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融资租赁市场重点领域
及政策规划建议
一、中国融资租赁业重点领域分析
(一)航空租赁业
几年前,中国飞机租赁市场还主要被国外航空租赁巨头垄断。经过短短6年的时间,国内从事航空租赁业务的多家租赁公司已快速成长起来,并成为航空租赁市场中不可忽视的一支队伍。目前中国注册资本超过50亿元的租赁公司有5家,其中工银和国银、交银已经拥有国外飞机承租人。国内租赁公司运输飞机已经超过300架,价值约200亿美元,飞机订单超过400架。
1、政策“土壤”并不肥沃
租赁行业要在一个国家得到发展,必须得到“四大支柱”的支持,即法律、会计、监管和税收。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副总裁陶梅认为:“由于我国飞机租赁业务起步较晚,法律、税收、监管及会计四大支柱尚不够完善,配套制度也不够健全。与国际化水平较高的飞机租赁市场和飞机租赁企业规模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数据来源:www.wtaoco.com
租赁企业在税收方面遇到的问题尤为突出。比如,在税收方面,“营改增”实施之后,融资租赁从按利差征税变为按租金全额征税。由于飞机租赁公司难以得到飞机增值税进项发票,导致
租赁公司税负明显增加。“这严重制约了产业发展,希望相关税务部门能尽快完善相关政策。另外,在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方面,建议允许金融租赁公司享受承租人适用的关税和进口增值税等优惠政策”。
2、融资体系尚未形成
具有资金密集型特点的租赁公司对资金的饥渴是显而易见的。而拥有多样化的融资渠道则是他们制胜的法宝。正如多位专业人士所说,目前国内飞机租赁公司主要融资方式还比较单一,以银行贷款为主,航空租赁融资体系尚未形成。
“资产证券化、发债、信托、理财、私募基金等融资渠道虽然有所尝试,但未成为市场主流。由于飞机租赁需要消耗大量美元,而国内美元存量日益减少,价格持续上升,开拓新的融资方式成为国内每家飞机租赁公司竞争成败的关键。”
3、专业化水准有待提高
飞机租赁业务专业性强、国际化程度高,特别是飞机的经营租赁涉及大量的技术、法律、税务等问题。如何在飞机租赁业务中引入新型风险管理理念,从现有主要侧重信用风险提高为信用风险和资产投资风险并重,构建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是银行系租赁公司发展飞机租赁业务时应关注的重点。
(二)船舶租赁业
今年4月份,浙江《关于加快金融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送审稿)》明确提出了舟山将侧重海洋金融创新,重点发展船舶融
资、航运租赁、离岸金融等服务业态。除了浙江提出要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支持海洋经济发展以外,海南省也有意通过金融租赁支持海洋经济发展,该省提出要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海洋经济发展力度,提升金融服务海洋经济发展的质量,促进海洋经济加快发展和转型升级。
(三)工程机械租赁业
1、融资租赁改变了装备制造业的运营模式
从制造企业的角度来讲,融资租赁既增加了企业金融收入,也提高了产品的销量,稳定了产品价格,减少了行业波动;而对于购买方来说,不需要一次性付款,减轻了资金压力,同时,更多的购买者把通过融资租赁购买来的设备作为一种融资工具,只要设备作业收入高于融资租赁的还款,业主就可以获得一笔差额收益。
在融资租赁作用下,无论是制造企业的收入结构还是设备本身作为工具的性质都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也大大改变了装备制造业的盈利模式。
2、工程机械融资租赁与“产业升级”形成悖论
2009-2013年,中国工程机械出现大起大落,制造企业陷入了应收账款的泥潭。2011年以来,“‘融资租赁’透支了中国工程机械销量并且造成了行业的过度销售和过多应收账款”的评价不绝于耳,融资租赁几乎被看成是此轮工程机械产能过剩的罪魁祸首,工程机械行业第一次出现了深度调整。融资租赁的确改变
了工程机械企业的收入结构,也推动了产品的销量,但除了规模,工程机械的升级并没有从其他方面有明显的表现,而且也没有达到熨平工程机械行业波动的效果,而是使得波动更加强烈。这对于“融资租赁助推装备制造业转型升级”的说法似乎是一个悖论。
3、我国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发展潜力巨大
我国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发展潜力巨大,但是行业政策、法规的不健全阻碍了租赁业的发展,给行业的发展带来了较大的不确定性。同时,行业竞争也日趋激烈,这些都要求国内优秀的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重视对行业市场的研究,特别是对行业发展环境和产品需求者的深入研究。本报告利用前瞻资讯长期对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市场跟踪搜集的市场数据,全面而准确的为您从行业的整体高度来架构分析体系。
(四)信托参与融资租赁业务 1、资金来源方面的优势
金融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有限,除资本金以外,主要依赖于向银行借款或接受投资人的委托融资租赁资金;而信托投资公司具有较广的资金来源,除自有资金外,还可以借助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手段从社会上募集闲散资金,也可以通过单一资金信托获得融资,这为信托投资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信托投资公司可以考虑开展定向和不定向的融资租赁信托计划,使信托资金通过融资租赁的手段,以更为灵活的方式投向各个产业,这无疑极大地拓宽了信托
资金的运用空间。
2、更广泛的资产管理途径和灵活的资产处置方式 从信托制度的交易各方来看,在融资租赁业务中,信托投资公司不仅承担受托人的角色,同时也可以承担出租人的角色,这种双重身份所代表的法律关系是不同的,但在信托制度下,这二者得到了统一。作为租赁标的物的出租人,信托投资公司具有按时取得租金的权利;作为信托财产的受托人,信托投资公司具有通过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置,从而实现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的目的的权利,即信托财产管理权和处置权。这种制度安排,使信托财产独立于交易各方的利益之外,在保证信托财产安全性的同时,也极大的保证了受益人的利益。而专业的金融租赁公司并不具有信托的上述优势,金融租赁公司只能在帮助承租人通过融物获得融资,或者帮助设备生产厂家促进销售等方面发挥其功能。
3、更加广泛的投资理财功能
融资租赁业务仅仅是信托投资公司众多业务品种之一,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发行融资租赁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或者单一资金信托的方式操作该项业务。通过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这种金融产品,不仅为承租人实现融资目的、为设备供应商实现销售,而且在更广阔的范围内实现了为加入信托计划的投资者理财的效应。作为一种财产管理制度,信托本身就具有理财的功能,融资租赁业务的开展,充分体现了这一制度优势。
4、整合资源方面的优势
信托投资公司操作融资租赁业务的方式是灵活多样的,以下为几种常见的操作模式:
1、信托投资公司可以直接充当租赁标的物的出租人。在这种方式下,信托投资公司以自有资金购买承租人选定的标的物,然后再出租给承租人,收取租金。
2、通过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募集社会闲散资金,购买租赁标的物,再租给承租人。在这种交易模式下,信托投资公司既是出租人,又是加入信托计划的每一位委托人的受托人,即信托财产的管理人。
二、金融租赁发展政策建议
与国外市场相比,我国租赁业在增值税抵扣、出口退税、进口关税、外汇核销、外债管理等方面,还面临许多政策障碍,交易成本较高,难以与国外同业处于同等的竞争地位。同时,在资产证券化、设立资产投资基金、资产转让交易等方面,市场条件还不够成熟,对租赁业还存在一些进入门槛。这些都需要融资租赁业加强调查研究,形成解决方案,并积极配合相关政府部门研究解决。为此,我们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一)多渠道解决资金来源及融资管理
资金来源是金融租赁公司生存发展的根本问题之一,母行的资金实力应该是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的主要经营优势所在。因此,建议允许银行系租赁公司在一定比例的限制下从母行融资,如融资控制线设为租赁公司负债总额的30%~60%。尝试通过发
行次级金融债和办理股东贷款等方式加强金融租赁公司资本管理能力,次级债和股东借款可计入附属资本,满足租赁公司长期发展的需要。降低商业银行持有金融租赁公司债权风险权重;扩大应收租赁款受让对象,从商业银行拓展到更多金融机构。建议在天津率先开展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试点,允许金融租赁公司以自有资金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国债、央票、政策性金融债、商业银行金融债等低风险票据,允许金融租赁公司为对冲风险参与远期外汇交易、利率掉期、货币互换、汇率套保等衍生品业务,丰富流动性、市场化管理手段。
(二)健全与租赁有关的财税政策
目前,各租赁公司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普遍遇到的需要明确或解决的财税问题主要有:第一,应减征飞机租赁业务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让境内金融租赁公司从境外引进飞机并出租给境内航空公司使用时,享受到与航空公司同样的待遇。第二,应进一步明确增值税政策,对直租业务的增值税抵扣出台统一办法,对融资性售后回租的增值税实行免征或先征后返,避免在不改变租赁资产实际用途的情况下,承租人重复缴纳增值税。第三,人民币跨境结算的出口退税问题。由于目前保税区与境内区外企业的人民币交易不被视为跨境贸易,因此税务部门对以人民币结算进入保税区的货物是否可以退税政策不明确。第四,人民币租赁资产跨境转让问题。由于租赁资产跨境转让兼具物权和债权性质,需税务部门明确此类业务是适用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建议适
用营业税,并按应收利息租金折现利差计收。第五,经营性租赁资产的加速折旧问题。租赁行业属于新兴行业,对于推动实体经济发展,抑制货币投放具有重要作用,可以促进设备出口,拉动相关制造业发展。国家应给予一定的行业支持,应允许租赁公司的经营性租赁资产进行加速折旧。经营性租赁资产进行加速折旧也是国际惯例。第六,经营性租赁资产残值处置的增值税问题。在对经营性租赁资产残值进行处置时,需要缴纳销售二手设备增值税,建议免征残值处置环节增值税。第七,新购设备的增值税抵扣问题。租赁公司购买设备资产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无法给承租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承租人无法进行增值税抵扣,建议承租人凭设备供应商的增值税发票或通过租赁公司发票平开进行抵扣。第八,从产业政策方面鼓励购买国产飞机和船舶。金融租赁公司购买国产飞机和船舶进行出租,应给予配套优惠政策,如提供政策性贷款,按购买量分级给予奖励,减免购买和处置环节的增值税,减免国产飞机和船舶的营业税等,支持国内飞机和船舶制造企业走出去和做大、做强。另外,由于租赁业务相对信贷业务、资本市场融资业务更有利于促进产融结合和实体经济发展,建议在出台支持中小企业、“三农”、节能减排及其他国家支持行业发展的政策方面,对租赁公司的鼓励政策也应相对宽松和优待。
(三)适当的外汇优惠政策
给予租赁公司适当的外汇优惠政策。适当将短期和中长期外债指标的分配向租赁公司倾斜,开通租赁公司境外融资渠道。对
于支持国内企业“走出去”的出口租赁项目,出台专门的管理办法,建立绿色审批通道。对于保税区内项目公司进行的“外来外去”业务(即资金来源和运用都在境外),考虑到境外资金并不流入境内使用,没有实质性增加国家外债规模,应不纳入外债管理。允许租赁公司与单一项目公司之间实行外汇资金集中管理,在集团内可进行外汇资金划拨,以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和交易成本。许可租赁公司与承租企业签订外汇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企业通过融资租赁获得的外汇融资参照外汇贷款进行管理。此外,项目公司的飞机、船舶资产所有权明晰,现金流稳定,是国内各投资基金比较好的投资对象,建议允许投资基金投入投资项目公司,既可增加项目公司渠道,又可拉动我国相应产业发展。
(四)推动租赁登记制度建设
目前要做的就是如何摒弃部门利益,整合资源,改革现有的动产分别登记模式,例如从我国目前租赁物登记的实际情况出发,可探讨将工商系统和人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系统联网对接。建议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融资租赁登记制度,建立全国性动产登记平台,设立专门机构统一行使动产登记职能,并将融资租赁登记纳入其中,明确登记的法律效力,保障融资租赁物权。通过制度的改进和完善来保障出租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降低资源耗费,节省承租人的交易成本,为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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