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学院各二级学院学生会评比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各系学生会更加积极认真的开展工作,更好的配合校学生会工作,根据《宿州学院学生会章程》,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评比由校学生会执行,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
第二章 分 则
第一节 评比表彰方案
第三条 每年在全校范围内评比表彰两个优秀院学生会,一个“最佳活动创新奖”,并根据各院系学生会评比结果决定年度各院系校级优秀学生干部的分配名额。
第四条 评比时间为每学年10月份,具体时间由校学生会确定。 第二节 参评院系资格
第五条 凡隶宿州学院的各系学生会,除自动放弃的,均有资格参评。 第三节 评比办法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构成:评审委员会由校学生会主席团及各院系学生会主席构成。
第七条 评比内容: (一)获奖情况:即各院系在一年中参加校学生会举办的各大活动中的获奖情况。 (二)对校学生会工作支持度:包括各部门例会出勤率及对校会活动的配合程度等。
(三)各院系互评:包括内部建设、维权工作、活动效果及活动创新度等。 (四)附加:指为院团委《团学工作》投稿数量,以刊登条数为准。
第八条 分数构成及折算方法(满分100分,附加分10分) (一)获奖情况加分方法(总分25分)
1、参评奖项包括校学生会每年组织过的,由各系学生会组队参加获得的个人奖和团体奖两个部分。
2、团体奖各等级分数如下: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优秀奖 2分 1.5分 1.5分 1分 具体活动包括:“学海杯”篮球赛、排球赛、乒乓球赛、校园服装秀大赛、校园歌手大赛、一二九合唱比赛、校园文化节之系列比赛、大学生辩论赛等; 3、个人奖项包括:校园服装秀大赛“十佳模特”、、模拟课堂获奖者、校园歌手大赛获奖者、乒乓球赛获奖者、一二九合唱比赛最佳指挥等。凡获得以上个人奖项的院系按照团体二等奖的分数加分,即每人1.5分;
4、凡为学生会主办的各种晚会提供节目并被正式选用的系,按团体组织奖的等级记分,即每个节目加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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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各院系获奖部分的总得分是按照以上2-4条累加所得,但累加后的总分不得超过25分,若有超过,一律以25分计。 (二)对校学生会工作支持度(总分30分) 1、例会出勤率。根据各系学生会干部参加主席团例会及各部例会实际情况确定,满分10分;
2、对校学生会活动的配合程度。起评分为9分,满分15分,由举办活动的部门部长打分确定。结合本年度实际开展活动的情况,各院系该项的最终得分是文艺部、体育部、女生部、权益部、学习部、宣传部等六个部门部长打分的平均分; 3、在校学生会任职的部长级以上干部,其所在院系按照如下标准加分:部长每人加1.5分,副主席每人加2分,主席每人加3分,但该项加分总额不超过5分; 4、各院系对校学生会工作支持程度的总得分是按照以上1-3条累加所得,满分30分。
(三)各院系互评(总分45分)
1、各院系互评得分是其他院系对该院系评分之后的平均分,满分45分; 2、互评具体办法详见第九条“各院系互评办法”。
(四)附加分。由各院系当年刊登在《团学工作》中的新闻数量为依据加分。 刊登数量和对应加分如下:
数量(条) ≥100 99-90 89-80 79-70 69-60 59-50 49-40 39-30 29-20 ≤20 加分 10 9 8 7 6 5 4 3 2 1 第九条 各系互评办法:
(一)互评时评审团由校学生会主席团及各系学生会主席组成。
(二)各参评院系主席必须准备不少于2500字的工作总结并进行6分钟工作陈述及2分钟答辩,陈述内容应包括内部建设、维权工作、活动效果及影响力、活动创新度等四个方面。
(三)评审团在各院系陈述结束后进行评分,具体评分标准详见《北京师范大学优秀院系评分表》。(附录1)
(四)各院系学生会主席不得给自己院系评分。 (五)每张评分表最后得分不得低于起评分(18分),否则该表作废。
第十条 关于“最佳活动创新奖”的评比,由评审团根据各院系工作陈述进行投票,每人限投两票,最终根据得票高低评定。
第十一条 对于各院系获奖情况、对校学生会工作支持程度及附加分部分在各院系年度述职前由校学生会进行统计核查,经核实后的分数将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三天。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校学生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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