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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中国家族法中的继承

2022-10-12 来源:意榕旅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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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中国家族法中的继承

作者:李开屏

来源:《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07期

摘 要:在中国古代人的观念中,人的死亡只是物理上人体的消灭,其人格会在其后世子孙的身上一代又一代地延续下去,已故者与其子孙形同一体,并通过子孙对自己的祭祀来享受子孙的供奉;同样地,作为子孙的父祖,已故者也将自己在家族社会中的身份地位和财产转归子孙继承。按照夫妻一体原则,寡妻得以取代亡夫在家族中的原有地位,成为夫的人格的延续。中国家族法中的继承植根于对血脉这一自然事实的遵从,秉承了最朴素的自然法思想,它其中所蕴含的法理思想和人生观念,仍值得我们后世学习和借鉴。 关键词:继承;承继;同居共财;承受;父子一体;夫妻一体

中图分类号:DF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3)07-0086-02

在中国古代,家是指共同维持家计的生活共同体。在这个共同体中实行家族共产制,家族中的每个人依据各自不同的身份相应地从家族中享有不同的权利。中国家族内部的继承,从根本上来说,主要就是指在家族共产制的体系下,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在家族中所占份额和地位的承继。中国古代的继承,从广义上说包括公法上的继承和私法上的继承,公法上的继承又包括封爵、食封的继承或官职的世袭等现象,私法上的继承则是指在家族生活内部,因人的死亡而产生的身份和财产的继承。而在中国家族法中所讲的继承,则是指私法意义上的继承,它主要包括承继、承受和父子一体、夫妻一体三大部分,其中又以承继为继承之本质,承继的对象只能是已故者的亲子或养子,已故者的妻子、女儿是无法成为已故者的继承人的。作为已故者的妻子,她只能在儿子承继后,与儿子一起继续过同居共财的生活;而作为已故者的女儿,她只能通过承受的方式获得部分属于已故者的财产,也不具有继承人的资格。中国家族社会中这种继承方式,极大程度地维护了家族共财制和整个家族社会的生存。 一、承继

在中国人的继承观念里,父子是分形同气的,也就是说,在现象上父亲与儿子是各自分开的独立个体,但是在本源上二者又是一体的,儿子的生命是父亲生命的延续,甚至子孙的生命就是祖先的生命的继续生存。从这个意义上说,子对父的继承包括继承属于父亲的种种权利义务,而其中人格的继承和祖先的祭祀又是相互不可分割地结合为一体的。对儿子来说,父亲的去世则是生命的嫁接,自己的生命是父亲生命的延续,而自己对已故父亲负有的义务则是祭祀父祖。在由同居共财构成家族生活基本原理的社会里,父子之间从一开始就只存在一个混合起来的财产,只要同居共财的家一直存续,父亲的死亡是不产生遗产的,父亲的死亡只不过意味着共财集团里减少了一个成员而已,父亲死亡后,财产如以前一样由作为共财集团成员的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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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继续保有。所谓承继,作为人格连续的结果,换言之作为祭祀义务的保证,是包括性地继承财产权。

所谓承继,作为人格连续的结果,换言之作为祭祀义务的保证,是包括性地继承财产权。除了亲子对父亲诸种权利义务的继承外,承继还包括养子的继承。后继者的作用是重大的,有亲子的,由亲子负责对自己以及祖先的祭祀,没有亲子的,则要通过拟制养子来承担祭祀的义务,从而超越自己有限的肉身生命永远继续对于父祖的义务。“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就是从这个意义上进行阐释的。养子围绕着家产的权利关系上继承了养父在原家族中所占据的地位。 在中国古人的观念中,继承的目的就是继承人格、祭祀和继承财产,并且这三者紧密联系在一起,是不可分割的。亲子和养子对父亲的继承,就是对这上述三方面的继承。其中,继承父亲的人格是继承的本质;其次,祭祀活动向世人宣告了祭祀者作为被祭祀者的人格延长于此,这对被祭祀者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最后,继承已故者的财产则是已故者人格延续的实际效果,由继承者继续保有已故者生前在家族中的地位。 二、承受

承继是中国古代最主要的继承方式,它主要指亲子和养子对已故父亲的继承,承继的本质是已故者人格的延续。就严格意义上来讲,承继可以说是中国私法继承的全部。承受则是与已故者脱离祭祀关系而取得的纯财产上的继承,它主要用来解决户绝财产的归属问题,以及承继系列之外但和家带有某种密切关系的人的继承。虽然就事实而言,承受者取得了已故者的遗产,但在古代中国人的观念里,承受并不被看作是继承。一个人只要没有亲子或养子,并且妻子也已不存在的,无论他有多少个女儿,他都被看作没有承继人,也即户绝。从自然性意义上来看,女性应归属于父亲的宗并从出生到死亡终生不变,但从社会性的意义上来说,女性由于婚姻关系而成了夫所属之宗的人,因此,女性不能作为父亲的继承者承继父亲的人格、祭祀和财产,而只能承受属于父亲的某些财产。在承受中,就户绝财产的归属来说,女儿作为残余财产的取得者,被列为第一顺序,继承其财产。当然如果已故者如有遗言,要优先按照已故者的遗言进行处理。对于承继系列之外但和家带有某种密切关系的人,如与已故者长期同居的义子、赘婿或妾等,他们对已故者财产的承受不像共同继承人分割家产那样,而是从其财产中随时可以分割出来的特定的小量数额的资产。女子结婚时由家中支出的陪嫁财产也属于这种情况。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承继和承受是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的,在承继中追求的是已故者人格的延续,即死者的人格通过其子孙的繁衍而存活下去,并且作为其效果继承已故者的财产,这与以纯粹继承财产为目的的承受是完全不同的,这也使得以人格的连续为本质的承继在中国的家族社会中更加凸显出来,其地位也更加重要。 三、父子一体、夫妻一体

中国古代社会的家族生活实行同居共财制度,而在同居共财的家族社会当中,祖先子孙通过继承形成人格上的连续关系,这种连续关系在宗上又被还原成父子、夫妻、兄弟三种身份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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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并且有父子一体、夫妻一体、昆弟一体之说。在共同所有的范畴里,围绕家产的权利关系,在父亲生存期间,儿子的人格被父亲所吸收,父亲的人格延长至儿子,儿子的存在隐没于父亲之荫下,父子被同居共财关系宿命性地连接起来,这就是法律意义上的父子一体原则。父亲富有,则儿子生来就享有富的恩惠;如果儿子获得了地位,则父亲也享有与此相应的社会声望。在父子一体的中国家族制度中,不存在父亲高贵而儿子低贱的情况,也不存在儿子富有而父亲贫穷的情况,作为儿子,他也无法放弃自己对父亲的继承权利。父子之间是相互依存的关系,儿子的命运掌握在父亲的手中,父亲是儿子的关照者,同样地,父亲的命运也全都依存于儿子身上,儿子负有奉养父亲的义务,并在父亲死后负有祭祀父亲及祖先的义务。父和子相互是对方的一部分,并且,父子一体原则并非指特定、孤立的一对父子,父的上面必定有祖父,子的下面也应当有子孙,在男系血统的连续的所有阶段上,曾祖、祖父与曾孙、祖孙之间也通过这样的纽带联系在一起,从而形成所有祖先和所有子孙之间的一体关系。

就夫妻一体原则而言,它并不是一种承继的关系,在从所有祖先到所有子孙的一体关系中,妻并不是独立的一环,妻是基于被夫吸收而在夫这一环中占有一定的位置。单就祭祀来说,妻也是和夫一起祭祀祖先并享受子孙祭祀的人,在夫生存期间,与子一样,妻的人格被夫所吸收,妻的存在也被隐没于夫的阴影当中。只有在夫死去后,这个成为寡妇的妻子才代替丈夫享有了丈夫原有的地位,夫的人格为妻所代表,如果夫没有继承人的话,那么原先属于夫的财产权也都转移至妻的手中,而且没有什么人能够侵害妻的这一权利。但寡妻取代夫享受夫原有地位是以寡妻不改嫁为前提的,如果寡妻改嫁的话,那么寡妻会因为改嫁而失去其夫遗产的所有权,其夫的遗产变成无主物,即户绝财产,该财产由其亡夫的同族人继承。在夫妻一体中,寡妻取代亡夫分得家产仅限于寡妻没有亲子或养子的情况下,如果寡妻有儿子,则按照父子一体的原则,夫在家族中的原有地位及财产有其儿子们承继,而寡妻则以母亲的地位继续与儿子们一起过同居共财的生活,并且没有母亲的同意,儿子们不能分割家产,也不能擅自处分家产。父子一体、夫妻一体的原则可以简单概括为:有父不言子,有男不言女;子承父业,妇承夫财。

上述财产的继承都是在家族共产制的范围之内所为的继承,在夫或父死亡后,无论继承是怎样进行的,都是按照父子一体、夫妻一体的原则,由继承人继承已故者在家族中的原有地位和财产,是对已故者在家族共产中所占份额的继承,所继承财产仍然是属于整个家族所共有的。除此以外,家族成员在共同的家族生活中也有可能具有仅属于自己所有的特有财产,它一般包括官俸及其他特别的劳动所得、妻之随嫁财产、妇女的个人财产等等,对于这部分特有财产的继承,除了可以由其子孙继承以外,若已故者有父亲,也可以由已故者的父亲继承,并且继承人所继承的这笔财产是属于继承人个人所有而不包括在由父母、兄弟所组成的大家庭的家产当中。

总之,在以家族共产制为根本制度的中国家族社会中,只要同居共财的家一直存在,父亲的死亡是不会产生我们现代意义上的继承的,它只意味着在共财集团中消失了一个成员而已。中国古代的继承是在以家族成员的共同生活不断维持下去为前提条件下,家族中的每个成员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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绕着家产权利,以承继的方式为主,并辅之以承受、特有财产的继承,使得在保持家族财产总体不变的情况下,由家族成员中的后继者取代已故者在家族社会中的地位,继续与其他家族成员在同居共财的家族中生活。 参考文献:

〔1〕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2〕陈顾远.中国法制史[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 (责任编辑 姜黎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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