期间内
D.遇有特殊情况,法院可依职权变更原确定的指定期间
正确答案:D 解析:法定期间是指由法律明文规定的期间。法定期间包括绝对不可变期间和相对不可变期间。绝对不可变期间,是指该期间经法律确定,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得改变,如上诉期间等。相对不可变期间,是指该期间经法律确定后,在通常情况下不可改变,但遇到有关法定事由,法院可对其依法予以变更,如一审的案件审理期间,涉外案件中在境内没有居所的当事人的答辩期间、上诉期间等。指定期间,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审理时遇到的具体情况和案件审理的需要,依职权决定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或完成某种诉讼行为的期间。指定期间在通常情况下不应任意变更,但如遇有特殊情况,法院可依职权变更原确定的指定期间。由此,A项错误,D项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5条的规定,法定期间或指定期间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期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
期间届满的日期。应当注意,法定期间或指定期间的开始日以及期间中的一些日期是节假日的,应当计算在期间内而不应从期间中扣除。由此,B项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5条的规定,诉讼文书的在途期间不包括在期间内。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无论人民法院收到诉讼文书是在原定的期间内还是超过了原定的期间届满日,均不算过期。该诉讼文书的交付日期,以该文书交邮时邮局在该文书邮件所盖的邮戳上的日期为准。应当注意,法律规定的在途期间不计算在内的期间,只是指诉讼文书的在途期间,而不包括当事人为进行诉讼行为而产生的在途期间。由此,C项错误。
42.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法院调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法院可以委托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的个人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B.当事人在诉讼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申请法院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并制作调解书
C.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生效后都具有执行力
D.法院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正确答案:C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调解规定》),在诉讼中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的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由此,A项正确。 根据《民事调解规定》,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的联系表现为以下两点:第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并制作调解书。第二,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和解活动进行协调,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审判辅助人员或者邀请、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协调活动。由此,B项正确。 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由此,C项表述错误。 《民事调解规定》第19条规定: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条件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法院应当依法执行。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承担了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后,对方当事人又要求其承担民事
诉讼法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由此,D项正确。
43. 下列哪一选项属于《民事诉讼法》直接规定、具有简易程序特点的内容?
A.原告起诉或被告答辩时要向法院提供明确的送达地址
B.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劳动合同纠纷在开庭审理时应先行调解 C.在简易程序中,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可以少于30天
D.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审判组织一律采用独任制
正确答案:D
解析:简易程序要求诉状能够快速有效地送达原告和被告,因此,要求原告
起诉或被告答辩时能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简易程序规定》)第8~10条作出规定,但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直接规定、具有简易程序特点的内容。因此,A选项错误。 《简易程序规定》第14条规定:“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二)劳务合同纠纷;(三)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四)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五)合伙协议纠纷;(六)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由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劳务合同纠纷在开庭审理时应先行调解,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直接规定、具有简易程序特点的内容,因此B选项错误。 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第12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其提出申请的期限不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9条第1款“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第54条第1款“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的限制。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第22条的规定,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请求解决简单的民事纠纷,但未协商举证期限,或者被告一方经简便方式传唤到庭的,当事人在开庭审理时要求当庭举证的,应予准许;当事人当庭举证有困难的,举证的期限由当事人协商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但上述内容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直接规定、具有简易程序特点的内容,因此C选项不当选。 《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限制。”D项应选。
44. 二审法院根据当事人上诉和案件审理情况,对上诉案件作出相应裁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B.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认定清楚,但适用法律有错误,裁定发回重审
C.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是在案件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D.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合并审理,一并作出判决
正确答案:C 解析:第二审的审理对象是当事人上诉请求所涉及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因此,针对一审判决的不同情况,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将会作出不同的裁判。第一,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判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A项错误。第二,依法改判。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判决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认定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应依法改判,以纠正原判决在适用法律上的错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法院可以在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B项错误。第三,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有以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之一为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C项正确。 《民诉意见》第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故D项错误。
45. 三合公司诉两江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两江公司败诉。此后,两江公司与海大公司合并成立了大江公司。在对两江公司财务进行审核时,发现了一份对前述案件事实认定极为重要的证据。关于该案的再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应当由两江公司申请再审并参加诉讼 B.应当由海大公司申请再审并参加诉讼 C.应当由大江公司申请再审并参加诉讼
D.应当由两江公司申请再审,但必须由大江公司参加诉讼
正确答案:C
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的相关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法人为当事人。结合本题,两江公司与海大公司合并成立了大江公司。大江公司在对两江公司财务进行审核时,发现了一份对三合公司诉两江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事实认定极为重要的证据,关于本案的再审,
只能由大江公司申请再审并参加诉讼,故C项正确,ABD项错误。
46. 执行程序的参与分配制度对适用条件作了规定。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参与分配适用的条件?
A.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清偿所有的债权 B.被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而非自然人 C.有多个申请人对同一被申请人享有债权 D.参与分配的债权只限于金钱债权
正确答案:B 解析:参与分配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其他债权人凭借有效的执行根据加入到已经开始的执行过程中,使各个债权能够公平受偿的制度。参与分配适用的条件包括:第一,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清偿所有债权。第二,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而非法人。第三,有多个申请人对同一被申请人享有债权。第四,申请人必须取得生效的执行根据,起诉后尚未获得生效判决的债权人不具备参与分配的资格。第五,参与分配的债权只限于金钱债权。第六,参与分配必须发生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清偿完毕之前。由此,B项错误。
47. 关于执行行为异议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的比较,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异议都是在执行过程中提出 B.异议都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
C.申请异议当事人有部分相同
D.申请异议人对法院针对异议所作裁定不服,可采取的救济手段相同
正确答案:D
解析:对执行行为的异议,是指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质疑,从而要求人民法院变更或停止执行行为的请求。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被执行的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张实体权利并要求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停止并变更执行的书面请求。由此,我们可知执行行为异议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都是在执行过程中提出的,也都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对执行行为的异议,是由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而利害关系人可能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是由案外人提出的,也可能是案件的利害关系人,所以执行行为异议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申请异议当事人有部分相同。由此,ABC项正确。 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如果对执行行为的异议的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书面复议。上一级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在案外人对诉讼标的异议中,案外人、当事人如果对裁定不服,希望通过诉讼对相关标的的权利重新确认的,有两种可能:第一,原判决、裁定对执行标的的处分结果本身有误,则当事人或案外人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法院申请再审;第二,原判决、裁定并未直接涉及执行标的的权利归属,则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新的诉讼,即案外人异议之诉和许可执行之诉。由此,D项表述错误。
48. 某企业使用霉变面粉加工馒头,潜在受害人不可确定。甲、乙、丙、丁等20多名受害者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但未能推选出诉讼代表人。法院建议由甲、乙作为诉讼代表人,但丙、丁等人反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丙、丁等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B.丙、丁等人推选代表人参加诉讼 C.诉讼代表人由法院指定
D.在丙、丁等人不认可诉讼代表人情况下,本案裁判对丙、丁等人没有约束力
正确答案:C 解析: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诉讼代表人只能由向人民法院登记了权利的那部分当事人推选出来。根据《民诉意见》的相关规定,其产生方式依次为:(1)推选。由向法院登记了权利的那部分当事人推选出诉讼代表人。(2)协商。在推选不出诉讼代表人时,可以由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3)指定。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由此,C项正确。 在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既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由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由此,AB项错误。 在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裁判的效力表现为两个方面:(1)对于已经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具有拘束力;(2)对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有预决效力,即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其诉讼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法
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而无须另行裁判。由此,D项错误。
49. 甲不履行仲裁裁决,乙向法院申请执行。甲拟提出不予执行的申请并提出下列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应不予执行。针对下列哪一选项,法院可裁定驳回甲的申请?
A.甲、乙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达成仲裁协议 B.仲裁庭组成违反法定程序
C.裁决事项超出仲裁机构权限范围
D.仲裁裁决没有根据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认定事实
正确答案:D
解析:根据《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国内仲裁而言,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包括:(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由此,D项为应选项。
50. 根据《仲裁法》,仲裁庭作出的裁决书生效后,在下列哪一情形下仲裁庭不可进行补正?
A.裁决书认定的事实错误 B.裁决书中的文字错误 C.裁决书中的计算错误
D.裁决书遗漏了仲裁评议中记录的仲裁庭已经裁决的事项
正确答案:A 解析:《仲裁法》第56条规定,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由此,A项错误。
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51-90题,每题2分,共80分。
51. 甲公司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乙公司,乙公司将其转包给丙公司,丙公司将部分工程包给由121个农民工组成的施工队。施工期间,丙公司拖欠施工队工程款达500万元之多,农民工因此踏上维权之路。丙公司以乙公司拖欠其工程款800万元为由、乙公司以甲公司拖欠其工程款1000万元为由均拒付欠款。施工队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500万元。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应驳回施工队的诉讼请求,因甲公司与施工队无合同关系。法院不应以破坏同相对性为代价,片面实现社会效果
B.法院应支持施工队的诉讼请求。法院不能简单以坚持合同的相对性为由否定甲公司的责任,从而造成农民工不断申诉,案结事不了
C.法院应当追加乙公司和丙公司为本案当事人。法院一并解决乙公司和丙
公司的欠款纠纷,以避免机械执法,就案办案
D.法院可以追加乙公司和丙公司为本案当事人。法院加强保护农民工权益的力度,有利于推进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正确答案:B,D 解析:妥善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重要体现。在处理民事争议的过程中,应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不能有所偏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该条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在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中,不应僵硬地坚持合同相对性,将纠纷作为未决难题推向社会。所以,本案中,法院应当支持施工队的诉讼请求,同时,可以追加乙公司和丙公司为本案当事人。因此,BD选项正确,当选。AC选项错误,不当选。
52. 甲与乙离婚,甲乙的子女均已成年,与乙一起生活。甲与丙再婚后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甲的名下。后甲因中风不能自理,常年卧床。丙见状离家出走达3年之久。甲乙的子女和乙想要回房屋,进行法律咨询。下列哪些意见是错误的?
A.因房屋登记在甲的名下,故属于甲个人房产
B.丙在甲中风后未尽妻子责任和义务,不能主张房产份额 C.甲乙的子女可以申请宣告丙失踪
D.甲本人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后,甲乙的子女可代理甲参与甲与丙的离婚诉讼
正确答案:A,B,C 解析:《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可见,根据《婚姻法》规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有。本案中,甲和丙就房屋归属没有作出特别约定,因此,该房屋应归甲丙共有。丙对甲没有履行扶养义务,不因此丧失自己对房屋的产权份额。《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另外,丙的这一行为,使其在甲死亡后对甲的遗产继承时会受到不利影响。A选项和B选项表述均错误,当选。 《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民通意见》第24条规定,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的主体是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在本案中,即为丙的利害关系人,它包括丙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
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本题中,失踪人丙的利害关系人是甲,而非甲乙的子女,因此,甲乙的子女不能直接去申请宣告丙失踪。另外,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诉讼时,不能代理,但是在特殊情形下,譬如离婚当事人无法到庭,则可以通过委托代理的方式,由代理人参与离婚诉讼。《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因此,D选项表述正确。
53. 关于意思表示法律效力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在商场购买了一台液晶电视机,回家后发现其妻乙已在另一商场以更低折扣订了一台液晶电视机。甲认为其构成重大误解,有权撤销买卖
B.甲向乙承诺,以其外籍华人身份在婚后为乙办外国绿卡。婚后,乙发现甲是在逃通缉犯。乙有权以甲欺诈为由撤销婚姻
C.甲向乙银行借款,乙银行要求甲提供担保。丙为帮助甲借款,以举报丁偷税漏税相要挟,迫使其为甲借款提供保证,乙银行对此不知情。丁有权以其受到胁迫为由撤销保证
D.甲患癌症,其妻乙和医院均对甲隐瞒其病情。经与乙协商,甲投保人身保险,指定身故受益人为乙。保险公司有权以乙欺诈为由撤销合同
正确答案:C,D 解析:《民通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可见,动机的错误不构成重大误解。A选项中,甲属于动机误解,不构成民法上的重大误解,不得主张撤销买卖,故A项不当选。 《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依据《婚姻法解释(一)》第10条规定,《婚姻法》第11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可见,只有胁迫才是可撤销婚姻的事由,欺诈不构成可撤销婚姻的事由。故B项不当选。 难点在于C选项和D选项。C选项中,在第三人丙的胁迫下,丁与乙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且乙银行对此毫不知情。胁迫对行为人意思表示的自由影响重大,因此,相对人或者第三人的胁迫,均构成民法中的胁迫,所以,丁有权以其受到胁迫为由要求撤销保证。C项当选。D选项中,也是第三人即受益人隐瞒了投保人甲的病情,对保险公司构成欺诈,应当允许保险公司以受欺诈为由撤销合同。D项当选。
54. 甲公司从乙公司采购10袋菊花茶,约定:“在乙公司交付菊花茶后,甲公司应付货款10万元。”丙公司提供担保函:“若甲公司不依约付款,则由丙公司代为支付。”乙公司交付的菊花茶中有2袋经过硫磺熏蒸,无法饮用,价值2万元。乙公司要求甲公司付款未果,便要求丙公司付款10万元。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如丙公司知情并向乙公司付款10万元,则丙公司只能向甲公司追偿8万元
B.如丙公司不知情并向乙公司付款10万元,则乙公司会构成不当得利 C.如甲公司付款债务诉讼时效已过,丙公司仍向乙公司付款8万元,则丙公司不得向甲公司追偿
D.如丙公司放弃对乙公司享有的先诉抗辩权,仍向乙公司付款8万元,则丙公司不得向甲公司追偿
正确答案:A,B,C 解析:《担保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第31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题中,丙公司向乙公司提供的担保属于一般保证。丙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对主债权人乙公司享有先诉抗辩权,也对主债务人享有追偿权。但是,一般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不因此丧失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权。故D选项错误。 《诉讼时效规定》第21条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如果主债务诉讼时效已过,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如果保证人没有主张,则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不得对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故C选项正确。 《担保法》第20条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保证人会享有主债务人对主债权人的抗辩权。《合同法》第153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若丙公司知情,仍然放弃主债务人对主债权人享有物的瑕疵担保抗辩权,则就这部分多付款项,不得向主债务人追偿。因此,A选项正确。相应的,如果丙公司不知情并向乙公司付款10万元,则就2万元部分乙公司会构成不当得利。《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因此,B选项正确。
55. 吴某和李某共有一套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吴某名下。2010年2月1日,法院判决吴某和李某离婚,并且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但是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3月1日,李某将该房屋出卖给张某,张某基于对判决书的信赖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入住了该房屋。4月1日,吴某又就该房屋和王某签订了买卖合同,王某在查阅了房屋登记簿确认房屋仍归吴某所有后,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于5月10日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5月10日前,吴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B.2月1日至5月10日,李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C.3月1日至5月10日,张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D.5月10日后,王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正确答案:B,D 解析:《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结合题干,2010年2月1日,法院判决吴某和李某离婚,并且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但是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依据题干自然题意,其表述的是生效判决书,故自2010年2月1日起,李某是房屋所有权人。由此可以直接推断出选项AC表述错误,不当选。 《物权法》第31条规定:依照本法第28条至第30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故李某在3月1日将该房屋出卖并交付给知情的张某,但房屋未经变更登记,故不发生物权效力,张某不是房屋所有权人。可见,C选项表述错误。 《物权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4月1日,吴某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构成无权处分,买受人王某主观善意,支付了房款并在5月10日就所购房屋办理了所有权登记手续,王某构成善意取得。可见,在5月10日之后,王某是房屋所有权人。因
此,D选项表述正确,当选。综合前述分析,B选项表述亦正确,当选。
56. 关于共有,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
B.按份共有人对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C.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权利平等,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D.对共有物的分割,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正确答案:B,C,D 解析:《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由此可见,A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 《物权法》第10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由此可见,B选项表述正确,当选。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
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婚姻法》第17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由此可见,C选项表述正确,当选。 《物权法》第99条后半段规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可见,D选项表述正确,当选。
57. 丁某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方某,方某将该房屋转租给唐某。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丁某在租期内基于房屋所有权可以对方某主张返还请求权,方某可以基于其与丁某的合法的租赁关系主张抗辩权
B.方某未经丁某同意将房屋转租,并已实际交付给唐某租用,则丁某无权请求唐某返还房屋
C.如丁某与方某的租赁合同约定,方某未经丁某同意将房屋转租,丁某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则在合同解除后,其有权请求唐某返还房屋
D.如丁某与方某的租赁合同约定,方某未经丁某同意将房屋转租,丁某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则在合同解除后,在丁某向唐某请求返还房屋时,唐某可以基于与方某的租赁关系进行有效的抗辩
正确答案:A,C 解析:《物权法》第241条规定,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丁某作为房屋所有人,可以基于房屋所有权对方某主张返还请求权,但是,方某可以以其属于有权占有为由主张抗辩权。A选项表述正确,当选。 《合同法》第224条第2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可见,承租人方某未经出租人丁某同意将房屋转租给唐某,出租人方某可以解除租赁合同,且能够基于其对房屋享有的所有权请求唐某返还房屋。B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同理,若丁某和方某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转租的法律后果,那么出租人丁某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且请求唐某返还房屋。故C选项表述正确,当选;D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
58. 下列甲与乙签订的哪些合同有效?
A.甲与乙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待办理公证后合同生效。双方未办理合同公证,甲交付商铺后,乙支付了第1个月的租金
B.甲与乙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将其对丙公司享有的90%股权转让给乙,乙支付1亿元股权受让款。但此前甲已将该股权转让给丁
C.甲与乙签订相机买卖合同,相机尚未交付,也未付款。后甲又就出卖该相机与丙签订买卖合同
D.甲将商铺出租给丙后,将该商铺出卖给乙,但未通知丙
正确答案:A,C,D
解析:《合同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甲与乙约定以办理合同公证作为租赁合同生效条件,后双方未予办理。但是,甲已经履行其主要义务即交付商铺,乙交付了部分诚意金,对甲的履约行为表示接受。依据《合同法》第37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此即《合同法》规定的实际履行弥补合同形式瑕疵的规定,虽然弥补的后果是合同成立,但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4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这里进一步确认了租赁合同中实际履行规则,根据该司法解释,以备案作为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虽然未备案,只要当事人实际履行,则应确认该合同已生效。以此类推,当事人以办理公证为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也应适用实际履行规则。故A选项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明确规定,行为人在处分他人股权时,要适用无权处分规则和善意取得规则,就股权转让协议本身而言,其效力待定。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8条,“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甲将股权处分给乙,其效力待定。依据《合同法》第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题干中没有信息表明甲的股权处分行为获得追认或者此后甲取得了股权。因此B选项错误。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第15条,“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甲将相机一物多卖,题干中没有信息表明甲与乙之间的相机买卖合同存在无效情形,因此,不能仅以乙没有支付价款,没有实际取得相机的占有就否认该买卖合同的效力,因此,C选项当选。 《租赁合同解释》第21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甲将已出租的商铺再行转让,虽然侵犯了承租人丙的优先购买权,但是丙不得因此主张甲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因此,D选项当选。
59.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10万元建材买卖合同后,乙交付建材,甲公司未付建材款。甲公司将该建材用于丙公司办公楼装修,丙公司需向甲公司支付15万元装修款,其中5万元已经支付完毕。丙公司给乙公司出具《担保函》:“本公司同意以欠甲公司的10万元装修款担保甲公司欠乙公司的10万元建材款。”乙公司对此并无异议。后,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务、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均届期未偿,且甲公司怠于向丙公司主张债权。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应收账款质权 B.丙公司应对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C.乙公司可以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
D.乙公司可以要求并存债务承担人丙公司清偿债务
正确答案:B,C 解析:丙公司对甲公司负有10万元债务,甲公司对乙公司负有10万元债务,两项债务均届期未予清偿,甲公司怠于向丙公司主张债权。依据《合同法》第73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故乙公司有权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因此,C选项正确,当选。 《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六)应收账款……”可见,《物权法》规定的应收账款可以设定权利质权,而非应付账款能够设定权利质权。本案中,丙公司以其应付账款为乙公司提供担保,不属于权利质权。另外,《物权法》第228条第1款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权利质权的设定还需要办理出质登记才能生效。故A选项错误,不当选。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2条第1款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丙公司作为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乙公司出具担保函,乙公司表示接受,因此该保证合同成立。丙公司应对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需特别注意的是,丙公司出具的担保函内容表面上是以债务提供保证,实际上是明确其保证责任的范围,丙公司对乙公司表达的是担任保证人的意思,乙公司表示接受。故B选项正确,当选。 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加人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并存债务承担人的清偿义务和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清偿义务还是有重大区别的,前者是第三人直接加入债务人行列,而后者是第三人以保证人身份承担保证债务。本案中,丙公司的担
保函表达的意思不是并存债务承担,而是保证。故D选项错误,不当选。
60. 梁某与甲旅游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梁某参加甲公司组织的旅游团赴某地旅游。旅游出发前15日,梁某因出差通知甲公司,由韩某替代跟团旅游。旅游行程一半,甲公司不顾韩某反对,将其旅游业务转给乙公司。乙公司组织游客参观某森林公园,该公园所属观光小火车司机操作失误致火车脱轨,韩某遭受重大损害。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即使甲公司不同意,梁某仍有权将旅游合同转让给韩某 B.韩某有权请求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C.韩某有权请求某森林公园承担赔偿责任 D.韩某有权请求小火车司机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A,B,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第1款规定,除合同性质不宜转让或者合同另有约定之外,在旅游行程开始前的合理期间内,旅游者将其在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游客在旅游行程开始前的合理期间内,可以将其在旅游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这无须旅游经营者同意。所以,A选项表述正确,当选。 同法第10条第2款规定,旅游经营者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请求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B选项正确,当选。 《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可见,小火车司机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丙损害,应由用人单位即森林公园
承担赔偿责任。故C选项正确,当选;D选项不正确,不当选。
61. 我国《著作权法》不适用于下列哪些选项? A.法院判决书 B.《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官方中文译文 C.《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国民的未发表且未经我国有关部门审批的境外影视作品
D.奥运会开幕式火炬点燃仪式的创意
正确答案:A,B,D 解析:《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可见,法院判决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官方中文泽文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A选项和B选项当选。 《著作权法》第2条第1、2款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我国是《伯尔尼公约》成员国,《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境外发表的作品,应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可见,C选项不当选。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具有可复制性,即作品必须可以通过某种有形形式复制,从而被他人所感知。奥运会开幕式火炬点燃仪式的创意并不能复制,不属于作品。故D选项当选。
62. 甲电视台模仿某境外电视节目创作并录制了一档新娱乐节目,尚未播放。乙闭路电视台贿赂甲电视台工作人员贺某复制了该节目,并将获得的复制品抢先播放。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乙电视台侵犯了甲电视台的播放权 B.乙电视台侵犯了甲电视台的复制权 C.贺某应当与乙电视台承担连带责任 D.贺某应承担补充责任
正确答案:B,C
解析:播放者有权禁止未经许可的下列行为: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可见,播放者的权利成立的前提是期作品必须播放在先。本题中,甲电视台制作的电视节目并未播放,故此并不享有播放权。因此,A选项错误,不当选。 甲电视台作为电视节目的著作权人,虽然其作品尚未发表,但是依据《著作权法》第2条第1款,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甲电视台对其制作完成的电视节目享有著作权,著作权的内容之一就是复制权。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乙电视台和贺某侵犯了甲电视台的复制权,构成共同侵权,依据《侵权责任法》第8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此乙电视台和贺某应承担连带责任。所以B选项和C选项正确,当选;D选项错误,不当选。
63. 甲公司获得一项用于自行车雨伞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发现乙公司生产的自行车使用了该技术,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10万元。甲公司的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A.向乙公司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
B.起诉时未向受理法院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该专利书面评价报告 C.将仅在说明书中表述而未在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D.举证期届满后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其主张的权利要求
正确答案:B,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可见,专利纠纷不是由基层法院管辖。A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 《专利法》第61条第2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题干中并没有信息表明人民法院要求专利权人提交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的对实用新型专利的书面评价报告。因此,甲公司在起诉时未向受理法院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对实用新型专利的书面评价报告是正确的。B选项表述正确,当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专利权纠纷司法解释》)第5条,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C选项的做法不正确,不当选。 根据《专利权纠纷司法解释》第1条第1款,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依据《专利法》第59条第1款的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权利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其主张的权利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故D选项正确,当选。
64. 甲公司通过签订商标普通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乙公司使用其注册商标“童声”,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儿童服装。合同约定发现侵权行为后乙公司可以其名义起诉。后乙公司发现个体户萧某销售假冒“童声”商标的儿童服装,萧某不能举证证明该批服装的合法来源。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乙公司必须在“童声”儿童服装上标明乙公司的名称和产地 B.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自备案后生效
C.乙公司不能以其名义起诉,因为诉权不得约定转移 D.萧某应当承担停止销售和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正确答案:A,D
解析:依据《商标法》第40条第1、2款,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因此,A选项表述正确,当选。 依据《商标法》第40条第3款,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标法解释》)第19条,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见,B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 依据《商标法解释》第4条,《商标法》第53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根据题干提供信息,甲公司通过签订商标普通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乙公司使用其注册商标“童声”,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儿童服装。合同约定发现侵权行为后乙公司可以其名义起诉。甲公司已经授权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提起诉讼,故此C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 《商标法解释》第21条前半段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依据《民法通则》第134条、《商标法》第53条的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本题中,萧某应当承担停止销售和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因此,D选项表述正确,当选。
65. 张某李某系夫妻,生有一子张甲和一女张乙。张甲于2007年意外去世,有一女丙。张某在2010年死亡,生前拥有个人房产一套,遗嘱将该房产处分给李某。关于该房产的继承,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李某可以通过张某的遗嘱继承该房产
B.丙可以通过代位继承要求对该房产进行遗产分割 C.继承人自张某死亡时取得该房产所有权 D.继承人自该房产变更登记后取得所有权
正确答案:A,C 解析:《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
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被继承人张某已经通过遗嘱将房产处分给李某,因此,李某可以通过张某遗嘱继承该房产。可见,A选项表述正确,当选。 《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因此,丙只能通过代位继承对张某遗嘱处分之外的遗产主张权利。可见,B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 《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可见,在张某死亡时继承人已经取得该房产所有权。由此,C选项表述正确,当选;D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
66. 甲女委托乙公司为其拍摄一套艺术照。不久,甲女发现丙网站有其多张半裸照片,受到众人嘲讽和指责。经查,乙公司未经甲女同意将其照片上传到公司网站做宣传,丁男下载后将甲女头部移植至他人半裸照片,上传到丙网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乙公司侵犯了甲女的肖像权 B.丁男侵犯了乙公司的著作权 C.丁男侵犯了甲女的名誉权 D.甲女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正确答案:A,B,C,D 解析:《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乙公司未经甲女同意将后者照片用于宣传,侵犯了甲女的肖像权。A选项表述正确,当选。 《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五)摄影作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乙公司对其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法》第10条第4款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可见,丁男侵犯了乙公司的著作权,B项正确。 《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丁男的行为,贬损了甲女的社会评价,侵害了甲女的名誉权。可见,C选项表述正确,当选。 《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可见,D选项正确,当选。
67. 甲系某品牌汽车制造商,发现已投入流通的某款车型刹车系统存在技术缺陷,即通过媒体和销售商发布召回该款车进行技术处理的通知。乙购买该车,看到通知后立即驱车前往丙销售公司,途中因刹车系统失灵撞上大树,造成伤害。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乙有权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B.乙有权请求丙承担赔偿责任
C.乙有权请求惩罚性赔偿 D.甲的责任是无过错责任
正确答案:A,B,D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可见,甲汽车制造商应承担无过错责任,选项AD表述正确,当选。《侵权责任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可见,乙也有权要求销售商丙承担赔偿责任,B选项表述正确,当选。《侵权责任法》对于产品责任,没有规定惩罚性赔偿,故此C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
68. 甲、乙、丙、丁拟设立一家商贸公司,就设立事宜分工负责,其中丙负责租赁公司运营所需仓库。因公司尚未成立,丙为方便签订合同,遂以自己名义与戊签订仓库租赁合同。关于该租金债务及其责任,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无论商贸公司是否成立,戊均可请求丙承担清偿责任
B.商贸公司成立后,如其使用该仓库,戊可请求其承担清偿责任 C.商贸公司成立后,戊即可请求商贸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D.商贸公司成立后,戊即可请求丙和商贸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正确答案:A,B 解析:《公司法解释(三三)》第2条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题中丙为设立商贸公司以自己名义与戊签订租赁合同,不论公司是否成立,戊都有权要求丙承担合同责任,所以A选项正确。商贸公司成立后,如使用该仓库,意味着公司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则戊有权要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所以B选项正确。商贸公司成立后,并不是一概承担合同责任,更不存在与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所以C、D选项均不正确。
69. 甲、乙、丙、丁计划设立一家从事技术开发的天际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公司设立协议,甲以其持有的君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的股权作为其出资。下列哪些情形会导致甲无法全面履行其出资义务?
A.君则公司章程中对该公司股权是否可用作对其他公司的出资形式没有明确规定
B.甲对君则公司尚未履行完毕其出资义务 C.甲已将其股权出质给其债权人戊
D.甲以其股权作为出资转让给天际公司时,君则公司的另一股东已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
正确答案:B,C,D 解析:《公司法解释(三)》第11条第1款规定:“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
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B选项中甲对君则公司尚未履行完毕其出资义务,意味着甲并未取得或未全部取得该股权,甲以此作为出资,当然不能认定其已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所以B选项当选。甲将其股权出质给债权人戊,甲的股权上存在权利负担,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11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甲无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所以C选项当选。 《公司法》第72条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D选项中甲将股权作为出资转让给天际公司时,君则公司的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现已有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甲则不能将股权转让给天际公司,因此甲不能履行出资义务,所以D选项当选。 至于A选项中君则公司章程对股权是否可以作为对其他公司的出资没有明确规定,说明公司章程没有禁止该公司股权作为其他公司的出资,则意味着该公司股权可以作为其他公司的出资,这一情形不会妨碍甲履行自己的出资义务,所以A选项不当选。
70. 张三、李四、王五成立天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张三、李四各以现金50万元出资,王五以价值20万元的办公设备出资。张三任公司董事长,李四任公司总经理。公司成立后,股东的下列哪些行为可构成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
A.张三与自己所代表的公司签订一份虚假购货合同,以支付货款的名义.由天问公司支付给自己50万元
B.李四以公司总经理身份,与自己所控制的另一公司签订设备购置合同,将15万元的设备款虚报成65万元,并已由天问公司实际转账支付
C.王五擅自将天问公司若干贵重设备拿回家
D.3人决议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并进行分配
正确答案:A,B,D 解析:《公司法解释(三)》第12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将出资款项转人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A选项中张三虚构购货合同,将自己的50万元出资转出,属于上述司法解释第12条第2项的情形,所以A选项当选。B选项中李四利用关联交易及虚报价款的方式将自己的50万元出资转出,属于抽逃出资行为,所以B选项当选。D选项中三人通过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的行为属于抽逃出资行为,所以D选项当选。C选项不当选的理由前已述及,此不赘述。
71. 2009年3月,周、吴、郑、王以普通合伙企业形式开办一家湘菜馆。2010年7月,吴某因车祸死亡,其妻欧某为唯一继承人。在下列哪些情形中,欧某不能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该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资格?
A.吴某之父对欧某取得合伙人资格表示异议
B.合伙协议规定合伙人须具有国家一级厨师资格证,欧某不具有 C.郑某不愿意接纳欧某为合伙人
D.欧某因夫亡突遭打击,精神失常,经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正确答案:B,C,D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50条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本题中欧某作为吴某的唯一继承人,如继承吴某的普通合伙人资格,须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C选项中合伙人郑某不同意,因此欧某不能继承合伙人资格,所以C选项当选。B选项中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国家一级厨师资格证,欧某不具有该资格,不能继承合伙人资格,所以B选项当选。D选项中欧某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如果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但是本题问的是成为普通合伙人的情形,所以D选项当选。至于A选项,吴某的父亲作为合伙人之外的人,欧某作为唯一继承人,对欧某继承吴某的合伙人资格一事,不享有任何权利,吴
某的父亲不同意,不妨碍欧某继承吴某的合伙人资格,所以A选项不当选。
72. 中国海天公司与某国小宇公司准备成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并签署了合资合同与章程,但海天公司迟迟未向主管机关报批。数月后,小宇公司因报批无望准备退出,但其为此次投资事宜已经花费70万元。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如最终未能获得审批机关的批准,则双方之间的合资合同为无效合同 B.拟成立的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 C.小宇公司有权通过仲裁或者诉讼,请求海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报批义务
D.小宇公司可以请求海天公司赔偿其70万元的损失
正确答案:C,D 解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第1款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企业只能采取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所以B选项错误。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4条规定:“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同。”该条规定审批机构的批准是合营合同的生效要件,批准前合营合同符合合同成立要件的,合同成立,但是未生效。《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题中合资合同未经批准,属于成立但未生效合同,并不是无效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因此小宇公司有权通过仲裁或诉讼,要求海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报批义务,所以C选项正确,A选项不正确。由于海天公司不履行报批义务,小宇公司如退出,海天公司的行为给小宇公司造成了70万元的损
失,小宇公司有权要求海天公司赔偿,海天公司承担的是类似于违约责任的缔约过失责任,所以D选项正确。
73. 2011年9月1日,某法院受理了湘江服装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开始受理债权申报。下列哪些请求权属于可以申报的债权?
A.甲公司的设备余款给付请求权,但根据约定该余款的支付时间为2011年10月30日
B.乙公司请求湘江公司加工一批服装的合同履行请求权
C.丙银行的借款偿还请求权,但该借款已经设定财产抵押担保 D.当地税务机关对湘江公司作出的8万元行政处罚决定
正确答案:A,C 解析:《企业破产法》第44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只要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都属于破产债权,不论该债权是否有担保物权担保,所以C选项正确。 《企业破产法》第46条第1款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由此可知A选项正确。 《企业破产法》第18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白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根据该款规定,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对方当事人对债务人并不享有确定的债权,当然不能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即使对方当事人履行完毕,债务人承担的合同义务如不是以财产给付为内容,而是以提供劳务或不作为为内容,也不属于破产债权。B选项中虽然未明确乙公司是否已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付款),不过不论乙公司是否付款,乙公司对湘江公司的债权都不是以财产给付为内容,而是以提供加T服务为内容,都不属于破产债权,所以B选项不正确。 破产债权须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请求权,罚款等财产性行政处罚,不属于破产债权,所以D选项不正确。
74. 潇湘公司为支付货款向楚天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付款银行为甲银行。潇湘公司收到楚天公司货物后发现有质量问题,立即通知甲银行停止付款。另外,楚天公司尚欠甲银行贷款30万元未清偿。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该汇票须经甲银行承兑后才发生付款效力
B.根据票据的无因性原理,甲银行不得以楚天公司尚欠其贷款未还为由拒绝付款
C.如甲银行在接到潇湘公司通知后仍向楚天公司付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甲银行应承担责任
D.潇湘公司有权以货物质量瑕疵为由请求甲银行停止付款
正确答案:B,C,D 解析:《票据法》第44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银行承兑汇票中,付款行承兑前仅是票据关系人,承兑后成为票据债务
人,负有见票或到期付款的义务。A选项中“经甲银行承兑后才发生付款效力”的表述是指经甲银行承兑后才产生甲银行负担付款义务的法律效力,所以A选项的说法正确,不应选。 根据《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原因关系无因或有瑕疵,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力,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时,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对抗善意持票人。本题中,潇湘公司与楚天公司的货物买卖关系属于票据原因关系,楚天公司与甲银行的关系属于票据关系,潇湘公司无权以票据原因关系为由请求承兑行止付,所以D选项的说法错误,作为债务人的甲银行不得以出票人潇湘公司与持票人楚天公司之间的原因关系对抗楚天公司的付款请求权,因此甲银行接到潇湘公司通知后仍有付款义务,由此造成的损失甲银行当然不需承担转让,所以C选项的说法错误。 需要指出的是,票据法学界存在一种观点:不能将票据的无因性绝对化,票据的无因性仅保护善意持票人,如果持票人非善意,则不受保护。根据该种观点,本题中楚天公司并未将汇票背书转让,其向潇湘公司交付的货物有质量问题,因此楚天公司不属于善意持票人,潇湘公司有权通知承兑行停止付款。很多考生也是基于这种观点或想法,认为C、D选项的说法正确。不过这仅是学界观点,如果彻底贯彻票据的无因性,如前所述,C、D选项的说法不正确。 《票据法》第13条第2款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根据票据法学界的一种观点,本题中甲银行作为票据债务人,可以以与自己有贷款关系的持票人楚天公司没有对自己履行还款义务为由进行抗辩,这是票据无因性的例外。基于此观点,B选项的说法不正确。即使不基于此观点,基于楚天公司欠甲银行贷款是一个与票据关系、票据基础关系无关的独立关系,认定甲银行无权以楚天公司尚欠其贷款为由拒绝付款,也不是基于票据无因性原理,因此B选项的说法仍然错误。
75. 依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下列哪些情形下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A.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未按期交纳后续保费 B.投保人虚报被保险人年龄,保险合同成立已1年6个月
C.投保人在投保时故意未告知投保汽车曾遇严重交通事故致发动机受损的事实
D.投保人未履行对保险标的安全维护之责任
正确答案:B,C,D 解析:《保险法》第36条第1款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第37条第1款规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由以上两条可知,A选项中投保人交纳首期保费后,未按期交纳后续保费的,合同效力中止,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是投保人不按期交纳保费,保险人即享有合同解除权,所以A选项错误。 《保险法》第32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
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保险法》第16条第3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B选项中投保人虚报年龄,保险合同成立未满2年,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所以B选项正确。 《保险法》第16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C选项中的投保汽车曾发生严重交通事故,发动机受损的事实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投保人故意不告知,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所以C选项正确。 《保险法》第51条第3款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根据该条可知,D选项中投保人未履行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维护责任,保险人有权选择要求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所以D选项正确。
76. 南岳公司委托江北造船公司建造船舶一艘。船舶交付使用时南岳公司尚欠江北公司费用200万元。南岳公司以该船舶抵押向银行贷款500万元。后该船舶不慎触礁,需修理费50万元,有多名船员受伤,需医药费等40万元。如以该船舶的价值清偿上述债务,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修船厂的留置权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 B.船员的赔偿请求权优先于修船厂的留置权
C.造船公司的造船费用请求权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 D.银行的抵押权优先于修船厂的留置权
正确答案:A,B 解析:《海商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根据该款可知,船员的赔偿请求权属于船舶优先权,造船公司的造船费用请求权属于普通债权,不在船舶优先权范围之内。 《海商法》第25条第1款规定:“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根据该款可知,A、B选项正确,C、D选项错误。
77. 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离婚诉讼,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B.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诉讼终结
C.判决生效后,不允许当事人申请再审
D.原则上不公开审理,因其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案件范围
正确答案:A,B
解析: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对下落不明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A项正确。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的规定,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终结诉讼,因此B项正确。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83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民诉意见》第209条规定,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C项中“判决生效后,不允许当事人申请再审”表述过于绝对,C项错误。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案件的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法院可以不公开审理。因此,离婚案件属于申请不
公开的案件,不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案件范围。D项错误。
78. 关于普通程序的重要性,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普通程序是一审诉讼案件的审理程序
B.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在普通程序中有集中体现 C.普通程序是民事审判程序中体系最完整、内容最丰富的程序
D.其他审判程序审理案件时遇有本程序没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适用普通程序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正确答案:B,C,D 解析: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所适用的最基本的程序。普通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普通程序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程序。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都是一审程序,A项并不体现普通程序的重要性,故A项错误。 普通程序具有程序的基础性和独立性。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一个基本程序,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在该程序中都有集中的体现,因此B项正确。 普通程序具有程序的完整性。与其他程序相比较,普通程序是整个民事诉讼程序中体系最完整、内容最充实、最完备的一个程序,也是普通程序重要性的表现,因此C项正确。 普通程序具有广泛的适用性。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二审程序以及再审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该程序如无特别规定的,
应当适用普通程序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因此D项正确。
79. 关于民事起诉状应当包括的内容,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B.案由
C.诉讼请求
D.证据和证据来源
正确答案:A,C,D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因此,ACD项为应选项。案由
不是法定的民事起诉状的内容,B项不选。
80. 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有自己独立的诉讼地位 B.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提出管辖异议
C.一审判决没有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可以作为上诉人或被上诉人
D.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和参加案件的调解活动,与案件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
正确答案:B,C 解析: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虽然对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广义上的当事人,具有自己独立的诉讼地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独立地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不受他人制约;在一审判决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实体义务的,享有上诉权;本诉的原告和被告之间的调解涉及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实体义务时,应有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因此,A、D项表述正确,为非选项。 依据《民诉意见》第66条的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B项表述错误,为应选项。 依据《民诉意见》第66条的规定,在诉讼中,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换言之,一审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既不能成为上诉人也不能成为被上诉人。一审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既能成为上诉人也能成为被上诉人。C项中“一审判决没有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可以作为上诉人或被上诉人”表述不严谨,我们可以将之理解为“一审判决没有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可以作为上诉人,但有可能成为被上诉人”或者“一审判决没有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可以作为被上诉人,但有可能成为上诉人”,C项表述错误,为应选项。
81. 法院开庭审理时一方当事人未到庭,关于可能出现的法律后果,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延期审理
B.按原告撤诉处理 C.缺席判决
D.采取强制措施拘传未到庭的当事人到庭
正确答案:A,B,C,D
解析:延期审理,是指在遇有法定事由时,使人民法院已经确定的开庭期日或者正在进行的开庭审理无法继续进行,而顺延至另一个期日进行审理的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2条的规定,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可以延期审理。因此,A项正确。 按撤诉处理,是指当事人虽然没有提出撤诉申请,但其在诉讼中的一定行为已经表明他不愿意继续进
行民事诉讼,因而,法院依法决定撤销案件不予审理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情形按撤销处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诉讼代理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由此,法院开庭审理时一方当事人未到庭,可以按原告撤诉处理。故B项正确。 缺席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庭审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依法对案件所作出的判决。因此,C项正确。 拘传是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法院派出司法警察,强
制被传唤人到庭参加诉讼活动的一种措施。因此,D项正确。
82. 关于法定诉讼代理人,下列哪些认识是正确的? A.代理权的取得不是根据其所代理的当事人的委托授权
B.在诉讼中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代理被代理人实施所有诉讼行为 C.在诉讼中死亡的,产生与当事人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
D.所代理的当事人在诉讼中取得行为能力的,法定诉讼代理人则自动转化为委托代理人
正确答案:A,B
解析:法定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法定诉讼代理人最基本的特征在于其代理权的取得,不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而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因此,A项正确。 在我国,法定诉讼代理人是为补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诉讼行为能力上的欠缺而设置的,这就决定了法定诉讼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和诉讼地位上,与委托诉讼代理人有很大的不同。法定诉讼代理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代理被代理人实施所有诉讼行为。同时,法定诉讼代理人也应履行当事人所应承担的一切诉讼义务。法定代理人无须被代理人的授权即可自由处分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因此,B项正确。 尽管法定诉讼代理人具有类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但他们与当事人仍然存在区别。在诉讼中,如果法定诉讼代理人死亡,法院可以另行指定监护人作为法定诉讼代理人继续诉讼,而不必中止或终结诉讼。因此,C项错误。 法定诉讼代理权产生的基础是实体法上的监护权,没有实体法上的监护权,也就没有诉讼法中的法定诉讼代理人。无诉讼行为能力的被代理人具有或恢复了诉讼行为能力,监护权消灭,法定诉讼代理权消灭。丧失法定诉讼代理权的人只有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授权,才能成为委托诉讼代理人。由此,D项错误。
83. 根据证据理论和《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证人证言,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可以附条件地作为证人
B.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承担 C.证人在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D.“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关于证人证言证明力的规定
正确答案:A,C,D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70条对于证人资格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民诉证据规定》第53条第2款规定,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由此,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可以附条件地作为证人,A项正确。 《民诉证据规定》第54条第3款规定,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由此,B项错误。《民诉证据规定》第55条第2款规定,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由此,C项正确。 《民诉证据规定》第69条规定的“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属于证据证明力判断规则,故D项正确。
84. 关于证明责任,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只有在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情况下,证明责任的后果才会出现 B.对案件中的同一事实,只有一方当事人负有证明责任
C.当事人对其主张的某一事实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必将承担败诉的后果 D.证明责任的结果责任不会在原、被告间相互转移
正确答案:A,B,D
解析: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事实主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果当事人未能尽到上述责任,则有可能承担对其主张不利的法律后果。理解证明责任应注意以下问题:第一,真伪不明是证明责任发生的前提。即只有在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证明责任才发生作用,故A项正确。第二,证明责任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是由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预先确定的,即对案件中的同一事实,只有一方当事人负有证明责任。因此,在诉讼中不存在原告与被告之间相互转移证明责任的问题。因此,B、D项正确。第三,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不能提供证据或提供证据后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将
可能导致诉讼结果的不利,而不是必将承担败诉的后果,C项错误。
85. 甲公司因乙公司拖欠货款向A县法院申请支付令,经审查甲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A县法院向乙公司发出支付令。乙公司收到支付令后在法定期间没有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而是向A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承担因其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违约责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支付令失效
B.甲公司可以持支付令申请强制执行 C.A县法院应当受理乙公司的起诉 D.A县法院不应受理乙公司的起诉
正确答案:A,C 解析:对于人民法院签发的支付令,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有权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提出异议。需要明确的是,债务人的异议,必须是就债权债务关系的成立、生效或履行等实质问题提出,如果债务人对债权债务关系本身没有异议,仅仅对清偿能力、清偿期限、清偿方式等提出不同意见的,则不构成有效的书面异议,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只要债务人依法提出异议,即表明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债权债务关系的问题上存在争议。人民法院签发的支付令自行失效,督促程序即告终
结。结合本题,乙公司收到支付令后在法定期间没有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而是向A县法院提起要求甲公司承担因其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违约赔偿诉讼。乙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受理,同时乙公司的起诉表明甲乙公司在债权债务关系的问题上存在争议,法院签发的支付令自行失效。因此,A、C项正确。
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正确答案,不答、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91-100题,每题2分,共20分。
(一) 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1吨药材,乙公司付款100万元。乙公司将药材转卖给丙公司,并约定由甲公司向丙公司交付,丙公司收货后3日内应向乙支付价款120万元。 张某以自有汽车为乙公司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约定:“在丙公司不付款时,乙公司有权就出卖该汽车的价款清偿自己的债权。”李某为这笔货款出具担保函:“在丙公司不付款时,由李某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收到药材后未依约向乙公司支付120万元,乙公司向张某主张实现抵押权,同时要求李某承担保证责任。 张某见状,便将其汽车赠与刘某。刘某将该汽车作为出资,与钱某设立丁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并办理完出资手续。 丁公司员工方某驾驶该车接送酒店客人时,为躲避一辆逆行摩托车,将行人赵某撞伤。方某自行决定以丁公司名义将该车放在戊公司维修,为获得维修费的八折优惠,方某以其名义在与戊公司相关的庚公司为该车购买一套全新座垫。汽车修好后,方某将车取走交丁公司投入运营。戊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维修费,否则对汽车行使留置权,丁公司回函请宽限一周。庚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座垫费,丁公司拒绝。请回答第86—91题。
86. 关于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合同的效力,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效力待定
B.为甲公司设定义务的约定无效 C.有效 D.无效
正确答案:C
解析:在连环买卖合同中,并不要求标的物特定化。乙公司不是无权处分,其与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不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因此,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药材买卖合同有效。乙公司和丙公司为甲公司设定义务的约定,在乙公司和丙公司之间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只是对甲公司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题干设问明确限定的是“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合同的效力,问的是在乙公司和丙公司之间的内部效力。《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甲公司不予履行,应坚持合同相对性,由乙公司和丙公司之间自行依据法律和合同解决。
87. 关于乙公司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乙公司不得向丙公司和李某一并提起诉讼 B.李某对乙公司享有先诉抗辩权 C.乙公司应先向张某主张实现抵押权
D.乙公司可以选择向张某主张实现抵押权或者向李某主张保证责任
正确答案:B,D 解析:《担保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李某是一般保证人,而一般保证人对主债权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因此选项B正确,当选。 根据《物权法》第176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和第四人提供的保证同时存在,则主债权人可以选择要求实现担保物权或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故C项错误,不当选;D项正确,当选。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25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可见,A选项错误,不当选。乙公司是可以向丙公司和李某一并提起诉讼的。丙公司是主债务人,李某是一般保证人。
88. 在刘某办理出资手续后,关于汽车所有权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乙公司 B.张某 C.刘某 D.丁公司
正确答案:D 解析:《物权法》第188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第18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六)交通运输工具……”张某以汽车为丙公司的负债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并非以登记为前提条件。张某作为汽车所有人,将汽车赠与给刘某。题干中没有信息表明刘某存在恶意,故刘某是善意第三人,至于是否支付对价,则在所不问。因此,在张某完成交付后,刘某是汽车所有权人。《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8条规定,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但是,乙公司对汽车享有的抵押权未办理登记,不具有追及力。在刘某享有所有权的汽车上并未负担抵押的情况下,该汽车不属于设定担保的财产。后来刘某将汽车作为出资设立丁公司,办理完出
资手续,因此,丁公司是汽车所有权人。综上,D选项正确,当选。
89. 关于对赵某的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方某
B.钱某和刘某 C.丁公司 D.摩托车主
正确答案:D 解析:《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1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本案中,丁公司的员工方某驾驶该车接送饭店客人的过程中,为躲避一辆逆行摩托车,将行人赵某撞伤。故赵某的损害,最后应由危险引起人承担,即摩托车车主,故D选项正确。就C选项而言,考生异议较多,但相对于D选项,后者更符合题意。
90. 关于汽车维修合同,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方某构成无因管理 B.方某构成无权代理 C.方某构成无权处分 D.方某构成表见代理
正确答案:A,B 解析:《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本案中,方某自行决定以丁公司名义将该车放在戊公司维修,方某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题干信息表明,汽车修好后,方某将车取走交回丁公司投人运营,丁公司回函请戊公司宽限几日再付款。说明丁公司对方某的无权代理行为进行了追认,故就汽车维修而言,丁公司与戊公司成立合同关系。方某构成无因管理和无权处分。B选项正确,当选;C选项错误,不当选。方某是丁公司员工,并无修车义务。方某将汽车交由戊公司维修,构成无因管理。无因管理行为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管理人所为的法律行为既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之,也可以以本人的名义为之。故A选项正确,当选。另外,《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题干中没有信息表明方某具有代理表象。故D选项错误,不当选。
91. 关于座垫费和维修费,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方某应向庚公司支付座垫费
B.丁公司应向庚公司支付座垫费 C.丁公司应向戊公司支付维修费 D.戊公司有权将汽车留置
正确答案:A,C
解析:关于座垫费,方某以自己名义与庚公司签订合同,该合同关系应约束方某与庚公司,基于合同相对性,方某应向庚公司支付座垫费,丁公司并不是座垫买卖合同中的义务人。需要特别注意,方某并非是以丁公司名义签订购买座垫合同,而是以自己名义签订,这既不是无权代理,更不是表见代理。因此A选项正确,当选;B选项错误,不当选。 至于维修费,依据《合同法解释(二)》第12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本案中,丁公司的回函说明丁公司对其义务进行了确认,应属对维修合同的追认。可见,关于维修费,丁公司对于方某的无权代理行为进行了追认,丁公司便是汽车维修合同当事人,需要向戊公司支付维修费,因此C选项正确,当选。 依据《物权法》第240条,“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汽车已经被取走,戊公司已经丧失对汽车的占有,故不得主张行使留置权。故D选项错误。
(三) 2011年7月11日,A市升湖区法院受理了黎明丽(女)诉张成功(男)离婚案。7月13日,升湖区法院向张成功送达了起诉状副本。7月18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未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8月2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称其与黎明丽已分居2年,分别居住于A市安平区各自父母家中。A市升湖区法院以申请管辖权异议超过申请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张成功管辖权异议申请。后,升湖区法院查明情况,遂裁定将案件移送安平区法院。安平区法院接受移送,确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 安平区法院在案件开庭审理时组织调解。 黎明丽声称:2005年12月,其与张成功结婚,后因张成功有第三者陈佳,感情已破裂,现要求离婚。黎明丽提出,离婚后儿子张好帅由其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现双方存款36万元(存折在张成功手中),由2人平分,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不存在其他共有财产分割争议。 张成功承认:2005年12月,其与黎明丽结婚,自己现在有了第三者,36万元存款在自己手中,同意离婚,同意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同意不存在其他共有财产分割争议。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因其是黎明丽与前男友所生。 黎明丽承认:张好帅是其与前男友所生,但在户籍登记上,张成功与张好帅为父子关系,多年来父子相称,形成事实上的父子关系,故要求张成功支付抚养费。 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在随后的庭审中,黎明丽坚持提出的请求;张成功对调解中承认的多数事实和同意的请求予以认可,但否认了有第三者一事,仍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黎明丽要求法院通知第三者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安平区法院作出判决:解除黎明丽、张成功婚姻关系;张好帅由黎明丽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存款双方平分,生活用品归个人所有,不存在其他共有财产分割争议。法院根据调解中被告承认自己有第三者的事实,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张成功存在过失。请回答第95—100题。
92. 关于本案管辖,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张成功行使管辖异议权符合法律的规定 B.张成功主张管辖异议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C.升湖区法院驳回张成功的管辖异议符合法律规定 D.升湖区法院对案件进行移送符合法律规定
正确答案:B,C,D 解析: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的该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其一,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须是本案的当事人;其二,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其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即在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按期提出,法院才予以审查;逾期提出的,法院便不予审查。结合本案,张成功于8月2日向升湖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属于逾期提出,所以其行使管辖异议权不符合法律的规定,A项错误。而升湖区法院驳回张成功的管辖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故C项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结合本案,张成功与黎明丽已分居2年,分别居住于A市安平区各自父母家中,即张成功的经常居住地为A市安平区,按照法律规定,本案应由A市安平区法院管辖,张成功主张管辖异议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故B项正确。 移送管辖,是指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移送管辖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法院已受理了案件;(2)移送的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3)受移送的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结合本案,升湖区法院已受理案件,但升湖区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升湖区法院
应当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安平区法院,故D项正确。
93. 关于本案调解,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先行调解的做法符合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
B.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如不先行组织调解,将违反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 C.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在当事人同意情况下可以再次组织调解 D.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法院未再次组织调解违法
正确答案:A,B,C
解析: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第1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结合本案,安平区法院接受移送后,确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其在案件开庭审理时组织调解的做法符合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安平区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如不先行组织调解,将违反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A、B项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5条的规定,法院调解应当遵循以下三项原则:当事人自愿原则,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合法原则。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在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可以再次组织调解。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拒绝继续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对案件继续审理,并及时作出判决,故C项正确,D项错误。
94. 对黎明丽要求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请求,下列选项
正确的是:
A.法院可以根据黎明丽的请求,裁定追加陈佳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B.如张成功同意,法院可通知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名义参加诉讼 C.无论张成功是否同意,法院通知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名义参加诉讼都是错误的
D.如陈佳同意,法院可通知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名义参加诉讼
正确答案:C 解析: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虽然对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所谓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将受原告和被告间诉讼结果的影响,从而使权利义务有所增加或减少。结合本案,陈佳与黎、张离婚案件的处理结果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陈佳个人的权利义务并不因本案的诉讼结果而有所增加或减少,所以陈佳不是本案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由此,C项正确。
95. 下列双方当事人的承认,不构成证据制度中自认的是: A.张成功承认与黎明丽存在婚姻关系 B.张成功承认家中存款36万在自己手中 C.张成功同意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D.黎明丽承认张成功不是张好帅的亲生父亲
正确答案:A,C,D 解析:所谓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予以承认。当事人所承认的事实就是自认的事实。自认的法律效果表现在,承认对方事实主张的当事人要受自己承认行为的约束,法院也要受该承认行为的约束。在对方已经承认的情况下,法院应当以该自认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法院在一审中以当事人承认的事实为依据作出判决后,承认该事实的当事人在第二审中,不能在无正当理由时以证据推翻承认,二审法院仍然应当以一审承认事实为依据作出判决。但自认制度适用案件的范围是有限的,身份关系案件中与身份关系相联系的事实不能适用自认制度。在有关身份关系的案件中,涉及身份关系的事实主张不能因为对方当事人的承认而免除其证明责任。身份关系的案件涉及人身权利,这是当事人自己不能任意处分的。结合本案,张成功与黎明丽之间是否存在婚姻关系以及张成功与张好帅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都属于该离婚案件中与身份关系相联系的事实,其不能适用自认制度,因此A、D项属于应选项。黎明丽声称双方存款36万元,存折在张成功手中,张成功对此作出承认,构成自认,B项为非选项。 另外,认诺是对对方诉讼请求的承认。在本案中,黎明丽基于离婚法律关系提出以下四项诉讼请求:其一,离婚后儿子张好帅由其行使监护权;其二,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其三,双方平分存款36万元;其四,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张成功同意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属于对黎明丽诉讼请求的承认,是认诺。因此,C项也不构成证据制度中的自认。
96. 下列可以作为法院判决根据的选项是: A.张成功承认与黎明丽没有其他财产分割争议
B.张成功承认家中36万存款在自己手中
C.黎明丽提出张成功每月应当支付张好帅抚养费1500元的主张 D.张成功在调解中承认自己有第三者
正确答案:A,B
解析:在本案中,张成功承认与黎明丽没有其他财产分割争议,承认家中36万元存款在自己手中,都可以作为法院判决的根据。但黎明丽提出张成功每月应当支付张好帅抚养费1500元的主张属于本案的诉讼请求之一,属于法院判决的对象,而不是判决的根据,因此C选项错误。《民诉证据规定》第6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由此,张成功在调解中承认自己有第三者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法院判决的根据,因此D选项不构成有效的自认,不能成为裁判依据,只有A、B项应选。
97. 关于法院宣判时应当向双方当事人告知的内容,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上诉权利 B.上诉期限 C.上诉法院
D.判决生效前不得另行结婚
正确答案:A,B,C,D
解析: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宣告判决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时,还必须告知当事人
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A、B、C、D项为应选项。
(二) 张、王、李、赵各出资四分之一,设立通程酒吧(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现围绕合伙份额转让、酒吧管理等事项,回答第92—94题。
98. 酒吧开业半年后,张某在经营理念上与其他合伙人冲突,遂产生退出想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可将其份额转让给王某,且不必事先告知赵某、李某 B.可经王某、赵某同意后,将其份额转让给李某的朋友刘某
C.可主张发生其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向其他人要求立即退伙
D.可在不给合伙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要求退伙
正确答案:D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22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A选项中,张某如将合伙份额转让给合伙人王某,须通知其他合
伙人,所以A选项错误。B选项中,张某如将合伙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之外的刘某,须经其他合伙人王某、赵某和李某一致同意,所以B选项错误。 《合伙企业法》第46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本条规定了未定有合伙期限的通知退伙。本题中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张某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有权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要求退伙,所以D选项正确。 《合伙企业法》第45条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本条规定了定有合伙期限时,普通合伙人可以声明退伙的法定情形,未定合伙期限的,发生这些法定情形,普通合伙人当然也有权声明退伙,不过即使定有期限,合伙人声明退伙也不能要求立即退伙,而是应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所以C选项不正确。
99. 酒吧开业1年后,经营环境急剧变化,全体合伙人开会,协商对策。
按照《合伙企业法》规定,下列事项的表决属于有效表决的是:
A.张某认为“通程”二字没有吸引力,提议改为“同升酒吧”。王某、赵某同意,但李某反对
B.鉴于生意清淡,王某提议暂停业1个月,装修整顿。张某、赵某同意,但李某反对
C.鉴于酒吧之急需,赵某提议将其一批咖啡机卖给酒吧。张某、王某同意,但李某反对
D.鉴于4人缺乏酒吧经营之道,李某提议聘任其友汪某为合伙经营管理人。张某、王某同意,但赵某反对
正确答案:B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31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A选项中,改变合伙企业名称,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所以A选项错误。D选项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的经营管理人员,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所以D选项错误。 《合伙企业法》第32条第2款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C选项中赵某同合伙企业进行交易,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所以C选项错误。 《合伙企业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B选项中暂停营业不属于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四个合伙人中,三人同意,属于有效表决,所以B选项正确。
100.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林某被聘任为酒吧经营管理人,在其受聘期间自
主决定采取的下列管理措施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A.为改变经营结构扩大影响力,将经营范围扩展至法国红酒代理销售业务 B.为改变资金流量不足情况,以酒吧不动产为抵押,向某银行借款50万元
C.为营造气氛,以酒吧名义与某音乐师签约,约定音乐师每晚在酒吧表演2小时
D.为整顿员工工作纪律,开除2名经常被顾客投诉的员工,招聘3名新员工
正确答案:C,D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31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A选项属于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B选项属于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均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林某无权自主决定,所以不当选。C、D选项中的事项均属于经营管理人员有权自主决定的事项,所以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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