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完善检察权内部监督机制之思考
论文摘要 检察权是指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权力,是检察机关依法通过履行诉讼职能来行使的法律监督权力。检察机关在行使检察职能的过程中,存在着严格的监督与制约机制,但这种监督制约机制并不完善。为了防止检察权滥用,必须健全和完善相关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才能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才能确保司法公信力,才能满足公众对司法的要求和希望。
论文关键词 检察权运行 内部监督现状 完善监督机制
一、检察权的含义
检察权,是指依据宪法、检察院组织法、各类诉讼法以及其他法律中对检察权限的规定,检察机关在法律上及实际生活中所享有的权利。这种权利由宪法和法律授予,司法实践中可划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宏观层面的检察权,即法律监督权。体现在《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关于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的规定上。二是具体的检察权能:如侦查权、批准逮捕权、侦查活动监督权、公诉权、审判活动监督权、对法院判决、裁定抗诉权、司法解释权等。三是为保证第二个层次的权能得以实现而设定的权能。如《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检察院调取证据材料权,决定使用强制措施权,询问、讯问权,扣p从目前看,检察权运行内部监督主要有四种方式:一是各级检察院党组的监督制约;二是系统内部业务流程的监督,如职务犯罪案件“双报批、双报备”,控告申诉、职务犯罪侦查、侦查监督和公诉等部门存在的制约监督;三是检察委员会对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四是纪检组和监察机构的监督。
(二)检察权运行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存在的问题
从实践来看,我国检察权运行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职务犯罪侦查权重配合、轻监督,制约机制不规范
职务犯罪侦查权监督与制约,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检察机关内部的分工与制约。从1988年自侦案件的侦捕、侦诉实行相分离和“双报备、双报批”工作机制,到2010年实行批捕案件上提一级审查,再到目前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全面、全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和案件集中统一管理等一系列工作机制,其目的就是为了加强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内部监督与制约。二是人民监督员制度。200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启动试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已经在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逮捕、起诉、撤案等三个重要环节上发挥了较有力的监督作用。但上述监督机制,在监督力度与刚性上尚有不足。对自侦活动的内部监督,往往注重的是事后监督,而相对轻视同步监督。
2.审查逮捕决定权行政化、难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
现行的审查批捕工作是一种行政化的审批程序。《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04条规定的办案人员审阅案卷材料和证据,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制作审查逮捕意见书,提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不批准或者不予逮捕的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批准或者决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工作模式,完全是一种内部行政式的审批程序,而不是诉讼程序。其后果是责任难以分清,因为从这一模式看,审者不定,定者不审,定审分离,行政化色彩深厚。由于检察机关对加强自身内部监督与制约制度建设的认识不足,忽视了对侦查监督权的监督,致使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缺失。
3.公诉权重打击、轻保护,内部制约机制不完善
为了实现公诉权的诉讼价值,保证其公正运行,我们不得不面对一个现实问题——公诉权的制约。公诉权行使有两种形态,一是积极公诉权包括提起公诉和变更公诉,二是消极公诉权,主要是指不起诉权。目前,我国积极公诉权的内部制约主要是检察机关上下级的监督。对消极公诉权的制约,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比较全面。具体到检察系统内部制约:一是本级检察院的制约。移送起诉的案件符合法律规定的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时,须经检委会讨论决定后方可作出不起诉决定。发现已经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存在错误时,应撤销不起诉决定,行使其公诉权。二是上级检察院的制约。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地主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存在错误时,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存在错误时,应当予以撤销或者指令其改正。
4.检委会及纪检组的监督形式化,制约机制不到位
检察委员会作为检察机关的决策机构,对有效地防止检察长个人决定问题可能发生的偏差,比其他监督制约方式具有无法相提并论的地位和作用。然而,我国检察委员会决策机制行政化程度严重,“检察委员会委员的选任机制不健全,委员资格偏重行政资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检察委员会议而未决的案件可能通过请示方式报上级审批,将司法断案演变为行政决策。”影响了检察委员会在检察权行使上的内部监督作用。
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通过案件回访、调查和专项检查等方法,对检察权的行使同样实施着监督。但是,纪检监察机构未能在组织架构上进行相应的改革,现有的组织架构和固有的在本级院党组的领导下的运行模式已经制约甚至妨碍了纪检监察工作的有效开展,难以对本级院领导层发挥监督作用;如果过分强调和重视检察业务工作的改革和创新,极易导致纪检监察监督形式化,难以真正展开监督工作。
四、完善我国检察权运行内部监督机制的对策
(一)树立理性的法律监督观
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检察机关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地位和法律监督权的属性,要求检察机关在行使法律监督权的过程中必须树立理性的法律监督观。一是树立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观念。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检察机关的法定义务。二是树立实体监督与程序监督相结合的观念。三是树立有限法律监督权的观念。在国家权力监督体系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仅仅是一个方面,其监督的对象、范围、效力、行使法律监督权的程序受国家法律限制。四是树立有效行使法律监督权的观念。检察机关必须正确处理法律监督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事后监督与主动监督的关系,有效运用法律监督权。五是树立与其他权力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形式资源共享,协调联动的观念。
(二)完善我国检察权运行内部监督机制
1.完善以案管中心为主导的案件流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目前,检察系统自上而下,建立了“统一受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督、综合考评”的执法办案管理监督机制,成立了以管理案件程序为主,兼管部分实体监督,具体履行“八大职能”的案件集中管理中心。为了更好地发挥案件集中管理中心的功能,应当健全和完善以诉讼程序监督为主要内容、全程动态监督为主要方式、信息化管理为主要手段的办案流程管理工作机制,来加强对告知、内部审批、退查、强制措施变更等重点环节的监控力度,以增强检察权运行内部监督的动态性和即时性,切实提高执法质量和规范化水平。一是对办案流程信息化管理,实现数据分析自动化。二是对办案活动动态监督。办案流程管理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从受理、立案、审查、移送、决定、结案等均纳入内部监控及督
促检查的范围,便于实时掌握全院办案情况的动态信息。三是对诉讼程序全过程监督,实现对法律规定的期限、办案节点的管控和提前预警,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贴近办案实际。
2.完善以制度支撑为核心的自侦案件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检察机关侦查权何去何从,一度成了司法权改革的热点问题。但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如果取消了职务犯罪侦查权,其他监督形式如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意见等,也将因失去最后的保障程序而与普通公民的建议权、控告权毫无二致。
检察机关如何健全和完善对自侦案件的内部监督制约,是目前所要考虑的主要问题。一是要健全制度。河南省检察机关“三分离”制度值得借鉴,“2013年6月,河南省院制定了《河南省检察院关于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实行侦捕诉监技警一体化工作机制的规定》,明确各部门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的配合制约责任,实行对反贪办案工作区管理和使用分离,看守和审讯分离,审讯和同步录音录像分离”。二是要完善机制,除了上述监督制度外,还应在自侦部门内部建立证据审查机制,把审查证据合法性作为侦查终结前的必经程序,发现非法证据及时排除、瑕疵证据及时补正,切实把职务犯罪侦查权置于各方面的监督制约之下,防止其权力滥用,导致冤假错案发生。三是要进一步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律化。
3.完善以检委会为保障的规范化执法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检委会是检察机关的最高业务决策机构,设置它很重要的一个目的就是对疑难复杂案件以及重要事项进行决策把关。可以说,检委会是确保案件质量和重要事项决策质量的有力保障。
因此,必须健全完善检委会制度。一是完善检委会议事制度。从制度上避免检委会上以检察长个人意见取代检委会集体意见现象的发生,检委会就可以充分发挥对案件的集体决策作用。二是健全完善检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制。在健全检委会办公室运行机制、规范其工作程序和职责的同时,充分发挥其设置作用,为提高检委会工作的专业性、决策的权威性和科学性提供服务。三是要增强检委会的透明度。首先从培养锻炼干部着手,将检察委员会委员的任免和补充与检察人员的行政职务变动、调动和任免挂起钩来,选拔政治素质好、议事决策能力强、学历素养高、理论功底深的优秀或资深检察官充实到检察会中,以增强检委会的能力建设。其次,根据需要,针对性地增加检委会的透明度。再次,建立检委会案例发布制度。四是要完善检委会决定执行的督办和反馈制度,以增强各部门和干警执行、反馈检委会决定的责任心。
4.完善以检务督查为重点的执法过错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完善检务督察机制建设,一是要建立健全与纪检监察部门相配合的工作制度,确保督察执法工作落到实处。二是定期组织开展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检查活动。从重点岗位、重点部门、重点环节抓起,开展专项执法大检查活动,有针对性地解决执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三是对重点案件、有影响案件、群众关注和上级督办案件,适时加大现场跟踪监督,网络监督和评议监督的有效机制。四是严格落实执法办案过程责任追究制,受理核查、处理在执法办案内部监督中发现的执法过错和违法违纪案件。五要进一步形成齐抓共管的监督合力。
五、结语
总而言之,检察权虽然是法律监督权,但也并非是单向的监督权。检察机关是通过履行诉讼职能来行使法律监督权的,而在行使检察职能的过程中,也有来自方方面面的监督
与制约。也就是说检察权存在着严格的监督与制约机制,但这种监督制约机制并不是毫无缺陷的。为了防止检察权的滥用,必须健全和完善相关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才能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只有保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才能树立司法权威,确保司法公信力,才能满足公众对司法的要求和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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