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警察学院学生警务化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公安部颁发的《公安院校警务化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警务化管理基本任务是:通过建立规范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培养公安院校优良校风,以保证各项学习、训练任务的完成。
第三条 警务化管理的目标是:通过行为养成教育培养学生忠诚的警察意识;个人积极、健康的生活态度;坚韧、顽强的意志品质;严谨、自律的纪律作风和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不断提高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能力和素质,促进学生人格完善和全面发展。
第二章 警务化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
我院学生工作实行党委领导,系部分管,学生处(党委学工部)统一组织协调、监督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 学生处(党委学工部)主要职责:
(一)围绕学院人才培养目标和中心任务,制定学生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
(二)根据形势要求和学生特点有针对性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三)制定完善学生工作各项日常管理制度;
(四)决定权限内的学生奖惩;
(五)协助组织部门做好学生党建工作;
(六)对全院学生警务化管理和警务活动进行组织监督、考评;
(七) 负责学生档案、贫困生资助、医疗保险、宿舍管理等事务性工作;
(八)负责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及咨询工作。
第五条 系(部)在警务化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加强党组织建设,以党建带团建,以党建促管理;
(二)选配管理本系学工干部;
(三)按学生处“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考核、统一奖惩”的要求落实学生警务化管理;
(四)决定权限内的学生奖惩。
第六条 学生大队主要职责是:组织、检查、督促各中队开展警务化管理活动;组织中
队之间的竞赛和立功创模活动;按学生处要求做好档案管理、学生资助、医疗保险、宿舍管理等事务性工作;负责本系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辅导站的工作。
第七条 学生大队下设警务化管理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大队长任执委会主任,其成员由各中队长、纪检委员以及挑选出来的学生代表(入党积极分子或学生党员)组成。其职责是:具体负责对本系警务化管理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价及建立完善的管理档案。执委会内设办公室,负责警务化管理的数据管理和其他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生按约50-60人设中队,一个中队为一个教学班,各中队设立以学生中队长为核心的队委会,强化民主管理和自我管理。每中队配备一名政治指导员,负责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领导队委、团支部开展中队建设。政治指导员由学院选配优秀教职员工担任。
第九条 中队按8-10人下设若干小队,小队是中队的基层组织单位,在警务化管理执行和中队建设过程中具有重要地位和关键作用。
第十条 按中国共产党党章以及共青团、学生会章程成立学生党群组织,充分发挥各学生党支部、团组织、学生会在警务化管理中的作用。
第三章 警务化管理序列
第十一条 学院警务化管理的组织机构为学生处,“学生处”为规范称呼,亦为规范简称;
第十二条 各系设立学生大队(职教部称学员大队),规范称呼为X系学生大队。
(一)学生大队管理序列
侦查系学生大队为学生一大队;治安系为学生二大队;刑事科学技术系为学生三大队;法律系为学生四大队;交通管理系为学生五大队;人文与管理系为学生六大队;安全管理系为学生七大队;体育系为学生八大队;经侦系经侦专业为学生九大队;职教部称学员大队;
(二)学生个体管理序列
学生序列号对应学号,亦是日常管理的个人代号。序列号第一字母“X”表示学生,职教部学员第一字母为“Y”表示预备警察。
字母后的两个数字表示入学年份;第三个数字为X系学生大队的序列号。如侦查系学生大队序列号即为“1”,体育系学生大队序列号即为“8”,职教部学院大队序列号为“0”;第四个数字为本系本年级中队排序;第五、六个数字为学生在班级的学号;
“X121111”即表示该生为12级侦查系1中队11号学生。
(三)警衔序列
学生在校期间统一着装,配挂学员警衔。职教部学员配挂见习警员警衔。
第四章 学工干部和学生干部
第一节:学工干部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一支专兼结合的学工干部队伍,从事学生工作的教职员工称为学工干部。
第十四条 专职学工干部指学生大队专门从事学生管理工作的干部,主要职责是按照分工完成学生大队的职责任务。兼职学工干部指各中队政治指导员。
第二节:学生干部
学生干部是充分发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三自”功能,实现管理和培养目标的重要力量。
第十五条 学生干部的职位
(一)院级学生干部:学生处(党委学工部)直接领导的学生督察队、国旗班、学生网络信息中心成员;保卫处直接领导的校卫队成员、院团委、学生会成员;
(二)系(部)学生干部:学生大队直接领导的执委会成员、团总支、系(部)学生分会成员;
(三)中队学生干部:
1、符合条件成立党支部小组的支委小组成员;
2、队委会(中队长、纪检委员、军体委员、学习委员、劳动生活委员、心理委员、女生委员、各小队队长);
3、团支部(团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文艺委员、体育委员);
第十六条 学生干部基本条件
(一)政治觉悟高、热心集体工作、自愿为同学服务;
(二)上学期学习成绩排名列中队2/3以前;警务化执行等级为良以上;
(三)上学期未受到纪律处分;
(四)具备胜任岗位的特长或基本能力。
第十七条 学生干部的产生
(一)团干、学生会干部按照团的章程、学生会章程产生。
(二)队委会成员的产生
1、新生入学第一学期队委会成员由政治指导员根据军训表现及日常考察指定,组成临时队委会;
2、第二学期对指定干部进行测评、改选组成正式队委会;
3、每学期对学生干部进行民主测评,对不合格的学生干部改选;
4、改选程序:个人申报、群众投票、队委上报、系(部)学生大队考察任命。
(三)其他学生干部按合法程序产生。
(四)所有学生干部一经产生需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八条 学生干部的培养
(一)系(部)、指导员要对学生干部严格要求、严格管理、注重引导、启发;
(二)学生大队建立学生干部档案,对学生干部进行规范化管理。学生干部档案包含以下内容:个人简历(入学情况、入学时间、所学专业、中队);任职情况(担任社会工作时间、职务、任职期限);自我小结;考核情况;奖惩情况。
(三)学生处定期举办学生干部培训班,有针对性解决突出问题,提高学生干部业务能力。
第十九条 学生干部的考核
(一)有学生干部的各级组织每学期组织一次学生干部的考核,考核内容由德、能、勤、绩四项指标组成;
(二)中队干部由指导员根据测评及考核结果填写考核表、记入学生档案;
(三)团干、学生会干部按章程由主管部门安排考核。
(四)根据考核情况,学院每年按一定比例评定优秀学生干部予以奖励。
第五章 警容风纪与基本礼仪
第一节 着装与仪容
师生应严格遵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着装,除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外,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着警服,保持警容严整。
第二十条 着装要求
(一)配套穿着警服,不同制式警服,警便服不得混穿;
(二)按规范缀钉、佩带警衔标志、胸前学号牌、帽徽、领花、臂章等,不得佩带其他与身份无关的标志和饰物;着警服参加集体活动(集合、列队讲评、上课等)时严禁打遮阳伞,着制式警服时,严禁背时装包、双肩包。
(三)妥善保管警服、警用标志、学号牌,严禁将警服、警用标志、学号牌借给校外人员;
(四)进入教学、办公区域必须着警服或训练服。不需着警服时,着装保持庄重、文明。
第二十一条 换装
(一)按季节统一换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换装过渡期。过渡期内可根据天气状况着相邻季节制服,但需按大队要求统一;
(二)换装以及过渡期的确定由学生处警务科发布通知。
第二十二条 仪容要求
(一)学生仪表应该保持整洁端庄。男生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生发辫不得过肩。男女学生均不得染彩发。生活区域除就寝宿舍、楼栋外,其他公共场所不得穿背心、短裤(运动场除外)、吊带衫、超短裙、拖鞋(搏击、散打场地有教学要求的除外)。
(二)学生不得纹身,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女生着警服时严禁化浓妆、戴耳钉、耳环、手链、手镯或其他饰物。
第二节 举止和礼节
学生应模范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公共秩序,时刻展现警院学子的文明风貌。
第二十三条 男女交往应文明、适当,公共场所严禁男女有不适当的亲昵行为。
第二十四条 学生听到上级呼唤自己时,应立即回答“到”。在领受口述命令、指示后,应回答“是”。
第二十五条 学生进入院领导和教师办公室,应敲门喊“报告”;进入其他人员室内,也应先敲门,经允许后方可进入。
第二十六条 校内相互间礼节
(一)遇见领导或老师应主动问好,正式场合应主动敬礼致意。
(二)在室内,当领导、教师来时,应自行起立,待领导、教师许可后再坐下;
(三)操课时不论在室内室外、列队与否,当上级领导来巡视时,均由在场职务最高者发出“立正”或者“起立”的口令,并向职务最高的上级领导敬礼和报告。
第二十七条 课堂礼节
(一) 学生进入教室保持安静,将手机关机或调至静音状态,禁止带早点、零食进入教室,注意保持教室卫生、整洁、爱护公物;
(二)上课期间有不认真听讲、睡觉、接听手机、手机响铃、大声说话等不文明不礼貌的行为,任课教师除对当事人批评教育外,有权扣除当事人警务化管理执行等级评定中礼仪礼节分的相应分值;
(三) 迟到学生必须喊“报告”,经老师允许后方可进入教室,进入教室后只能在教室旁边或后排空位就座。下课后迟到人员可到自己中队座位就座;
(四) 其他要求,按本实施细则第六章第二节有关内容执行。
第二十八条 会场礼节
(一) 一般性会议礼节参照课堂礼节执行;
(二) 校级以上领导参加的重大集会,全体服从现场指挥员口令,坐姿,站姿均严格按照队列军姿要求执行;
(三) 重大集会由集会组织部门负责安排设置督查岗和专职记录员。
第二十九条 对校外人员的礼节
(一)着装晋见或遇见党和国家领导人时,应敬礼;
(二)在外事活动场合与外宾接触时,应主动致意;
(三)领导陪同外宾、外单位人员来到时,应敬礼或起立鼓掌欢迎。
第三十条 升旗理解
(一)举行升旗仪式时通常根据情况行举手礼、注目礼、举枪礼;
(二)护旗兵、掌旗员、队伍指挥员行举手礼;
(三)位于队列中的人员通常行注目礼;
(四)国旗护卫队行举枪礼。
第三节 督察
第三十条 学院学生督察队、各系执委会及中队纪检委员具有督察职能,依据《江西警察学院学生督察工作条例(试行)》,对警容风纪、一日生活制度、校园安全、宿舍管理、文明礼节进行督察。每次督察均做好登记,同时注意相关证据采集,备案备查,确保公正履职。
第三十一条 着装人员自觉接受警容风纪检查,当督察人员敬礼示意要进行督察时,被
督察人员应以立正姿势接受督察。对不服从督察的人员,应进行批评教育,态度恶劣或屡教不改者,督察人员根据权限做好证据固定提交管理部门予以纪律处罚。
第三十二条 在学院学工督察长或本系值班老师带领下,院学生督察队、各系执委会及中队纪检委员有权分别对全院学生、本系学生、本中队学生执行警务化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第三十三条 督察人员应警容严整、举止端庄、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时要注意文明有度,以理服人。
第六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一节 号令
第三十四条 号令是警务化管理的重要形式,是命令发布的方式之一,严肃、神圣、不容亵渎。警务化管理的号令指起床号、出操号、收操号、课前集合号、紧急集合号、熄灯号等,号声即为命令,下达后全体师生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十五条 学院统一警务化管理号令由院广播室以号声的形式发布。各大队号令发布人员需经过本系警务化管理执行委员会授权,在规定时间和规定地点执行。号令应响亮、发布命令准确,并不得违背、抵触学院统一号令。
第三十六条 在统一号令发布的过程中有其他号令恶意干扰,或者在非规定时间发布命令,以号令干扰正常学习、生活次序的,一经查实,视情节给与违规发布号令的个人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七条 号声与发布命令的联结关系。
(一)起床号:号令发出,学生迅速起床;
(二)就位号:号令一旦停止,命令要求达到圆满执行状态,否则视为违背或不能很好执行命令;
(三)预备号:号令发出马上行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一切准备工作;
(四)紧急集合号:听到该号令,意味紧急情况发生,必须以最快速度到指定地点集结待命。
第三十八条 警务化管理号令内容:
(一)6:15吹起床号 播放军旅歌曲(15分钟,迅速起床、洗漱、赶往集合地点);
(二)6:30吹出操号 号声停止即为出操定位 号令发出,未入队列者为迟到;
(三)7:00吹收操号 号令停止后,讲评收操。未按号令提前解散视为早退;。
(四)8:00吹课前集合号 号声结束,集合完毕,上课中队组织列队进教室或到达其他教学场地;
(五)下午13:20 吹课前集合号 号声结束,集合完毕,上课中队列队进教室或到达其他教学、实训场地;
(六)22:15吹就寝预备号 各系执委会值班人员和本中队学生干部开始查寝;
(七)22:30吹熄灯号 号声结束,熄灯就寝,未及时熄灯按违纪处理。
第二节 一日生活制度
一日生活制度,是按照学生从早到晚的时间顺序设定的需按照统一规范和标准完成的各项活动制度的总称。必须严格执行一日生活制度,积极创造和维护文明、严谨、有序、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三十九条 早操
(一)早操时间
6:15吹起床号; 6:30集合就位。号令停止,中队纪检、系执委会值班员即刻清点人数,未到集合队伍的为迟到; 操课时间6:30—7:00,收操号令发出后,各中队讲评收操。
(二)操课安排
1.周一:全院学生在田径场举行升国旗仪式。参加升国旗需戴警帽、扎警用武装带、着装整齐;
2.周二、三、四、五统一着制式作训服在指定地点集合进行操练。以中队为单位,整齐匀速跑两圈或统一安排在校园内环跑一圈,军体委员带喊番号,跑完后在集合点散开组织运动操或拳法、腿法练习;
3.各中队早操由军体委员组织,其他队干协助;
4.根据学院安排,每次会操前一周,统一组织队列训练。根据会操成绩表现,评比出队列优胜中队,授予荣誉称号;
(三)相关事项
1.伤病人员及女生生理期需于前一天到大队部办理登记,女生由女生部长负责登记。登记人员须参加早操集合点名,可不参与跑步。未提前办理登记不出操的视为旷操(临时紧急状况除外)。出操但以伤病为由(未履行登记手续)不参与跑步或中队组织的活动,视为怠操,怠操每被督察后扣0.5分。出操后出现紧急情况,必须向值班员报告登记;
2.为保障学习秩序,按照科学锻炼规律,早操不宜进行大运动量训练;
3.极端天气(含浓雾天气)或统一安排的课程考试前一周不出操,天气因素由院级学工督察长判断确定。不出操时,6:30直接吹起床号,起床整理内务。
4.为确保操课的严肃性和统一性,严禁各级各种训练队利用操课时间训练。
第四十条 内务
(一)内务包括内务文明卫生和内务安全。
(二)学生宿舍每人必须按位就住,每间宿舍八人推选产生寝室长一名,寝室长负责组织分配值日人员打扫好公共卫生,监督安全防范、维修情况的登记等工作。公共部位不符合内务标准受到批评的,当值人员负具体责任,寝室长负连带责任。
(三)同寝室人员共同保持公共部位的卫生整洁,不得向外和公共部位吐痰、倒水及
乱扔瓜皮果壳等杂物,不得在墙上涂写刻画和胡乱张贴。
(四)学生宿舍公共部位内务文明卫生要求:
1. 门窗地面干净整洁;
2. 门上不得有脚印 球印和积灰;
3. 玻璃明亮干净 窗框没有积灰;
4. 地面拖扫干净 无痰迹;
5. 房门口 楼道地面不得有垃圾 积水;
6. 日光灯、风扇上无积灰和蛛网;
7. 卫生间无异味,蹲坑、洗漱台干净整洁;
8. 天花板及四周墙壁无积灰和蛛网;
9. 不得在门墙上写刻 张贴有损身心健康及文明的图片,文字。
(五)个人内务卫生整理标准:
1、桌子上东西摆放整齐 凳子放在桌子空挡处 书架上书摆放整齐;
2、洗漱用具统一整齐放置在卫生间阳台窗户下沿毛巾纵向对折后整齐挂在毛巾杆上;
3、被子按军被标准叠放成方块形 达到菱角分明,开口朝窗户摆放,警帽端放于军被上部(帽徽朝窗户方向),腰带平行置于军被开口前约5cm处。枕头纵向靠墙与军被平行摆放,除此外床上不得放置其他物品;
4. 蚊帐统一挂放;
5. 每床位床下限摆放四双鞋,鞋尖朝外,与床沿平齐。
(六)每月组织进行寝室卫生大评比一次。
(七)各系执委会每天7:50开始进行内务检查(未按时整理好内务的视为检查不合格)并作为操行评定内务分加扣依据。
(八)内务检查结果(连同当天早操和前一天上课、自习、晚就寝情况)当日上午9:00在大队公告栏公告。若有异议,须当天向值班老师提出意见。
(九)内务公告采用批评、表扬、提醒三种方式,批评扣分,表扬加分,提醒不扣分,但记录在册。
(十)每周学习日中仅限一天晾晒军被,晾晒军被可不叠被,但其他内务要求与标准不变。
(十一)上午一、二节无课中队学生可在寝室自习,但必须按要求整理内务,接受检查。
(十二)午休后内务必须进行简单整理,保持寝室整洁,卫生。大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四十一条 列队
(一)为体现雷厉风行的作风,减少,避免迟到。参加上课集合、晚自习的中队课(会、自习)前按学院号令或指定时间,在指定地点集合列队。
(二)军体委员整队整理着装,下达口令,队伍以齐步方式进行。
(三)队列中严禁打遮阳伞,除提统一配发的书包外,严禁背时装包、双肩包;
(四)行进中统一右手提包(拿会议记录本或马扎凳等),左手摆臂。
(五)行进中动作整齐,精神饱满,番号响亮。
(六)不适宜列队的天气,由大队部值班老师向各上课中队下达不列队的指令。到达目的地后由纪检委员清点人数并登记备查。
(七)以上各项执委会值班员负责督察,督察结果作为奖惩依据。
(八)下课(散会)后不整队带回,同学自行前往图书馆、寝室或其他场所。
第四十二条 上课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一切教学活动,自觉遵守课堂纪律;按规定时间、地点、中队组织集合,纪检委员检查人数、着装情况,并做好登记。在上课前军体委员将
队伍,快捷有秩序地带入教室;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课,精心操作,爱护器材和武器装备;检查器材、装备,清理打扫教学场地。
(一)上课预备铃声响,学生中队整队进教室,清点人数;
(二)上课铃声响,老师走进教室。
(三)中队长喊:“起立!”(如合班上课的中队番号在前的中队长,下同)
(四)中队长(敬礼):“报告老师, XX中队课前准备完毕,应到XX人,实到XX人,请假XX人,未到XX人(合班上课的,由值班中队长统一报各中队情况),请指示!”
(五)任课老师(还礼)下达:“上课!”口令。
(六)中队长回复“是”并下达“坐下”口令,开始上课。
(七)下课铃声响,老师下达:“下课!”口令。
(八)中队长:“起立!”
(九)任课老师:“同学们再见!。”
(十)所有同学:“老师再见!”
同一课程的课间休息之间的上(下)课简化,仅任课老师发出“上(下)课”指令学生自行整肃到上课状态即可。其余内容严格按本实施细则第五章 第二节 第二十七条规定
要求执行。
第四十三条 晚自习
(一)晚自习分统一安排自习与机动自习两类。自习时间视为上课时间。
(二)统一安排的晚自习是周一、周三、周四晚7:00—9:00。各系执委会值班员负责检查、清点人数。未到9:00自行解散的属于早退,予以处罚。集中自习必须保持安静,带班老师、校督察队、随时检查各中队执行情况。
(三)周二为团支部活动日,团日活动情况由团总支组织部负责考核,作为评先依据。
(四)根据就业需求,高年级中队在固定学期由学院统一安排在图书馆机动自习。机动自习期间,晚上7:00—9:00可在图书馆各阅览室、自习室自行安排自习。机动自习期间,禁止出校门,禁止在电子阅览室上网娱乐玩游戏。
(五)课程考试前一周为机动安排自习时间。
第四十四条 晚就寝
(一)周日至下周四每晚10:15吹预备就寝号,学生做好就寝准备。10:15开始各系执委会值班员在十分钟之内完成查铺工作,各寝室方可关门。女生寝室由女性管理干部查铺,查铺未到人员按上课迟到论处。夜不归宿者(含查铺后外出)经查实后给予纪律处分。
(二)预备就寝号后15分钟,即10:30分吹就寝号,号令结束后,各寝室立即熄灯
就寝。一分钟内未按时熄灯,按其所在中队扣除团队分0.1分,五分钟以上未熄灯(寝室日光灯、台灯)就寝,则扣除其所在中队团队分3分,一个中队两个以上寝室未按时熄灯就寝进行累加扣分。一个寝室涉及两个以上中队的,所涉中队均扣相应团队分。所涉违纪当事人还要扣除风纪分各1分。
(三)自带电脑在熄灯时必须关闭,未及时关闭或查铺后又开机的依照第(二)项扣除团队分,电脑所有人和使用人、围观者均扣除个人风纪分1分。若被纠察达三次以上,在履行相关手续后(送达违纪预警通知书、强制保管通知书)对电脑采取强制保管。学期结束后到大队部申领。
(四)晚就寝后保持安静,大声喧哗吵闹的依照第(二)项处罚。
(五)根据宿舍门禁权限晚10:30大门对学生封闭,学生必须10:30之前回到宿舍。特殊情况晚归的,由有权限的值班老师开门并作好登记,周五、周六及节假日晚熄灯号推迟至晚11时,号声结束后学工值班人员督促检查就寝熄灯并检查人员情况。
(六)查铺内容
1、人员在位情况、就寝情况和安全检查;
2、查铺中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每次查铺情况要做好记录,有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3、学生不得在宿舍留宿客人。特殊情况须报大队值班老师批准,并做好登记。
第四十五条 休整状态
(一)周一至周五为学习工作日,周六、周日为法定休息日,在周一至周五期间,凡是无课程安排的(含期末停课备考考试期间)属于休整状态。
(二)休整状态下外出的必须履行正式请假手续。
(三)日常休整状态下正常出操、晚就寝、整理内务。已请假离校人员内务整理好后接受检查。
(四)期末备考、考试期间可不出早操,早6:30吹起床号,学生起床整理内务。
(五)休整状态由各大队按要求自行组织点名。
(六)休整状态下抓紧时间自主学习,不得过度娱乐,以免影响课程学习或其他同学学习、生活。
第四十六条 值班
(一) 大队建立老师带班,执委会具体负责的值班制度,建立固定的值班场所。主要职责是:
组织落实警务化管理,维护良好的工作、生活秩序;
检查下级值班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接受上级的命令、指示,及时传达给有关人员;
安全检查,及时处置意外情况。
(二) 值班人员需警容严整、纪律严明、处事果敢、督察文明。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填写值班日志,做好交接工作。
(三)执委会由大队统一安排轮流值班。纪检委员作为执委会重要组成人员,定岗定责于中队,不参与轮值但又以登记、督查本中队人员情况与大队值班形成有机衔接。
(四)大队值班老师负责监督管理本系执委会值班到位情况,值班老生带领值班员负责组织落实对警务化管理执行情况的督察与信息登记。执委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核查、公告与录入。
(五)为便于对一周情况作出全面科学判断,轮值采取周循环方式,即一班轮值一周。一班由值班长和四名值班员组成,值班长在大队例会以书面形式作讲评。每周大队例会后进行交接班,值周人员名单、联系方式在大队公告栏公告并报学生处备查。
(六)值周人员无课时间到大队部坐班,解决、处理、商议相关工作。
(七)值班记录统一使用专门登记簿《江西警察学院XX系值班日志》,督察情况记载要准确、翔实。
(八)值班人员负责检查出勤、警容警纪、就寝到位、熄灯等,对违反警务化管理的各种行为有权进行督察纠正。
(九)为提高管理效率,早操值班员只负责清查总人数。详细名单中队纪检委员须于收操后十分钟内即7:10之前报至大队部当值人员处,迟报将对纪检委员以工作不利予以
通报批评,两次通报批评后诫勉谈话,再犯者就地免职。
(十)每日8:00值班员开始在带班老师带领下检查内务,并在二十分钟内检查完毕。上午九点之前将前一天上课、自习、晚就寝及当日早操、内务情况在大队部公告栏公告。
第三节请假、销假
第四十七条 请假是为迫不得已情由设置的宽免程序,不得为消极滥用。个人事由之外请假需家长向大队负责人申明缓急,并记录在案。学生每学期各种各类请假次数、原因将被详细载入各人执行等级记录,以备各方查考;
(一)学生因事因病请假,必须填写制式请假条,按级请假。按假条计考勤,紧急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由政委签署意见备查,任何情况下不办理补假手续;
(二)学生请假,须利用课余时间先到学生大队领取填写请假条,按审批权限报批;
(三)学生因事因病请假,一天以内由大队学工干部批准,三天以内由大队长签署明确意见后由政委审批,三天以上由政委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四)学生病假须附病历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校内病假需出具校医务人员病休建议,校外诊所相关材料不具证明效力;
(五)禁止节假日前后请假。无万不得以理由请假,不予批准,造成事实的按早退、迟到或旷课论;
(六)经查实以欺骗手段请假获批的,其请假时段所耽误课程按旷课论处,并追究相
关责任。
第四十八条 严格按请假时限及时归队,凭请假条销假联到纪检委员处办理销假手续并向大队报告;
(一)若因特殊原因超过期限未归队的须办理续假手续,未办理手续或无故超期按迟到或旷课论处;
(二)续假手续由本人联系纪检委员到大队办理,大队不直接受理当事人续假;
第四节 例会 请示 汇报
第四十九条 例会制度
(一)学生处定期召开学生大队长例会,通报情况,布置工作;
(二)各大队每周五下午召开工作会,总结讲评上周情况,布置下周任务。大队例会由学生大队负责人组织召集并主持;
(三)指导员适时召集中队队委、团支部联席例会研究、布置工作。每周四晚,按学院要求,指导员下中队召开主题队会,根据大队例会精神和要求,总结、讲评上周工作,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布置下周工作。总结、讲评工作由中队长完成。
(四)队委、团支部工作会议由中队长、团支部分别负责召集并主持,时间地点自定;
(五)小队队务会由小队长长主持召开,时间地点自定;
(六)各种会议须注重效率,减少会议次数,严禁任何部门或团队占用晚自习时间召开会议。重要、紧急工作确需召开会议的,报学生处、院领导审批。事务性通知性内容一律通过飞信、短信等媒介发布。重要工作做好事先沟通,防止会上扯皮、推诿。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可向上一级报告。会议指定专人作记录,大队部不定期抽查并通报。
第五十条 请示 回报 汇报
(一)请示、回报、汇报通常以口头或书面方式逐级进行,紧急情况也可越级,但事后要作好沟通工作。凡属超越本级和个人职责的问题,事前须请示事后要汇报;
(二)回报是指对上级交办的单项任务或简单工作,及时向上级反馈情况;
(三)定期向上级领导汇报阶段性工作情况。发生事故和遇到特殊情况,要立即报告。上级交办的任务,要及时汇报任务进展和完成情况。
第七章 警务活动、校外集体活动、课外活动
第一节 警务活动
第五十一条 警务活动是重要的实训科目和社会实践形式,包括执勤、专项安全保卫、军训会操、野营拉练等等。
(一) 升旗
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按照《江西警察学院学生升挂国旗规范》,除假期外,国旗班每日升挂国旗。在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升挂国旗。
(二)紧急集合
紧急集合是根据上级的紧急命令,执行上级布置的紧急任务,应付意外情况或进行演习的一种备勤行动;
1、制定紧急集合预案,规定紧急集合场地位置、进出路线、报警信号、通讯联络的方法和到达集合场地时限以及后勤保障等;
2、接到紧急集合(信号),应迅速而有序地按照紧急集合的有关规定,准时到达指定位置,做好准备。
(三) 会操
1、为检验学生学习训练成果,每学期不定期举行会操;
2、会操事先颁布计划,提前一周组织训练。
(四) 拉练
1、为培养学生不怕困难,吃苦耐劳,团结互助的优秀品质和严谨作风,定期组织学员进行拉练;
2、新生军训期间由学生处统一组织拉练活动;
3、其余时段和年级的拉练活动由学生大队制定方案报学生处核准并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五) 值勤
1、为圆满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更好地服务群众和接受实训锻炼,不定期组织学生参加值勤活动;
2、接受任务的学生大队认真制定工作方案,科学安排,周密部署;
3、参加值勤学生严明纪律,热情服务,充分展示新时期预备警官良好风貌。
(六)点验
点验是对装备、设备进行清点,从而发现纠正问题的管理过程。
(一)学院统一配发的服装装备,学生要妥善保管,除季节性服装,雨衣、腰带、警帽等必须放置于寝室,以作备勤。学生处、大队学期开学后统一组织点验,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置、纠正。
(二)对教学仪器设备、装备,课程结束,学习委员或其他指定的干部协助老师作好点验入库工作。
第二节 校外集体活动
第五十二条 校外集体活动是以系部或学院名义参与,以开拓视野、丰富生活、展现形象、争取荣誉为目的相关活动,包括文艺调演、参观学习、听讲座、参加比赛等等。
(一)全体参与者要高度重视,具体组织者(责任人)必须事先制定实施方案和应急
预案。
(二)无故不参加的予以通报批评,同时按实际时间记旷课。迟到、漏岗、串岗的予以通报批评,以上信息计入个人档案,录入网络查询平台。同类事由被2次通报批评的予以警告处分。
(三)活动结束后要留下完整的活动档案,包括方案、鉴定表、荣誉证书、活动总结、奖惩名单等,交由档案管理员统一管理。
(四)因工作原因,队伍、人员疲惫,确需休整但休整又会影响警务化管理执行的,学生处经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同意方可执行休整。
第三节 课外活动
第五十三条 中队团支部按照课外活动计划,有组织地开展文体和其他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一)为服务社会、回报社会,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和知识才干,树立良好形象,鼓励大力开展警民共建、青年志愿者、社会调查等社会实践活动。社会实践活动须认真策划,严密组织,并书面逐级申报,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三)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
(四)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五)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八章 评价
第五十四条 警务化管理评价分个人评价和集体评价,个人评价主要反映学生生活态度、意志品质及个人养成等方面的培养成效。集体评价以中队、班级或寝室等团队为单位,主要反映学生团队合作意识,集体主义精神方面的培养成效。
第五十五条 个人评价以学生警务化管理执行等级评定为载体:
(一) 学生每人每日一日生活制度执行情况,细分为出勤、内务、警容风纪,礼仪礼节和团队活动五块内容。学生一日生活制度执行情况定期被细致、完整、准确的载入学生个人电子档案。
(二) 警务化管理执行等级评定的主体是执行等级评定委员会,由学生大队警务化管理执行委员会、指导员、任课教师、以及若干学生代表组成。
(三) 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 执行等级的划分按照警务化管理实施细则第三章第一、二、三节,
第四章第一、二节的内容和江西警察学院学生一日生活制度执行要求及标准执行。
(五) 执行等级按分值划分等级,等级分划为出勤(早操、上课、自习、开会、执勤及其他警务活动)分、内务分、警容风纪分、礼仪礼节分、团队分。按分值大小相应划分为五个等级,特优、优、良、合格、不合格。
第五十六条 等级分计算方法
(一) 出勤分计算方法
每人每学期基础分80分; 迟到、早退扣每次1分; 旷课扣每节3分; 一月全勤加每月3分。
(二) 内务分计算方法
每人每学期基础分80分; 内务检查批评一次扣1分; 表扬一次加1分。(三) 警容风纪分计算方法
每人每学期基础分80分; 被纠察一次扣1分。
(四)礼仪礼节基础为80分
队列中(含静止,行进)不认真被纠察的,每次扣1分。带早点、零食进入教室,在上课时睡觉,大声讲话,手机响铃,打电话,吃东西每次扣1分。
警务化管理实施细则第三章第二节所规定的其他不文明行为被纠察的,每次扣1分。
(五)团队分
1. 全校性评比中中队获第一名(或一等奖)的中队成员每人加10分、第二名(或二等奖)的每人加7分、第三名(或三等奖)的每人加5分组织奖每人3分;
2.小队、寝室等学生团体在大队组织的各项评比中取得第一名的每人加3分、第二名的每人加2分、第三名的每人加1分、获组织奖的每人加0.5分。以上加分不含请假未到人员;
3. 活动中,中队有2人,小队有1人,寝室有1人无故未到的,取消获得前2名的资格;
4. 获组织奖的评定标准为:全员参与、积极主动、整体精神风貌好。
第五十七条 执行等级划分标准
(一)特优等级:出勤分大于90分;内务分大于90分;警容风纪分大于80分;礼仪礼节大于80分;各单项须达标,若仅有一项不达标但加上团队分总分值达到345分可评为特优。
(二)优秀等级:出勤85-90(不含90);内务85-90(不含90);警容风纪78-80(不含80);礼仪礼节78以上;各单项须达标,若仅有一项不达标,但加上团队总分值达到335分为优。
(三)良好等级:出勤80-85(不含85);内务80-85(不含85);警容风纪76-80(不含80);礼仪礼节 76以上;各单项须达标,若仅有一项不不达标,但加上团队分总分值达到320分为良。
(四)合格等级:出勤75-80(不含80);内务70-80(不含80);警容风纪75以上;礼仪礼节75以上;任意两项不达标即最高等级只能评为合格。
(五)不合格等级:任意三项未达合格标准,即为不合格等级,若有2项达到合格标准以上,团队分总分值达到315分可评为合格等级。
第五十八条 执行等级的评定程序
(一) 由评定委员会按照每个学生情况严格按标准评定等级。学生的情况由大队部值班台帐、电子台帐、纪检委员管理台帐、小队长台帐“四帐合一”进行核验;
(二) 学生等级评定结果公示3个工作日后生效,公示期间接受投诉和监督;
(三) 公示结束后,录入学生档案。
第五十九条 执行等级评定结果作为学生党员发展,评优评先的重要条件。
第六十条 凡执行等级有2个学期为不合格等级者,学院在招考、就业方面不予推荐。
1. 学生处警务科建立网络查询平台,学生个人、家长、职能部门均可凭相关密码指令登录查询;
2. 周五下午15:00各系执委会将一周警务化管理执行数据在大队公告栏公示,接受学生监督、查询和申诉。对相关数据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向大队提出申诉或质询。申诉截止时间为周日下午17:00。网络查询平台数据根据各大队上报数据每周日上传更新。
(二)学生警务化管理执行情况以分值的形式予以加分或扣分,作为学期末执行等级评定的依据。
(三) 学生警务化管理执行等级评定分为特优、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五个档次,分值计算和等级评定参见“学生警务化管理执行等级评定办法”。
第六十一条 集体评价以争先创优等活动为载体,着眼于培养学生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充分促进个体在集体活动中的积极作用。集体评价结果直接反映到团队个体执行等级评定上,具体参见“学生警务化管理执行等级评定办法”。
第六十二条 学生在其他方面获得荣誉、奖励或好人好事以及受通报批评纪律处分不宜量化计分,统一以精神荣誉增损的方式载入个人档案,作为对学生全面评价的内容。
第六十三条 学生学习成绩是学业评价的主要载体,是与警务化管理评价并列的评价内容,学生学习成绩每学期更新到网络查询平台。
第九章 安全保密
第一节 安全工作
第六十四条 重视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按学校有关规定实行安全责任制。
第六十五条 经常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安全意思,消除安全隐患,杜绝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六十六条 发生事故,必须如实及时报告上级,查明原因,总结教训,妥善处理。
第二节 保密工作
第六十七条 党总支、各党支部设保密员,接上级要求负责督促检查保密工作。
第六十八条 对学生应当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严肃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处(党委学工部)负责解释。各大队、中队可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相关管理制度,但不得与本细则相违背。
第七十条 本实施细则与相关配套规定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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