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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增值税政策解析

2020-04-17 来源:意榕旅游网
税政类税政解析

小额贷款公司增值税政策解析

林彩云

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央行发布的《金融机构编码规范》(银发[2009]363号)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机构。

小额贷款公司虽然也属于金融企业范畴,但其毕竟是小

(1)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对“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进行了明确,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3)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4)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

(5)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3.名股实贷业务。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

众业务,实践中是否都适用金融机构的税收政策?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增值税政策有哪些?有什么特殊的税收优惠?笔者结合实务,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有关增值税政策进行整理和解析。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增值税规定(一)征税范围的界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小额贷款公司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属于贷款服务,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包括:收入的业务活动。

1.常规贷款业务。直接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2.视同贷款业务。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按照

(二)增值税纳税人分类及应纳税额计算

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划分标准和依据如下: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500万元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向主管1.纳税人分类。小额贷款公司的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

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三)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四)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五)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42

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六)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按照本条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本条第(一)项第1点规定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七)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八)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中央、地方分担机制另行通知。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特此公告。税务机关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500万元的为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其会计核算健全,也可以申请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但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按照税法规定,上述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贷款服务及其他业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减免税销售额。如果该销售额为含税的,应按照征收率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

小额贷款公司增值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税方法,2.应纳税额的计算。与上述增值税纳税人分类相对应,

分为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例:小额贷款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8第一季度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含税金额为106万元,日常经营支出取得的进项税额为3万元。那么,A公司当期应缴纳增值税是多少?

解析:A公司当期销项税额=106÷(1+6%)×6%=6(万元),应纳税额=6-3=3(万元)。

(三)进项税额的抵扣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涉及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

那么,小额贷款公司一般纳税人取得进项税额时,哪些可以抵扣,哪些不能抵扣?

出,小额贷款公司一般纳税人为生产经营购进的物品或者服

1.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从上述进项税额的定义可以看务和固定资产或者不动产取得的进项税额,只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合法有效的凭证,均可以抵扣。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会议费、培训费、员工出差的住宿费、过路费和租车;(2)办公品、低值易耗品和电子耗材;(3)日常经营的广告费;

(4)购进的固定资产、购进的车辆,以及支付的车辆保养费、修理费、油料费、保险费、过路过桥费等支出;

(5)水电费(提醒:纳税人要记得去电网和自来水公司换专票);

(6)购买或租赁不动产。

税政解析

税政类需要指出的是,小额贷款公司一般纳税人在日常管理中,必须特别注意合同、会计凭证及报销说明的填写,而且字眼非常重要。其经济活动是否能“进项抵扣”,有几个关键点:一是与经营活动相关;二是关键字务必表述准确清晰;三是需要看金额是否匹配。

一般纳税人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2.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税法规定,小额贷款公司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固定资产及不动产等。(3)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需要注意的是,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息收入,支出方是不能进行进项抵扣。

(四)一般纳税人小贷公司不适用简易征收

一般纳税人小贷公司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第三条规定,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据此,小贷公司不在财税[2016]4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适用简易征收的企业之列,其一般纳税人不能按简易办法征收。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发票开具(一)贷款利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相关规定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营改增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包括两种情况:

2.1.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有签订书面合同的,按照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

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为服实务中理解和把握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息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上述规定,可以按照下列原则确定: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纳税人签订贷款合同的,在这个付息日期无论是否收到贷款

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息日期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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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都要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

期的,2.笔者认为,如果没有签到贷款合同或者贷款合同没有约定付息日

应按照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贷款完成时间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在实际操作的时候,很多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业务无论如何付息,都是按月计提利息收入,然后按照会计计提的利息收入直接去缴纳增值税。按照这个规则缴纳增值税是一种简便计算税金的方法,但是这样的做法其实不符合财税[2016]36号文件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二)纳税期限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以1信托投资公司、个季度为纳税期限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银行、财务公司、其他纳税人。

小额贷款公司不在上述银行、财务公司、信用社之列,小贷公司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是按季申报,而小贷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要按月申报,不能按季申报。

(三)发票开具要求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一般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属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项目,因此,虽然没有规定贷款服务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建议贷款利息还是只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就可以了。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一)农户小额贷款利息免征增值税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小微贷款免征增值税

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

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2.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

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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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批准成立的已通过监管部门上一年度“两增两控”考核的机构(2018年通过考核的机构名单以2018年上半年实现“两增两控”目标为准),以及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包含在上述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范围内。

(三)小额贷款公司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比照银行暂不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第四条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上述所称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

财税[2016]140号文件补充规定: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三条中,将逾期90天应收未收利息暂不征税政策,扩大到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所有金融机构。以上两条政策中的“发放贷款”业务,是指纳税人提供的贷款服务,具体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中“贷款服务”税目注释的范围掌握。

小额贷款公司虽然不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列举的金融机构范围。但根据财税[2016]140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也可以暂不缴纳增值税

(四)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不适用小额贷款公司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明确,金融机构同业往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是指: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合作信用社。证券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保险公司。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很显然,这里的金融机构不含小贷公司。因此,小额贷款公司不适用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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