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组的成⽴-----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1986年12⽉02⽇),《最⾼⼈民法院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的若⼲问题的意见》(1991年11⽉01⽇),《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实践中的具体操作,企业破产清算⼯作应包括以下内容:
破产程序前期⼯作和清算组总体⼯作:⼀、进⼊破产清算程序
破产清算程序是破产制度的⼀部分,破产清算程序的进⼊取决于破产程序的开始,根据我国法律,企业进⼊破产程序按以下步骤进⾏:⾸先,严重亏损,⽆⼒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由其债权⼈或债务⼈向企业所在地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其次,⼈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企业破产,企业由此正式进⼊破产程序。
⼆、成⽴清算组
企业进⼊破产程序后,由⼈民法院⾃宣告之⽇起15⽇内成⽴清算组,清算组由⼈民法院与同级⼈民政府协商指定,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财政、计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事、⼯商⾏政管理局等部门的⼈员和律师、会计师等专业⼈员组成。
三、清算组成⽴前的准备⼯作(⼀)法院指定清算组⼈员(⼆)刻制清算组图章(三)在银⾏开⽴帐号
四、明确清算组的主要职责,并进⾏内部分⼯
(⼀)接管破产企业。包括对破产企业⼈、财物各⽅⾯的管理,接管破产企业印章、财务帐册和凭证、重要⽂件及合同等。
(⼆)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三)负责接收破产企业的债务⼈和财产持有⼈清偿的债务或交付的财产。(四)决定解除或继续履⾏破产企业未履⾏的合同。(五)对破产企业财务进⾏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六)对破产债权进⾏清理,审核债权⼈申报的债权。
(七)对破产企业对外债权进⾏清理,并依法追讨破产企业对外债权及外在财产。(⼋)根据需要,要求债权⼈会议主席或法院召开债权⼈会议。(九)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案,经债权⼈讨论后报请法院批准执⾏。(⼗)破产企业内属于他⼈的财产,通过清算组由该财产的权利⼈取回。(⼗⼀)在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务后,收回破产企业的担保物。
(⼗⼆)对破产企业于法院受理案件前六个⽉⾄破产程序终结的期间,其进⾏的1、隐匿、私分或⽆偿转让财产;2、⾮正常压价出售财产;3、对于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5、放弃⾃⼰的债权等⾏为,清算组有权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
(⼗三)于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提请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四)破产程序终结后,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五)决定破产企业⾃破产宣告之⽇起是否继续进⾏⽣产经营。五、清算组内部的分⼯
(⼀)清算组内部律师的⼯作,包括:破产企业债权的审查破产企业对外债权的审查破产企业财产的产权界定
对破产企业投资,包括项⽬投资及投资形成的法⼈实体进⾏权益⽐例和股权⽐例的界定,并负责起草权益转让和股权转让协议书
代理破产企业进⾏起诉和应诉负责财产所有⼈⾏使取回权的审核⼯作
负责审核破产企业所签定并正在履⾏中的合同,并决定是否继续履⾏负责抵销权、别除权内容的审核其他应由律师处理的法律事务。
律师如果作为清算组组长,还承担以下⼯作:编制清算组⼯作计划并报告法院
主持清算组的清算⼯作,包括确定分⼯、掌握清算进度、处理清算中的问题、协调清算中各个环节的关系负责与法院联络,向法院报告⼯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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