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吧场所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网吧场所安全管理制度篇1 第一条 网吧实行上网登记制度,网民在网吧上网必须出示有效证件。 第二条 网吧上网使用者不得利用网吧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
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反犯罪活动。 第三条 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 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 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 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 其他违反宪法和行政法规的。
第四条 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 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或者使用计算机网络资源的活动;
(二) 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增加; (三) 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
修改或增加的;
(四)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 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五条 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得利用网吧
开办经营或代理国家尚未开办的或未获准经营的电信业务。
第六条 网吧工作人员对上网使用者进行监督,发现违反上述规定,应予以制止,并停止其
上网和查阅;对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应向公司部门举报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七条 保证线路畅通,设备正常运行,为网民提供良好的上网环境。 第八条 网吧设立安全管理员和技术维护人员,所有工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后上岗。
第九条 网吧配备灭火器、消防栓等设施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第十条 严格遵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
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公安机关、通信行管等上级组织的监督。
网吧场所安全管理制度篇2 为了加强对网吧的管理,规范网吧的经营,维护公众和网吧的合法权益,保障网吧活动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行业自律,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为上网消费者提供良好的服务。 上网消费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开展文明、健康的上网活动。
第二条 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网吧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三条 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进行下列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故意制作或者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的;
(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的;
(三)进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的。
第四条 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网络游戏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赌博或者变相赌博活动。
第五条
经营单位应落实实名制网吧安全管理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制度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在24小时内向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举报。
第六条
经营单位应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如实办理实名制上网卡上网。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第七条 经营单位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明火照明和吸烟并悬挂禁止吸烟标志; (二)禁止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不得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
(四)营业期间禁止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五)不得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
第八条 本制度由嘉峪关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科负责解释。
网吧场所安全管理制度篇3 一、网吧一经营业必须安装使用网盾2000系统,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安全技术措施的正常运转。
二、网吧必须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三、网吧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四、网吧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0、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五、网吧和上网消费者不得进行下列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1、故意制作或者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的;
2、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的;
3、进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的。
六、网吧提供给上网消费者使用的计算机必须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不得直接接入互联网。
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经营非网络游戏。
八、网吧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网络游戏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赌博或者变相赌博活动。
九、网吧应当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公安机关举报。
十、网吧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各种经营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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