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支付与使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施工作业条件,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发生,切实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2007年第1号令)等法律法规,以及本项目招标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费用是指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建筑施工安全标准,购置施工安全防护用具,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应急预案演练等所需的所有费用,以及因业主及监理工程师为保证工程安全生产要求整改的措施而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
第三条 本项目安全生产费用为各施工单位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第100章单列的安全生产费用,是确保安全生产拟投入的最低费用;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必要时适当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保证工程施工安全。
各施工单位须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严禁挪作他用。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第四条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及评价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督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费用支出。
第五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施工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第六条 利用安全生产费用形成的资产,应当纳入相关资产进行管理。
第七条 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第八条 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实行专户核算,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挪用或挤占。
第九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依据现行的标准规范定期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对于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应立即整改。
第十条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而施工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
及时清除隐患的,监理单位有权要求其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监理单位应责令其暂停施工,并及时向业主报告,使施工单位采取必要措施彻底消除隐患后,方可允许其继续施工。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费用支付的前提条件是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健全,贯彻落实到位,防护措施有效;不满足条件时,业主将暂不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直至监理工程师满意并得到确认后,进入支付程序。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费用施行按实签证支付。施工单位期中支付时,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出具本工程实际投入的安全设施费用发票扫描件,必要时审查原件,在包干价的控制内按实签证。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未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配备和投入安全保护设施或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监理工程师有权在支付时暂扣相应费用,并督促承包人增加安全投入,直至满足要求后方可拨付。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须与监理单位共同研究,结合危险源清单,列出安全生产费用计划工程量清单,作为安全生产费用支付的基本依据。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报批开工报告时,可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安全生产费用预付凭证和安全费用支付计划,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并确认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已经到位后报请业主予以支付。
第四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有权对工程安全费用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费用列支须专项记账,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处以挪用费用20%~50%的罚款。
第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须认真核对施工单位提供的用于安全生产投入的发票和实物等,对提供虚假发票和预付凭证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罚。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未及时签署安全生产费用支付证书的,予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工程交、竣工验收,业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和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作出评价。
第二十二条 用于安全生产的物资设施,要建立入库、出库台账,做到账物相符,入库、出库、使用记录台账一一对应,保证安全生产物资、设施真正用于安全生产,确保工程安全施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雨莲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长沙市岳麓区雨莲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
二O一二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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